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2002年修訂本)工程勘察收費疑問,請這方面的能手解答。謝謝!!
關於02收費標准附加系數里的「線路作業」的定義可以看看那個綠本以及紅本的附件。
長線距離少於30公里的附加調整系數為1.5。你所說1.3線路附加系數應該是初測、定測一次性勘察,同時線路長度小於30km得來的。即:1.5+0.8+2+1=1.3;因此要乘1.3的系數。
按照以上的方法,若非橋涵或其他需要執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費標準的就不再另行計算了,但是若因高海拔等因素的影響可又有上下20%困難浮動,你在參看一下綠本《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說明。
②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使用手冊1.0.15條 需要對原設計做局部修改的 修改量為多少不收費,有標准嗎
按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2002年1月7日)
第十一條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現場停工、窩工的,發包人應當向勘察人、設計人支付相應的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
第十二條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質量達不到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應當返工。由於返工增加工作量的,發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由於勘察人或者設計人工作失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勘察人、設計人不得欺騙發包人或者與發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設計標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
從上述條款可知,沒有改動量的規定,只有責任的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