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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模式

發布時間:2021-06-17 05:32:58

1. 工程項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建設工程承包是有關公司的主要業務,眾所周知的建設工程承包方式有招標投標確定工程承包方,但是除此以外,建設工程還有哪些承包方式?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有什麼規定呢?這些承包方式各自有什麼不同的特點呢?下面找法網小編將為您分析。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建設工程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二、建設工程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並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於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建設工程聯合承包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四、建設工程「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掛靠承包」具有如下特點: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

3、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後,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擔工程承包的責任與風險,並向被掛靠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只是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不負責工程承包的技術、管理工作,也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但也有「掛靠承包」的被掛靠企業向掛靠人提供管理、技術服務,當然其收取的「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也相應較高。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較為多樣,承包方和發包方可以依據工程建設的性質和特點,選擇合適的工程承包方式。了解和掌握不同工程承包的特點,有助與正確安排合同的權利義務問題,提前預測並且合理的規避相關風險。

2. 工程項目承包模式

工程項目的承包模式:

企業建立項目公司並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特許協議投資、開發、建設、營運和管理特許項目,以營運所得清償項目債務、收回投資、獲得利潤,在特許權期限屆滿時將該項目、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有時 ,BOT 模式被稱為「暫時私有化」過程 (Tempo- rary Privatization)。

而國家體育館、國家會議中心、位於五棵松的北京奧林匹克籃球館等項目實踐了BOT模式,由政府對項目建設、經營提供特許權協議,投資者需全部承擔項目的設計、投資、建設和運營,在有限時間內獲得商業利潤,期滿後需將場館交付政府。

3、BOO (Build - Own - Operate) 即建設一一擁有一一經營 , 承包商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 , 建設並經營某項產業項目 , 但是並不將此項基礎產業項目移交給公共部門。

4、BOOT( Build - Own Operate - Transfer) 建設一一擁有一一經營一一轉讓 , 則是私人合夥或某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產業項目 , 項目建成後 , 在規定的期限內擁有所有權並進行經營 , 期滿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

EPC是(另作,交鑰匙工程,工程總承包,英文:Turn-key project)英文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的縮寫。

該模式是指一個總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聯營體與業主簽訂承攬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對整個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試車)等工作進行承包,實現各階段工作合理交叉與緊密融合,並對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造價全面負責,工程驗收合格後向業主移交,業主或業主代表管理工程實施。

EPC工程項目多集中在石油化工、製造業、交通運輸和電力工業等領域。這些領域的工程項目具有以設計為主導、投資額巨大、技術復雜、管理難度大等特點。

(2)工程建設模式擴展閱讀

項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ing,PMC)模式是指由業主通過招標的方式聘請一家有實力的項目管理承包商(公司或公司聯營體,以下簡稱PMC承包商),對項目全過程進行集成化管理。這種模式下,PMC承包商與業主簽合同。並與業主咨詢顧問進行密切合作,對工程進行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PMC承包商一般具有監理資質,如不具備監理資質,則需另行聘請監理單位。項目管理承包模式下施工承包商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包括施工、設備采購以及對分包商的管理。

按照PMC承包商承擔的職責與風險的不同,PMC模式可分為風險型PMC模式和代理型PMC模式兩類。

(1)風險型PMC模式

風險型PMC模式的優點:

①可充分發揮PMC承包商在項目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能,統一協調和管理項目的設計與施工,減少矛盾與爭議;

②PMC承包商負責管理整個施工前准備階段和施工階段,因此有利於減少設計變更;

③可方便地採用階段發包,有利於縮短工期。

風險型PMC模式的缺點:

①業主與施工承包商沒有合同關系,因而業主控制施工的難度較大;

②與傳統模式相比,增加了一個管理層,增加了一筆管理費;

③PMC承包商與設計單位之間的目標差異可能影響相互間的協調。

(2)代理型PMC模式

代理型PMC模式下,業主與PMC承包商簽訂合同,由PMC承包商負責項目全過程的管理,施工承包商與業主簽訂合同,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工作;PMC承包商與施工承包商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只是管理協調關系。

代理型PMC模式的優點:

①由PMC承包商代替業主管理所委託的工作,往往從項目建設一開始就對項目全過程進行管理,這樣可以充分發揮PMC承包商在項目管理和施工方面的經驗和優勢,形成統一的管理思路;

②當業主同時開展多個項目時,可以避免由本單位派出的項目管理人員因缺乏經驗而導致的失誤和損失;

③業主可以較為方便地提出必要的設計和施工方面的變更;

④業主可對投資、進度和質量實施有效的管理,從而有利於控制承包商的索賠;

⑤有利於激勵PMC承包商在項目管理中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其專業特長,為業主管好項目。

代理型PMC模式的缺點:

PMC承包商的選擇至關重要,如選擇不當,可能招致嚴重的失誤。

3. 建設工程的施工有哪些模式,以及這些模式的優點和缺點

指工程對象的所有施工過程同時投入作業的一種施工組織方式。
也指幾個相同的工作隊,在同一時間、不同的空間上進行施工的組織方式。(《建築工程與項目管理》)
工期計算:t=maxti
特點:工期短,資源強度大,存在交叉作業,有邏輯關系的施工過程之間不能組織平行施工。

4. 工程項目管理有幾種模式

一、工程建設分階段招標管理模式
該模式主要由業主、咨詢和設計單位、承包商(施工企業)三方參與。業主分別與設計單位和承包商簽訂合同,確定彼此的經濟與法律關系。與此同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對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加以控制。這種模式中,業主主要負責建設工程的行政領導、關系協調和建設中有關重大問題的決策,其他工作均由相應的專業單位負責進行,實現了建設工程管理的專業化和社會化分工。
二、工程建設總承包管理模式
工程建設總承包模式是指具有工程總承包資質的總承包企業代替建設單位全面負責工程建設的組織管理工作,總承包企業可以將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對總承包企業負責。工程總承包模式中業主參與工程管理的工作很少,只要大致說明投資意圖和要求,其餘工作均由總承包企業進行實施,因此,業主工作量大大減小,對合同的管理比較有利。
三、設計/招標/建造模式
這種模式是嚴格按照設計—招標—建造的順序進行,在一個階段結束後,相應另一階段才能開始。由於其限制了項目進行平行作業,對工程建設周期有較大影響。但由於其操作簡單、通用性強,項目施工管理時變更較少而被廣泛地應用於各種國際項目工程中,因此,不管從理論上還是實際應用中。 3改善建築工程項目管理的措施
四、建立物資中心信息庫,完善內部物資供應市場
建築企業應首先針對自身企業常用的主材、機械設備進行統計,調查材料的數量、規格、市場價格、使用頻次等數據,按重要性排序,確定企業內部應該集中采購的材料名錄及常用機械設備一覽表,建立物料中心信息庫。在不同模式下按照項目需要採用大宗材料的集中采購與項目經理部零星采購相結合的方式。在機械設備的使用上,將外部市場的價格調節和競爭機制引入企業,建立內部租賃市場,通過市場運行的調節機制,促進內部市場發育,達到滿足施工項目的材料和機械需求的目的。
五、盤活固定資產,向資本運營型管理轉型
從長期的發展來看,國內建設規模在城鄉建設一體化的充分發展之後必然會有一個回落,建築施工企業在不久的將來必然會面臨施工任務不足的境況,因此企業要開始注重企業的資本運營,力爭早日由生產經營型管理向資本運營型管理轉變。作為施工企業而言,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盡量讓固定資產運轉起來,這包括閑置的設備、房產、地產等。對於閑置設備可以通過內部租賃市場的功能來實現。二是靈活用好流動資金,自己主動創造市場,選擇比較好的政府項目進行投資,既充分發揮了施工企業的建設優勢,又可以取得比較高的資金回報率。
六、轉變傳統經營理念,選擇最合適的經營戰略
現在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絕大多數具備多種產品生產的資質和能力,本身就具有多元化的特徵,究竟採取哪種經營方式,只有最能促進企業發展的方式才是最合適的。這就要求企業在選擇經營方式的時候必須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准備工作:一是深入了解專業化經營及多元化經營的特點;二是深刻把握市場的發展趨勢;三是精確考量自身的綜合實力;只有這樣,才能促使企業正確地選擇其發展道路。
望採納,謝謝

5.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模式分類有哪些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內涵是:自項目開始至項目完成,通過項目策劃(Project
Planning)和項目控制(Project
Con設ol),以使項目的費用目標、進度目標和質量目標得以實現。
「自項目開始至項目完成」指的是項目的實施期;「項目策劃」指的是目標控制前的一系列籌劃和准備工作;「費用目標」對業主而言是投資目標,對施工方而言是成本目標。項目決策期[天宇科技1]
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確定項目的定義,而項目實施期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管理使項目的目標得以實現。
⑵按建設工程生產組織的特點,一個項目往往由許多參與單位承擔不同的建設任務,而各參與單位的工作性質、工作任務和利益不同,因此就形成了不同類型的項目管理。由於業主方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集成者——人力資源、物質資源和知識的集成,業主方也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組織者,因此對於一個建設工程項目而言,雖然有代表不同利益方的項目管理,但是,業主方的項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
⑶按建設工程項目不同參與方的工作性質和組織特徵劃分,項目管理有如下類型:
·業主方的項目管理;
·設計方的項目管理;
·施工方的項目管理;
·供貨方的項目管理;
·建設項目總承包方的項目管理。
投資方、開發方和由咨詢公司提供的代表業主方利益的項目管理服務都屬於業主方的項目管理。施工總承包方和分包方的項目管理都屬於施工方的項目管理,材料和設備供應方的項目管理都屬於供貨方的項目管理。建設項目總承包有多種形式,如設計和施工任務綜合的承包,設計、采購和施工任務綜合的承包(簡稱EPC承包)等,它們的項目管理都屬於建設項目總承包方的項目管理
[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項目定義、項目決策風險分析、編制項目建議書等等均是其管理工作的內容!
注意:證券公司、銀行等的項目管理不屬於業主方的項目管理!

6. 我國現階段建築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有哪幾種

一、我國現階段建築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有:

1、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DBB模式):

即設計-招標-建造模式。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及以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均採用這種模式。

2、CM模式:

又稱階段發包方式,業主在項目開始階段就僱用施工經驗豐富的咨詢人員即CM經理,參與到項目中來,負責對設計和施工整個過程的管理。它打破過去那種待設計圖紙完成後,才進行招標建設的連續建設生產方式。

3、設計—建造方式:

就是在項目原則確定後,業主只選定唯一的實體負責項目的設計與施工,設計─建造承包商不但對設計階段的成本負責,而且可用競爭性招標的方式選擇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專業人員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設計和施工等。

4、交鑰匙方式:

是一種特殊的設計─建造方式,即由承包商為業主提供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融資、土地購買、設計、施工直到竣工移交給業主的全套服務。

5、建造─運營─移交方式(BOT模式) :

建造─運營─移交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方式。BOT方式是上世紀80年代在國外興起的一種將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依靠私人資本的一種融資、建造的項目管理方式,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

6、項目承包模式:

簡稱PMC模式。即業主聘請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二、我國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①個別部門思想觀念落後,國際通行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得不到普遍認同。

部分項目的建設由於部門權力和利益的驅使等原因,仍然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做法,項目由指揮部、籌建處或建設單位自己來組織實施,直接掌握資金使用、設備材料采購和施工管理的權利,對較為先進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不予執行。

②工程監理對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應用具有極大的制約性。

《建築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監理單位的任務是「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行監督。」

但在實際操作中,已逐漸發展成「施工監理」,其職能只局限於施工過程監督,缺乏全方位咨詢服務和相關管理的職能,這與最初對監理工作的定位和預期目標相差甚遠。

(6)工程建設模式擴展閱讀:

我國目前的工程設計操作實踐存在較大的缺陷,比如:

(1)施工圖設計由設計單位負責,沒有納入施工單位招標范圍內,施工單位僅按圖施工,不利於設計與施工的銜接,也不利於發揮先進施工技術的作用。

從國際慣例看,設計單位所做的工程設計,只到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的深度,不出施工圖設計。在施工單位投標的過程中,把施工圖設計擺在龍頭地位,以先進施工技術方案來體現保證質量、降低成本、加快進度。

(2)設計依據主要執行國家有關設計規范,而國家規范遠遠跟不上工程建設實踐的發展需求,導致設計落後於實踐;同時,設計方在設計過程中對業主方使用需求的考慮也不夠,導致使用功能的下降和後期工程設計變更的增加。

(3)土建、結構設計與裝修設計的分家,這就導致了工程項目管理的過程中工作的銜接方面出現了比較大的問題,使工程造價普遍較高。

7. 工程項目管理的幾種模式

1、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EPC總承包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全過程的總承包,並負責試運行服務(由業主進行試運行)。EPC總承包又可分為兩種類型:EPC(max s/c)和EPC(self-perform construction)。

EPC(max s/c)是EPC總承包商最大限度的選擇分承包商來協助完成工程項目,通常採用分包的形式將施工分包給分承包商。

EPC(self-perform construction)是EPC總承包商除選擇分承包商完成少量工作外,自己要承擔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任務。其合同結構形式是:

2、交鑰匙總承包(LSTK—Lump Sum Turn Key)

交鑰匙總承包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和試運行服務全過程,向業主交付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

交鑰匙總承包也可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總承包商選擇分承包商分包施工等工作,其二是總承包商自行承擔全部工作,除少數必須分包的內容外,一般不進行分包。交鑰匙總承包的合同關結構與EPC工程總承包的合同結構是相同的。

3、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承包(EPCm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management)

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承包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和采購,並負責施工管理。施工承包商與業主簽訂承包合同,但接受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承包商的管理。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承包商對工程的進度和質量全面負責。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承包的合同結構是:

4、設計、采購、施工監理承包(EPCs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superintendence)

設計、采購、施工監理承包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和采購,並監督施工承包商按照設計要求的標准、操作規程等進行施工,並滿足進度要求,同時負責物資的管理和試車服務。

施工監理費不含在承包價中,按實際工時計取。業主與施工承包商簽訂承包合同,並進行施工管理。設計、采購、施工監理承包的合同結構是:

5、設計、采購承包和施工咨詢(EPCa—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advisory)

設計、采購承包和施工咨詢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和采購,並在施工階段向業主提供咨詢服務。施工咨詢費不含在承包價中,按實際工時計取。業主與施工承包商簽訂承包合同,並進行施工管理。

(7)工程建設模式擴展閱讀

項目管理作為一門學科30多年來在不斷發展,傳統項目管理是該學科的第一代,其第二代是Program Management(尚沒有統一的中文術語,指的是由多個相互關聯的項目組成的項目群的管理,不僅限於項目的實施階段)。

第三代是Portfolio Management(尚沒有統一的中文術語,指的是多個項目組成的項目群的管理,這多個項目不一定有內在聯系,可稱為組合管理),第四代是Change Management (指的是變更管理)。這些管理技術和方法都已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得到了應用。

8. 求國內工程建設項目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

以前,我國石化工程建設大多採用業主自營管理這一傳統項目管理模式。該模式有兩種組織架構,一種是在項目建設指揮部或基建管理部門領導下,按照工程職能劃分建立的職能式組織架構;另一種是在項目建設指揮部或基建管理部門領導下,按照工程項目的項目劃分建立項目式組織架構。這兩種組織架構在業主有自己的專業設計和施工隊伍的情況下,實現行政協調,縱向管理比較順暢。
但該模式存在四個方面的不足:1. 業主直接委託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開展工程設計、施工建設和工程監理,業主組織機構直接行使對項目的管理,業主既是投資主體,又是項目的管理主體,承擔了項目的所有風險;2. 工程建設各個階段、各個部分之間的界面管理工作量大而復雜,業主組織機構需要較龐大的管理機構和較多的管理人員;3. 因項目管理工作量大,對項目管理人員的素質,特別是項目管理領導者素質要求高,而業主內部往往很難做到這一點,導致項目管理出現混亂局面;4. 工程項目建成後,項目管理人員存在「轉崗分流」的後顧之憂,造成工程管理隊伍不穩定,難以培養和形成高素質的專業工程管理隊伍。同時為了能參與到國外的石化項目中去,國內企業也有採用國外通用的PMC加EPC管理模式、IPMT加EPC加監理,管理模式等形式的。如惠生工程可採用EPC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M加PC設計管理采購施工總承包、EP設計采購總承包、PC采購施工總承包、PMC項目管理承包等多種項目管理模式承接大型化工工程裝置的建設和管理,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9. 中國國內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有哪些

工程項目的管理模式有:
1、EPC模式----固定總價合同
EPC合同條件的基本出發點是業主參與工程管理工作很少,因承包商已承擔了工程建設的大部分風險,業主重點進行竣工驗收。但是,如果委派業主代表則不同,在有的實際工程中,業主委派某個工程項目管理公司作為其代表,從而對建設工程的實施從設計、采購到施工進行全面的嚴格管理。

2、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DBB模式)
即設計-招標-建造(Design-Bid-Build)模式。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及以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均採用這種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設計-招標-建造的順序方式進行,只有一個階段結束後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在DBB模式中,參與項目的主要三方是業主、建築師/工程師、承包商。

3、建築工程管理方式(CM模式)
又稱階段發包方式,業主在項目開始階段就僱用施工經驗豐富的咨詢人員即CM經理,參與到項目中來,負責對設計和施工整個過程的管理。它打破過去那種待設計圖紙完成後,才進行招標建設的連續建設生產方式。其特點是:由業主和業主委託的工程項目經理與工程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完成一部分分項(單項)工程設計後,即對該部分進行招標,發包給一家承包商,無總承包商,由業主直接按每個單項工程與承包商分別簽訂承包合同。

4、代理型CM模式
CM單位是業主的咨詢單位,業主與CM單位簽訂咨詢服務合同,業主分別與多個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簽訂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供應合同。CM單位對設計單位沒有指令權,只能向設計單位提出一些合理建議,因而CM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是協調關系。這也是CM模式與全過程建設項目管理的重要區別。CM單位與若干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是協調管理關系。

5、非代理型CM模式
該模式又稱為風險型CM模式,屬管理承包模式組織結構。業主一般不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但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對某些專業性很強的工程內容和工程專用材料、設備,業主與少數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簽訂合同。業主與CM單位所簽訂的合同既包括CM服務內容,也包括工程施工承包內容;而CM單位則與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簽訂合同,並協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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