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權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的確定:
級別管轄: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
(1)協議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法定管轄:當事人對地域管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選擇法院管轄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其中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4、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Ⅲ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了爭議管轄的人民法院,符合《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當產生糾紛爭議時,由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否則,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Ⅳ 施工合同管轄法院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於專屬管轄,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Ⅳ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
已結算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管轄即有可能主張按照工程所在地管轄,也有可能主張按照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詳細分析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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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將建設工程合同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系的訴訟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著本質區別。
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並未納入專屬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Ⅶ 建設工程合同訴訟管轄法院是哪個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屬地管轄原則,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