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安全,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准,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級財政資金及其他資金投資興建的飲水安全、渠系配套、病險水庫整治、旱山村集雨節灌、河道整治、水土流失治理、水資源開發、水力發電、水產、防洪等各類水利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 市水務局負責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局屬各股、室、站、水保局、管理所、企業具體負責所管理范圍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水利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按各自的職責對建設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 第七條 水利建設工程應根據國家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立項目法人,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因工程規模較小或其他原因沒有設立(或明確)項目法人的水利建設工程,工程具體管理部門(或單位)為工程建設單位。
第八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國家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擇優選擇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承擔相關工作,並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准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九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全程式控制制;根據工程進度,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各階段的工程驗收、簽證。
第十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工程檔案。 第三章 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委託,依據工程建設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以及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批準的建設文件,認真開展工程監理工作,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因工程規模較小或其他原因無法委託監理單位實行工程監理的,由工程具體管理部門(或單位)負責工程監理。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准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質量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記錄應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現場代表、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質量監督檢查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堅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信息披露,定期向水務局報告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查處質量事故,形成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後,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進行質量評定,提出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凡未經質量評定或評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一律不得進行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按照勘察設計合同承擔工程勘察設計任務,並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和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主動與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會商,形成科學的設計理念,按照先進性、美觀性、安全性、經濟性、實用性的要求優化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准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
第十九條 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程、標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礎資料應完整、准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符合並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
(四)設計文件的設計、校審、批准人員必須簽字齊全,並加蓋單位設計文件發行專用章。
第二十條 設計文件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初審意見,報水務局審核後轉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無需上報審批的工程實施方案及施工設計方案,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進行初審,並提出書面初審意見,設計單位根據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形成報審設計文件,由局分管領導組織有關單位及水務局專家組成員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提交正式設計文件報水務局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書面評價意見。 第五章 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依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並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必須按設計要求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不得降低水利工程強制性標准,不得偷工減料;加強質量檢驗工作,做好施工記錄(包括影像、圖片、文字資料);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報告,並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單位承擔一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如因地勢、地質以及其他原因需變更施工設計的,施工單位必須書面報告監理單位,監理單位審查後及時書面報告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經審查認為確需變更的,及時書面通知設計單位變更施工設計;設計單位完成變更施工設計後,提交施工設計變更通知書、變更施工設計方案和圖紙,經水務局審批後,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書面通知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在接到監理單位的書面通知後,方可按變更後的施工設計進行施工。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未經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同意,而擅自變更施工設計的,應及時糾正,必須按原施工設計建設,因擅自變更施工設計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因擅自變更施工設計而造成的質量事故,所有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重點隱蔽工程,應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參驗人員必須簽字認可。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未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量不予確認,因此而出現質量問題的,所造成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建築材料和配件,應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凡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築材料、中間產品,必須按規定進行現場抽樣送檢,所發生的檢測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現場隨機抽樣送檢,所發生的檢測費用按施工合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施工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條 水利工程驗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執行。若本辦法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規定為准。
第三十一條 市水務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包庇施工單位建設劣質水利工程或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建設劣質水利工程或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工程技術負責人兩年內不得在我市水利行業內參加水利工程建設工作。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FONT>
B.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及驗收有什麼規范
一般來說水利各個單項工程都有獨立的施工規范。
比如預應力錨索施工規范、錨噴施工規范等。
驗收一般用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其它施工規范給你個目錄自己看看吧類別 序號 發布日期或標准號 規程、規范、標准名稱 備注國家標准 01 GB8564-88 01 水輪發電機組安裝技術規范 02 GB50203-2002 02。
從低到高(即從工序到單位工程以至整個工程項目)涉及到三個規范:
1、工序、單元工程級別的標准--《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准》(原SDJ249、SL38等,現已更新為SL631~638)
2、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級別的評定方法--《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
3、分部工程、單位工程以至竣工驗收程序性的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
C.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不按時限要求組織法人驗收或者不具備驗收條件而組織法人驗收的,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驗收資料的單位承擔責任。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收回驗收鑒定書,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四條參加驗收的專家在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驗收監督管理機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加驗收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D.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是否已廢止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有效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公告2008年第3號
《水利部關於現行有效規章目錄以及已經廢止失效的規章和部分文件目錄的公告》水利部對現行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水利部現行有效規章目錄以及截至2007
年底已經廢止、失效的規章和部分文件目錄予以公告:
水利部現行有效規章目錄(51件,含水利部參與制定的部門聯合規章)
E.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驗收 責任,規范驗收行為,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由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者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活動。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
法人驗收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的驗收。法人驗收是政府驗收的基礎。
政府驗收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驗收,包括專項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後續工程施工。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依據是: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
(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經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
(四)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文件;
(五)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法人驗收還應當以施工合同為驗收依據。
第六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驗收結論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
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應當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並簽字。
第七條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但是,半數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的,法人驗收應當報請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決定,政府驗收應當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
第八條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對工程驗收不予通過的,應當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並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並按照程序重新申請驗收。
第九條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驗收資料,並對提交的資料負責。
第十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對項目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項目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
F.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的內容
(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號印發 根據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准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准備、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 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規計[1996]608號)編制。
3.項目建議書編制一般由政府委託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並按國家現行規定許可權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被批准後,由政府向社會公布,若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開展下一建設程序工作。
第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進行方案比較,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組織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2號)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及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及回收資金的辦法,並依照有關規定附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審批部門要委託有項目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報告進行評估,並綜合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投資機構(公司)、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籌備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批。
4.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准機關復審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批准後,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並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
第六條 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准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3號)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委託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後,按國家現行規定許可權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准後,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並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第七條 施工准備階段
1.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准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築工程;
(4)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5)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並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2.施工准備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其代理機構,須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中「管理體制和職責」明確的分級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項目報建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工程項目進行項目報建登記後,方可組織施工准備工作。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號)執行。
4.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施工准備方可進行: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項目法人已經建立;
(3)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
(4)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准;
(5)已辦理報建手續。
第八條 建設實施階段
1.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2.水利工程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的開工條件後,主體工程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
3.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項目法人要充分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獨立負責項目的建設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監理單位選擇必須符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號)的要求;
4.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重要建設項目,須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行使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督職能。
第九條 生產准備階段
1.生產准備是項目投產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階段轉入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適時做好有關生產准備工作。
2.生產准備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要求確定,一般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生產組織准備。建立生產經營的管理機構及相應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訓人員。按照生產運營的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並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使之能滿足運營要求。生產管理人員要盡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設,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好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為順利銜接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階段做好准備;
(3)生產技術准備。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匯總、運行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制定和新技術准備;
(4)生產的物資准備。主要是落實投產運營所需要的原材料、協作產品、工器具、備品備件和其他協作配合條件的准備;
(5)正常的生活福利設施准備。
3.及時具體落實產品銷售合同協議的簽訂,提高生產經營效益,為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第十條 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是工程完成建設目標的標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即從基本建設轉入生產或使用。
2.當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並經過單位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檔案資料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並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辦[1997]275號)的要求完成了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報告、竣工決算等必須文件的編制後,項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向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國家和部頒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3.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後,須由審計機關組織竣工審計,其審計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
4.工程規模較大、技術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可先進行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有遺留問題的項目,對遺留問題必須有具體處理意見,且有限期處理的明確要求並落實責任人。
第十一條 後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後,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後,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後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後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後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3.建設項目後評價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做到分析合理、評價公正。通過建設項目的後評價以達到肯定成績、總結經驗、研究問題、吸取教訓、提出建議、改進工作,不斷提高項目決策水平和投資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條 凡違反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的補充。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