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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押金

發布時間:2021-06-18 13:50:15

Ⅰ 國家規定的工程保證金是多少

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解釋原因如下: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1)建設工程押金擴展閱讀

保證金收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1、保證金的金額要大於合同預付款金額,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2、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准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3、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

Ⅱ 建設工程保證金是否屬於債務

保證金一般是為了對履行建設合同、建築質量做的一種擔保,而支付的。
符合質量要求驗收合格會返還,如果不合格則會扣除,當事人有其它約定的從約定。
這種對合同履行以及標的質量的擔保是具有債的性質的屬於債務。

工程項目收取的保證金

工程項目收取的保證金,在投標或者工程結束後還是會退回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Ⅳ 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保證金問題

1、是約定保證金《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可知(四)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後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Ⅳ 工程保證金是怎麼回事

工程保證金一般指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並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5)建設工程押金擴展閱讀: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Ⅵ 施工合同押金屬於工程款嗎

是的 保證金制度要求建築施工企業在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後,預先設立銀行專用賬戶,由建設單位貨施工總承包企業從首期應付工程款中,預先撥付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作為按時足額發放工人工資的保障;在建築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工人工資並符合保證金提取條件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企業開戶銀行將相應資金撥付到工人個人賬戶。

Ⅶ 建築業的保證金有哪幾類啊

一、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標責任擔保。其實質是為了避免因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隨意撤回、撤銷投標或中標後不能提交履約保證金和簽署合同等行為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

二、履約保證金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可用履約擔保、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合同價格的10%。

三、工資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及各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建設廳〈關於建立和實行貴州省建築企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綏陽縣實際,制定的實施方案。

四、工程質量保證金

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五、援外項目投標保證金

參與援外項目采購投標的企業按采購文件規定隨響應文件一並提交投標保證金保函。返還時間:未中標、未成交企業的保證金保函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企業的保證金保函在援外項目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

Ⅷ 建設工程發包方可否收取承包方押金

建築工程合同並不禁止發包方向承包方收取押金,所以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就是否收取押金進行協商處理。
《合同法》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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