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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6-17 00:33:04

1.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五條開標時間、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工作人員至少有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時,應當檢查其密封性,進行登記並提供回執。已收投標文件應妥善保管,開標前不得開啟。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拒收。
第四十六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當出席開標會議。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出席開標會議。
第四十七條開標人員應當在開標前檢查出席開標會議的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文件或者授權代表人有關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當在指定的登記表上簽名報到。
第四十八條開標一般按照《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九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可以拒絕或者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二)投標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達;
(三)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者印鑒);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五)投標文件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涉及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
(六)投標文件未按照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編制;
(七)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沒有確定的報價說明;
(八)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九)投標文件中含有虛假資料;
(十)投標人名稱與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
(十一)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五十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按照《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一條評標專家的選擇按照《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實行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主動提出迴避並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代理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在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關系;
(四)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的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過程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十四條評標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並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的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准與方法;
(六)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和響應性評定;
(七)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中的算術錯誤進行更正;
(八)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與方法對有效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九)評標委員會聽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陳述;
(十)經評標委員會討論,並經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十一)投標人對需書面澄清的問題, 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後,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評標委員會;
(十二)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與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橫向比較,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在全體成員簽字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在評標報告上簽字。若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記載並由其本人簽字,方可作為評標報告附件。
第五十五條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對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的評價;
(三)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的評價;
(四)對資源配置的評價;
(五)對監理大綱的評價;
(六)對投標報價的評價;
(七)評標標准和方法;
(八)評審結果及推薦順序;
(九)廢標情況說明;
(十)問題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十一)其它說明;
(十二)附件。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改變投標文件提出的主要監理人員、監理大綱和投標報價等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七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遵循根據監理服務質量選擇中標人的原則,中標人應當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
第六十條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方案、投標價格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自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招標人一般應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六十二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延長服務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願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三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六十六條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六十七條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向他人轉讓。
第六十八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在確定中標人後15日之內,招標人應當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書面總結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標前招標准備情況;
(二)開標記錄;
(三)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四)中標結果確定;
(五)附件:招標文件。
第七十條由於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照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2.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第六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八條 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三十九條 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停止接收投標文件,開始開標;
(二)宣布開標人員名單;
(三)確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
(四)宣布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五)依開標順序,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六)宣布投標要素,並作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七)對上述工作進行紀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條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中央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地方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也可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專家的選擇應當採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根據工程特殊專業技術需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招標人可以指定部分評標專家,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所指利害關系包括: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系;或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四條 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並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准和方法;
(六)經評標委員會討論,並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七)對需要文字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八)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九)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並報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附件包括有關評標的往來澄清函、有關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可以拒絕或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達的;
(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印鑒)的;
(五)招標文件規定不得標明投標人名稱,但投標文件上標明投標人名稱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標人名稱的標記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或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的;
(七)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八)超出招標文件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九)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對已參加本次投標的單位,重新參加投標不應當再收取招標文件費。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進行秘密評審,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八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採取書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從合格的投標人中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合理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提交履約保函。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在15日之內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四條 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由於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工作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3. 水利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應堅持哪些原則

  1. 《建設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條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為:特級和一級建築工程不少於45日;二級以下建築工程不少於30日;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不少於20日。

    第十二條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


  2. 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築工程設計投標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3. 水利工程可在中國招標網查看。

4.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的介紹

關於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的通知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現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部審計室反饋。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

5.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介紹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6. 水利項目招標代理有要求嗎,水利項目招標代理有要求嗎

第十三條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經核准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四)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四條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三條的條件時,應當委託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以上內容節選自《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參考第十四條內容,招標代理機構需滿足以上六項基本條件。

7.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符合下列具體范圍並達到規模標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准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8. 關於招標投標一共有多少法律法規水利工程招標投標的又有多少

我國的《招投標》法作為基本法律,是全國人大通過,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與此同時國務院、各部委、省、市及人大及、政府都出台了相當多的規章,作為補償;
與此同時在水利建設招標投標工作中也會有一些政策·關於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的通知/水利部——(2007-12-29)·關於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察暫行規定》的通知、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2001-11-2)
如在招標投標或工程建設方面有問題,可以電話聯系律師
縱橫法律網-北京東元(廈門)律師事務所-於平律師

9.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需要採取的方式是什麼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明確: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可採用下列方式:

1.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有關報刊公開發表招標通告。公開招標時,不得限制合格投標單位的數目。經資格審查後認可的投標單位不得少於3家。

2.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工程能力的3個以上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至少要有3個以上(含3個)施工企業參加投標。

3.邀請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的特殊工程或項目比較零星的工程,經上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可採用邀請議標。議標應邀請3個以上(含3個)有承擔該工程能力的施工企業參加,採用商議方式選定承包單位.

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工程設計評標專家庫。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作廢:

(一)投標文件未經密封的;

(二)無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築師簽字的;

(三)無投標人公章的;

(四)注冊建築師受聘單位與投標人不符的。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節能、環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設計方案的經濟、技術、功能和造型等進行比選、評價,確定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最優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後,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2~3個中標候選方案。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1~2個中標候選方案。

第十九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結合投標人的技術力量和業績確定中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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