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違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三項,依據消防的哪條罰款
這個根據消防法第71條處罰。
第三項是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章確認,並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
處罰是
第七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准予審查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Ⅱ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失效了嗎其與《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有何關系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是最早由公安部於1996年10月16日發布的第30號令,為部門規章。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06號令)於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於2009年5月1日起實施,《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公安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現施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為公安部119號令。
Ⅲ 違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規定簡述哪些情形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2020年5月29日,公安部發布了關於廢止《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58號),這樣已經實施了11年的該規定正式廢止。
Ⅳ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可以上哪個招投標網站進行查看
網路-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有詳細的說明,可以去看看。
Ⅳ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適用哪些情況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築的建設活動。
Ⅵ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有何修改意見
公安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築」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築」。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准,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
三、將第七條中的「二名」修改為「兩名」。
四、將第八條中的「竣工驗收備案」修改為「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作應當依法開展。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執業准則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六、將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大於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築」。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國家標准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
七、刪去第十五條第三項,並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八、將第十六條中的「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修改為「特殊消防設計文件」。
九、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一)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三)建築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築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四)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和有關管理規定。」
十、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消防技術方案」修改為「特殊消防設計文件」。
將第四款修改為:「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刪去第二十四條。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務受理場所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分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申報表、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及施工許可文件復印件或者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復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十四、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合並,作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後,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已經備案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工程中,隨機確定檢查對象並向社會公告。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二十日內按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准完成工程檢查,製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檢查不合格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後,應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復查並出具書面復查意見。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消防設計備案。」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並確定為檢查對象;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十六、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結合轄區內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質量、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告。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於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檢查對象。」
十七、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通過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的」。
將第二項修改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或者消防設計、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辦理的」。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本規定中的建築材料包含建築保溫材料。」
十九、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條文。」
二十、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本規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十一、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二十二、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室內裝修裝飾材料」修改為「裝修材料」。
二十三、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改為「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二十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Ⅶ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什麼制定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
Ⅷ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和《消防法》的區別
區別如下:
1、《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
2、管理規定製定機構是公安部,消防法制定機構是全國人大。
3、管理規定是行政規章,消防法是法律,行政規章效力低於法律。
Ⅸ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是怎樣的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於2009年4月3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根據2012年7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9號公布的《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分總則,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49條,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發布的《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