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勘察項目負責人需要「注冊土木(岩土)工程師」才能擔任。 請問是哪個文件規定的
根據《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要求,67歲的注冊人員可以繼續注冊執業;如果執業,可以擔任勘察單位的項目負責人。
勘察項目負責人需要「注冊土木(岩土)工程師」才能擔任。
現在還在過渡期內,助理工程師從現在開始一直到2015年6月1日,在有的省份還能擔任項目負責人,過了2015年6月1日後,過渡期就過去了,就必須要注冊土木(岩土)工程師才能擔任項目負責人了。
②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有哪些執業范圍
(一)道路工程勘測設計;
(二)道路工程技術咨詢;
(三)道路工程招標、采購咨詢;
(四)道路工程的技術調查和鑒定;
(五)道路工程的項目管理;
(六)對本專業勘測設計工程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③ 最新勘察設計類注冊工程師掛靠,不用紙質材料遞交後,怎麼辦理注冊
實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網上申報制度。向我部申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時,須通過「全國一級注冊建築師、注冊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報,不再提交紙質申報材料。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一)申請注冊人員登錄我部網站下載「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列印並填寫申請表,申請表經親筆簽名後連同相關附件材料一並提交聘用單位。
(二)聘用單位將經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申請表及相關附件掃描形成電子申報材料後,通過「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上報,相關紙質申報材料留存聘用單位備查。
(三)省級注冊管理部門收到聘用單位上報的電子申報材料後,要按照《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處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將全部電子申報材料通過「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上報我部。
處力度。對我部轉地方核查的反映申請資質企業涉嫌弄虛作假或者申請注冊人員涉嫌違規注冊的舉報投訴,有關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要求組織核查並及時報送核查結果。情況核查清
④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考後審核注意事項
在今天12月31日,也就是2019年的最後一天,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考試成績終於出來了,很多考生漫長而焦急的等待也就結束了,大家可以進入官網中國人事考試網進行成績查詢,在成績出來後,接下來就要准備考後審核了,下面我們就來具體了解一下吧。
⑤ 注冊岩土工程師的暫行規定
為順利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管理制度,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責任,保障岩土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對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及管理工作規定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資質標准》規定的甲級、乙級岩土工程項目,統一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制度。
(二)《工程勘察資質標准》規定的丙級岩土工程項目是否實施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制度,由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可在下列范圍內開展執業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質勘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環境岩土工程勘察、固體廢棄物堆填勘察、地質災害與防治勘察、地震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設計。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地基基礎設計、岩土加固與改良設計、邊坡與支護工程設計、開挖與填方工程設計、地質災害防治設計、地下水控制設計(包括施工降水、隔水、回灌設計及工程抗浮措施設計等)、土工結構設計、環境岩土工程設計、地下空間開發岩土工程設計以及與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相關其它技術設計。
(三)岩土工程檢驗、監測的分析與評價。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地基基礎工程、岩土加固與改良工程、邊坡與支護工程、開挖與填方工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土工構築物工程、環境岩土工程以及地下空間開發工程的施工、使用階段相關岩土工程質量檢驗及工程性狀監測;地下水水位、水壓力、水質、水量等的監測;建設工程對建設場地周邊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基礎設施、邊坡等的環境影響監測;其它岩土工程治理質量檢驗與工程性狀監測。
(四)岩土工程咨詢。上述各類岩土工程勘察、設計、檢驗、監測等方面的相關咨詢;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專項研究、論證和優化;施工圖文件審查;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管理咨詢;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風險管理咨詢;岩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分析;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招標文件編制與審查;岩土工程、環境岩土工程項目投標文件審查。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岩土工程專業規定的其它業務。 (一)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必須受聘並注冊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檢測、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方能執業。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名義從事岩土工程及相關業務活動。
(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可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以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名義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相關執業活動。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其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當與其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不符時,個人執業范圍應服從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
(三)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制度不實行代審、代簽制度。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甲、乙級岩土工程的項目負責人須由本單位聘用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承擔。
(四)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應在規定的技術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以下統稱「簽章」)。凡未經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的技術文件,不得作為岩土工程項目實施的依據。
(五)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簽章的有關技術文件按照「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文件目錄(試行)」(詳見附件1)的要求執行。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文件補充目錄。
(六)勘察設計單位內部質量管理可繼續採用國家推行和單位現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實行法人負責的技術管理責任制。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承擔《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的責任與義務,對其簽章技術文件的技術質量負責。
(七)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執業過程中,應及時、獨立地在規定的岩土工程技術文件上簽章,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有弄虛作假內容的技術文件上簽章。聘用單位不得強迫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工程技術文件上簽章。
(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代為保管。
(九)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注冊有效期內完成的主要項目須填寫《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詳見附件2),在申請延續注冊時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十)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注冊有效期內調離聘用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注冊後方可執業。
(十一)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注冊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歲。對超過70歲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注冊部門原則上不再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個別年齡達到70歲,但身體狀況良好、能完全勝任工作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由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繼續受聘執業。
(十二)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辦理退休手續後,可受聘於一個單位繼續執業。受聘於原單位的,原執業印章繼續有效;受聘於其它單位的,須提供退休證明和同新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並辦理變更注冊後方可執業。
(十三)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十四)執業管理其它有關規定按照《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執行。 為穩妥推進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管理制度的實施,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間,可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勘察設計單位從事的甲級、乙級岩土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審核人或審定人等崗位中,至少須有1人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資格,並在規定的技術文件上簽章。
(二)暫未聘用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可與能滿足單位資質與個人注冊執業資格要求的單位(以下簡稱「協作單位」)簽訂《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人員外聘協議書》(以下簡稱《外聘協議書》),由協作單位指派其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對相關岩土工程項目進行執業活動。外聘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不得以個人名義與外聘單位簽訂《外聘協議書》。
凡規定的技術文件須經協作單位指派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後方可生效和交付。上述項目在提交技術成果文件時,應同時提交《外聘協議書》復印件。
聘用單位必須依法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並對岩土工程項目的質量負責,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對其簽章的岩土工程項目承擔執業責任。
(三)對於已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工程勘察資質標准》、《工程設計資質標准》中規定配備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在資質審核時可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數量要求進行認定。首次申請資質、增項資質和升級資質的單位,須滿足《工程勘察資質標准》、《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個人注冊執業人員標准條件。
附件:1.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文件目錄(試行)
2.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章文件目錄(試行)
一、岩土工程勘察
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報告書責任頁;
2.岩土工程勘察補充、變更成果報告(文件)責任頁。
二、岩土工程設計
1.岩土工程設計文件責任頁及其設計圖紙的責任欄;
2.規定簽字的岩土工程設計變更文件責任頁。
三、岩土工程咨詢
1.項目咨詢報告書責任頁;
2.施工圖審查報告書責任頁。
四、岩土工程檢驗、監測的分析與評價
1.岩土工程檢驗與監測分析評價報告書責任頁;
2.岩土工程檢驗與監測分析評價補充報告責任頁。
註:1.本附件1所稱「責任頁」是指蓋有成果交付單位勘察文件專用章並有相關主要責任人簽章的專頁。
2.其中岩土工程設計文件已有注冊結構工程師簽字的,可不需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字。
3.按委託合同僅提供勘探、檢測、監測數據資料,但不承擔分析、評價、建議責任的項目技術成果,可不需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簽字。 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登記表
單位名稱:(蓋章)
填表日期: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性 別 注冊證書號 是否離退休 執業印章號 本人所完成執業范圍內的主要項目概況 序號 項目名稱 項目規模及技術指標 起 止
時 間 本人在項目中所起的作用 項目
完成
情況 證明人
及電話 本人承諾以上填寫內容真實有效。我知道虛假的聲明與資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以上
關於我本人的基本信息及其業績如有虛假,本人願接受注冊管理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依法
給予的處罰。
本人簽字:
註:蓋章單位必須對此材料真實性負責。
發布部門: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0日實施日期:2009年06月10日(中央法規)
⑥ 2015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要緩考嗎
要緩考。人社部已發通知,暫緩2015年全國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考試報名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是由建設部在2005年2月4日發布的第137號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
(二)本專業工程技術咨詢;
(三)本專業工程招標、采購咨詢;
(四)本專業工程的項目管理;
(五)對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⑦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注冊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撤銷其注冊:
(一)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⑧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的注冊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有關部門的專業注冊工程師的注冊,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審批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審批部門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用印的注冊證書,並核發執業印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告審批結果。其中,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審批的,審批時間為45日;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冊的,應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冊工程師每一注冊期為3年,注冊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期滿前30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注冊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相應資質證書被吊銷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七)注冊失效的其他情形。 注冊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四)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五)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工程師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冊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負責審批的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的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審批的部門舉報;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負責審批的部門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從事勘察設計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
(二)本專業工程技術咨詢;
(三)本專業工程招標、采購咨詢;
(四)本專業工程的項目管理;
(五)對工程勘察或者本專業工程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注冊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注冊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執行工程建設標准規范;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本專業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⑨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包含哪些啊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概念指的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並按照《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其包含的有注冊土木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以及注冊結構工程師,均統稱為勘察設計行業注冊工程師。考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需要參加的考試即可。
(9)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考試名稱細分以及2020年考試時間:
1、注冊土木工程師:包含岩土工程、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工程(分為5個專業,水利水電工程規劃、水工結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以及道路工程。
2、注冊電氣工程師:包含道路工程、發輸變電、供配電。
3、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包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以及動力。
4、注冊結構工程師:包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5、上述考試科目的具體考試時間為2020年10月17日以及10月18日。
⑩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的介紹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是由建設部在2005年2月4日發布的第137號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