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簡要闡述中國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的構成
比較長,樓主根據自己需要選取
建築工程法律體系是由很多不同層次的建築工程法律、法規與規章組成的,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組成形式一般由寶塔形和梯形兩種。建築工程法律體系寶塔形結構形式,是先制定一部建築工程基本法律,將建築工程領域內可能涉及的所有問題都在該法中作出規定,然後再分別制定不同層次的建築工程專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一些建築工程具體問題進行細化和補充。建築工程法律體系梯形結構形式則不設立建築工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並列的建築工程專項法律組成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的頂層,然後對每部建築工程專項法律再配置相應的不同層次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補充,形成若干相互聯系而又相對獨立的建築工程專項法律體系。根據《立法法》有關立法許可權的規定以及中國實際情況,中國建築工程法律體系採用了梯形結構形式,由以下幾方面構成:
(一)建築工程法律
建築工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各項法律。建築工程法律是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建築工程法律包括但不限於《建築法》、《城鄉規劃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
(二)建築工程行政法規
建築工程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各項行政法規,其效力低於建築工程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建築工程行政法規的名稱常以「條例」、「辦法」、「規定」等名稱出現。建築工程行政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
(三)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
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並頒布的,或者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各項地方性法規。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在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
(四)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
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所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建築工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建築工程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在其所管轄的民族自治地方具有法律效力。
(五)建築工程部門規章。
建築工程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根據建築工程法律與行政法規制定與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部門規章。建築工程部門規章一方面將建築工程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以便於其更好地貫徹執行;另一方面作為建築工程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補充,為有關政府部門的行為提供依據。建築工程部門規章對全國有關建築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具有約束力,但其效力低於建築工程法規。
(六)建築工程地方政府規章。
建築工程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建築工程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制定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地方政府規章。建築工程地方政府規章在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
(七)建築工程技術法規。
建築工程技術法規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建築工程技術規程、規范、標准、定額、方法等技術文件。建築工程技術法規是建築業工程技術人員從事經濟技術作業、建築管理監測的依據。
(八)國際公約、國際慣例與國際標准。
中國參加或與外國簽訂的調整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和雙邊條約,以及國際慣例、國際上通用的建築技術規程都屬於應當遵守與實施的中國建築工程法律范疇。如FE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涉及有形貿易、無形貿易、信貸、委託、技術規范、保險等諸多法律關系,這些法律關系的調整必須遵守中國承認的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國際通用的技術規程和標准。
B. 建設工程監理法規的體系由哪些構成
建設工程法規內容體系的構成:
建設工程法律
建設工程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部門規章
中國工程監理論壇整理
C. 建設法規體系主要構成
一般地 憲法開始 法律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地方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
D. 建設工程法規的體系由哪些構成
建設工程法規內容體系的構成及相應內容:
體系構成:
建設工程法律
建設工程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部門規章
相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
E. 建設工程法規體系的主要構成內容
《建築法規》按照土木類專業的建設法規教學大綱要求,根據現行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編寫,全面系統地反映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各階段相關法律制度,從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城市及村鎮建設規劃、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勘察設計、工程建設監理、建設工程質量、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介紹,並從法理角度進行系統的闡述。
《從建設法規》涵蓋了建設法規涉及的主要方面,引用了大量真實案例,以案說法,以案學法,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和針對性。
(5)建設工程法規的體系由哪些構成擴展閱讀
建設法規基本特徵:
1、科學性:建設技術法規的制定來自大量的科學論證與工程實踐檢驗,是建設業執業人員普遍遵守的科學規范。
2、標准性:所規定的內容是人們普遍接受的技術標准,包括國家標准、國際標准、專業標准和地方標准及企業標准,所採用的術語、符號、代號、方法是規范統一的。
3、系統性: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作為一個工程項目,從項目論證到設計、施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的技術法規相互銜接、相互制約。
4、穩定性:作為法律,一方面體現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另一方面建設技術法規作為人們認識自然、改造自然的科學總結,又是人們普遍接受和認可的統一規范。
F. 建設法規的構成分為哪三個部分
建設工程法規體系主要包括三個層次內容,建設工程法律,建設工程行政法規,建設工程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
G. 我國工程建設合同法律法規體系由哪幾個層次組成
工程建設合同法律法規體系,是指把已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地方規章有機結合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個體系。據此來看,主要分如下曾側: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5.部門規章;6.地方規章7.國際條約。在層級上,憲法為最高,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特殊情況需由有關機關裁決。
H. 簡答:我國建設法規體系由哪五個層次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我國建設法規體系由
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建設部門規章、地方性建設法規和規章五個層次組成
。具體是:
1.
建設法律
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行的屬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律,是建設法規體系的核心和基礎。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建築法》)等
2.
建設行政法規
指由國務院制定頒行的屬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規,其效力低於建設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行政法規的名稱常以「條例」、「辦法」、「規定」、「規章」等名稱出現。如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
、
《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
等
3.
建設部門規章
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與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制定頒行的法規
4.
地方性建設法規
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頒行的或經其批准頒行的由下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只能在本區域有效的建設方面的法規。地方性建設法規促進了本地區建設業的發展,同時也為國家建設立法提供成功的經驗。
5.
地方建設規章
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頒行的或經其批准頒行的由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方面的規章。其中,建設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層次越往下的法規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設法規不得與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設法規相抵觸,否則,其相應規定將被視為無效。
I. 論述建設法規體系的組成
從縱向來說。
1首先是建設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頒布。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城鄉規劃法》《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投標法》等。
2建設行政法規。第二層次是國務院頒布的各類行政法規。比如《建設工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3 建設規章。包括國務院各部委發布的部門規章。還有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
4 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出台的在其區域內實行的法規。
5還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意見》等。
這些大大小小法律效力不同的一系列法規組成了建設法規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