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建設執業資格制度
人們在現實工作中,除了有畢業證,還要有職稱證,另外還要有執業資格證。它相當於醫生的執業資格證一樣。要想在建築行業干,必須獲得建設部與人事部聯合發的資格證。如: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師等。如果在交通部干,可在交通部獲得監理工程師、造價師證等。公認的建設部的證含金量高,難考。
⑵ 熟悉工程建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法規,我國已實行哪幾種執業資格制度
建設專業: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 ,注冊造價師,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建造師,注冊設備工程師,注冊岩土工程師。
⑶ 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單位執業資格制度和個人執業資格制度
⑷ 執業資格制度和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制度有什麼區別
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有效期是5年,.您可以在有效期年前參加省裡面的建造師考試可免考2門基礎課程 .
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是取消了項目經理認證,實施建造師的這個過度期間使用的,主要因為通過二級建造師考試的人還不算多,暫時還需要這些項目經理證書。等過度期滿後,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將被取消,以後要拿到二級建造師證書,必須參加二級建造師考試。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准,由注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二級注冊建造師報考條件
(一)凡遵紀守法,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業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考條件,具有工程(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的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2、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三)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另一個《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後核發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考試科目、考試成績管理
(一)考試科目
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合並的專業類別與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該科目專業類別相同,取消了港口與航道、通信與廣電2個專業類別。調整後,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設置6個專業類別: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
(二)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⑸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文件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發[2002]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與施工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人事部、建設部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現將《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⑹ 我國工程建築執業資格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多了去了,注冊建造師、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注冊岩土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咨詢工程師,比較有名的就這么多了.
⑺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規定原文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2002年12月9日人事部、建設部人發[2002]111號發布)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條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國家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第七條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培訓等有關工作。
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人事部負責審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九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綜合知識與能力和專業知識與能力兩個部分。其中,專業知識與能力部分的考試,按照建設工程的專業要求進行,具體專業劃分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十條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二)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三)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四)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五)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
第十三條建設部負責擬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凡遵紀守法並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五條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由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六條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
第十七條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初審合格後,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注冊。准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發放由建設部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頒發轄區內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並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人事部和各級地方人事部門對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經注冊的建造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冊管理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過錯發生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脫離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關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建築業企業執業的。
(六)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第二十三條建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二十四條建造師經注冊後,有權以建造師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造師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六條建造師的執業范圍:
(一)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二)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一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並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二)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施工管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較強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四)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第二十八條二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一定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第二十九條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第三十條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實施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崗位上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與豐富實踐經驗,並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建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建造師的專業劃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確定和具體執業要求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並分別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
⑻ 為什麼要執行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制度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與施工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人事部、建設部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