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的是()
A,B,D,E
答案解析:為了有效發揮建設工程監理的作用,加大推行監理的力度,根據《建築法》,國務院公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實行強制性監理的工程范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設部又進一步在《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中對實行強制性監理的工程范圍作了具體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交通運輸、水利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信息產業、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Ⅱ 2018年國家對工程監理管理有哪些規定
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注冊。
注冊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注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注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工程監理要求規定:
1、監理工程師在建設工程監理中必須尊重科學、尊重事實,組織各方協同配合,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為此,必須堅持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
2、監理工程師應首先嚴格遵守國家的建設管理法律、法規、標准等,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和責任感,既對業主負責,謀求最大的經濟效益,又要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取得最佳的綜合效益。
3、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單位全面履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承擔合同中確定的監理方向業主方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Ⅲ 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度、資金使用進行控制以及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並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建設工程監理地方技術標准;
(二)指導、協調本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三)對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港口、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財政、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行業協會)
上海市建設工程咨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自律管理組織,依法制定自律規范,開展行業培訓和誠信體系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懲戒性自律措施。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條 (監理保險)
本市鼓勵監理單位投保監理責任保險。
Ⅳ 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的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公布)
Ⅳ 工程監理企業管理制度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施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並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工程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監理行業自律管理。鼓勵工程監理企業加入工程監理行業組織。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六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築、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第七條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准如下:(一)綜合資質標准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3、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4、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60人,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二)專業資質標准1、甲級(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2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2人。(4)企業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是,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2、乙級(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人。(4)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6)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3、丙級(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3)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三)事務所資質標准1、取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具有書面合作協議書。2、合夥人中有3名以上注冊監理工程師,合夥人均有5年以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經歷。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第八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相應許可的業務范圍如下:(一)綜合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二)專業資質1、專業甲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2、專業乙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以下(含二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3、專業丙級資質: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三)事務所資質可承擔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但是,國家規定必須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除外。工程監理企業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第九條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審批。第十條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許可。延續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質證書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並發放。第十二條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及相應電子文檔;(二)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三)企業章程或合夥人協議;(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作簡歷及任命(聘用)文件;(五)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監理工程師及其他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六)有關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技術和檔案等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七)有關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的證明材料。取得專業資質的企業申請晉升專業資質等級或者取得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申請綜合資質的,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企業《監理業務手冊》及近兩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監理工作總結。第十三條資質有效期屆滿,工程監理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第十四條工程監理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涉及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資質證書變更的申請報告;(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工程監理企業改制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關於企業改制或股權變更的決議、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關於企業申請改制的批復文件。第十六條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四)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五)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六)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七)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八)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十七條工程監理企業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工程監理企業分立的,分立後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第十八條企業需增補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辦理。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第二十條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第二十一條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二條工程監理企業違法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第二十三條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二)工程監理企業依法終止的;(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條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第二十九條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一條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工程監理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