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查明場地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查明岩土類別、層次、厚度及物理力學性質;
2查明各種岩溶洞隙的形態、分布范圍、規模、埋深、圍岩和岩溶充填物的性狀,提出岩溶洞隙的處理建議;
3查明地下水的類型、埋藏條件、對建築材料的侵蝕性,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及規律,人孔開挖後滲水速率,建議施工降水的措施;
4評價場地的穩定性及建築適宜性,提供設計所需岩土參數及基礎方案建議;提供樁基按兩類極限狀態進行設計所需用的岩土物理力學指標值。提供設計比較用的各種樁型的力學指標及其實施的可能性。勘探深度范圍內各土層的各項力學指標,探討該工程採用淺基礎的可能性。
5提供整治不良地質現象的地質資料、危害程度及建議。特別是涉及邊坡開挖的穩定的評價報告,並有明確的判斷、結論和防治方案。
6測試項目為:土樣:天然含水量、天然重度、比重、液限、塑限、常規壓縮試驗、直剪試驗。
7岩樣:塊體密度、飽和單軸抗壓強度、抗剪強度。測試項目滿足規范要求。
Ⅱ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建設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的要求;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的要求;符合強制性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要求;公共建築和住宅建築符合美觀,實用和協調的基本要求;注意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重視技術和經濟相結合.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預算的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准設備製作和施工的需要,並註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Ⅲ 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有哪些
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貸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准製作和施工的需要,並註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 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衣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Ⅳ 什麼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勘察分可行性研究,初勘,定測和補充定測4個部分。每個勘察階段都有他的目的,先確定建築的可行性,然後對地質水文情況做一個大致勘察,最後詳勘需要弄清楚每一個地層岩土情況,需要做原位實驗,土工實驗,確定地基承載力,進而採取合適的基礎形式和施工方法。
Ⅳ 什麼是建設工程勘察和建設工程設計的總稱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勘察是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並提出合理基礎建議。
可以說勘察是設計的基礎。
兩項工作可以是同一家單位進行,這樣的單位可以稱作勘察設計單位。
也可以是分別進行,那就是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對於承擔勘察、設計工作的單位一般都要求有相關資質、工程經驗等。
Ⅵ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是什麼單位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能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
Ⅶ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主要有哪些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274條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必須包括以下條款:
1、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這是對勘察人、設計人提交勘察、設計成果時間上的要求.當事人之間應當根據勘察、設計的內容和工作難度確定合理的提交工作成果的期限.勘察人、設計人必須在此期限內完成並向發包人提交工作成果.超過這一期限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勘察或者設計的質量要求.這是此類合同中最為重要的合同條款,也是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所應承擔的最重要的義務.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應當對沒有達到合同約定質量的勘察或者設計方案承擔違約責任.
3、勘察或者設計費用.這是勘察或者設計合同中的發包人所應承擔的最重要的義務.勘察工作的收費標準是按照勘察的內容來決定的,其具體標准和計算辦法需按原國家建委頒發的《工程勘察收費標准》中的規定執行.設計工程的收費標准,一般應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建設規模和工程內容繁簡程度制定不同的收費定額,再根據這些定額收取費用.
4、雙方相互協作條款.雙方相互協作條款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在施工前的准備工作、施工人及時向發包人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報告書、對發包人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協助等.雙方當事人的協作是施工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工程順利施工的重要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