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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夜間施工許可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04 04:11:29

① 北京有沒有哪條法令規定建築工地半夜不能施工!能投訴不!

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城鎮的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重點工程、搶險救災工程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因生產工藝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需要,確需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夜間施工。 如果施工單位有相關的合法審批手續,那麼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除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和搶險救災工程以外,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產的雜訊超過規定標準的,對影響范圍內的居民由建設單位適當給予經濟補償。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環保監測機構測定夜間施工雜訊影響范圍,並會同建設工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單位具體確定應當給予補償的戶數。建設單位應當與接受補償的居民簽訂補償協議。 同時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施工秩序減少施工雜訊擾民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居民以施工干擾正常生活為由,對經批準的夜間施工提出投訴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環保部門申請,由環保部門按國家規定的雜訊值標准進行測定。施工雜訊超過標准值時,環保部門應當確定雜訊擾民的范圍,並出具測定報告書。(一)凡經環保部門測定,並確定補償范圍和簽定補償協議的,簽約雙方應當按照協議認真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二)建設單位對確定為夜間施工雜訊擾民范圍內的居民,根據居民受雜訊污染的程度,按批準的超雜訊標准值夜間施工工期,以每戶每月30元至60元的標准給予補償。(三)因各類搶險施工造成雜訊擾民的,對附近居民不予補償。由搶險工程所在地的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搶險工程周圍居民的工作,確保搶險工程順利進行。

② 夜間施工許可證怎麼辦理

這個一般是地方性法規或一些部門規章或文件才有的東西,很難細化,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
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填寫一個夜間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去縣建委辦理.

③ 夜間施工管理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 第六十三條之 (四) "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也就是從夜間22:00到第二天凌晨6:00,正是人們休息的時候,一般這段時間是不允許施工。

二、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些施工工藝必須連續完成,比如混凝土的澆築工程,這樣的話,就有可能要佔用人們夜間休息的這段時間,此時,施工單位應事先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夜間施工。

三、當施工單位取得「夜間施工許可證」後,還必須在影響區域進行公示,而且必須採取降噪措施,確保其排放噪音符合國家相關規范的要求。

④ 北京允許建築施工的時間

北京夜間施工的時間是22:00到次日6:00,若沒有辦理夜間施工證的話此時間段是不能施工的,如果有人施工你可以向城管舉報,他們會出面制止的。你上面說的6:00開始施工,施工方是不違反規定的,有一個辦法就是由居委會出面和施工方協商,看能否能稍稍推遲開工時間,或剛開始施工時僅做一些噪音較小的工作。這是我的一點經驗,你可以試試。

⑤ 北京市規定幾點之後就不能再施工了

施工單位必須在北京市建委取得建築施工夜間許可證,並公告附近居民,方可夜間施工,但22點至次日8點不得進行噪音較大的施工,請見北京市政府相關通知(見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施工秩序減少施工雜訊擾民的通知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60416

【實施日期】 19960416

【章名】 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首都城市現代化建設取得了突出成就:城市面貌明顯
改觀,綜合服務功能進一步增強,市民居住條件得到改善。但是必須看到
,為了進一步增強首都功能,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民經濟發展,不斷改
善市民居住條件,首都城市現代化建設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繁重。對此,
市政府要求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工程建設單位、其他有關
單位和廣大市民,從大局出發,互諒互讓,相互支持,妥善解決城市建設
中施工擾民和妨礙正常施工秩序的問題,以保證首都城市現代化建設順利
進行。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現就維護施工正常秩序,減少施工噪
聲擾民,特作如下規定:

一、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安交通、環保
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等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做好工程
周圍居民的工作,共同維護正常的施工秩序,以保證城市建設工程的順利
進行。在各區、縣政府的領導和有關街道辦事處的組織下,由街道辦事處
、居民代表、派出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參加,共同開展創建文明工地
活動。

二、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施工單位要加強施工
現場管理,科學合理地組織施工,積極創建文明安全工地。

(一)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對施工方案進行審定,並經工程
所在地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施工方案中應當包括防止或者減輕噪
聲污染擾民的措施。

(二)施工單位要教育施工人員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群眾利
益,盡力減少工程施工給當地群眾帶來的不便;當地群眾要積極支持城市
建設,維護施工單位正常施工。施工單位和當地群眾要自覺遵守《首都市
民文明公約》,建立起相互理解信任,相互支持配合的良好關系。

施工單位違反規定,未在施工現場採取防範措施或者未經批准在夜間
進行超雜訊限值施工的,由負責批准開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
並按嚴重違章施工處理,暫扣或者吊銷施工許可證。

三、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一般建設項目的土方工程以及按照設計要求
必須連續施工的工程,需要在22時至次日6時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在
施工前必須向工程所在地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
到工程所在地區的環保部門備案。未經批准,禁止施工單位在22時至次
日6時進行超過國家標准雜訊限值的作業。

(一)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公布連續施工的時間,向工程周圍的居
民做好解釋工作。

(二)開挖土方量10萬立方以上或者需連續運輸土方15日以上的
深基礎作業,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
核批准後,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指定行車路線的專用通行證。

四、工程開工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成立群眾來訪接待處。接
待處要認真接待來訪的居民,接受並處理關於施工雜訊擾民的意見,並於
3日之內給予答復。

(一)單位和個人受到施工干擾,可到施工現場的群眾來訪接待處投
訴。投訴未得到處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對群
眾的申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公安、環保、街道辦事處等部
門妥善處理,並於10日之內答復當事人。

(二)單位和個人對工程所在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結果有異
議的,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多人申訴同一問題時,應推舉
5人以下代表提出申訴意見。

五、居民以施工干擾正常生活為由,對經批準的夜間施工提出投訴的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環保部門申請,由環保部門按
國家規定的雜訊值標准進行測定。施工雜訊超過標准值時,環保部門應當
確定雜訊擾民的范圍,並出具測定報告書。

(一)凡經環保部門測定,並確定補償范圍和簽定補償協議的,簽約
雙方應當按照協議認真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

(二)建設單位對確定為夜間施工雜訊擾民范圍內的居民,根據居民
受雜訊污染的程度,按批準的超雜訊標准值夜間施工工期,以每戶每月3
0元至60元的標准給予補償。

(三)因各類搶險施工造成雜訊擾民的,對附近居民不予補償。由搶
險工程所在地的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搶險工程周圍居民的工作,確
保搶險工程順利進行。

(四)建設單位應當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組織下
與接受補償的居民簽定補償協議,補償費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組織
發放。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施工正常進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
進入施工現場或者在交通道路上設置障礙,阻止施工車輛正常進出;嚴禁
向施工現場投擲各種物品或者毆打施工人員、破壞生產設備及其它公物。

七、依法嚴肅處理各種擾亂正常施工秩序的行為和責任人。以各種理
由擅自進入施工現場或者在交通道路上設置障礙、阻止施工車輛正常進出
的,由公安機關強行拆除障礙、將責任人帶離現場,並按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對組織煽動居民擾亂正常施工秩序的
主要責任人,要依法予以處罰;給施工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賠償;擾
亂正常施工秩序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
會負責解釋。

可以向當地城管投訴。請查詢相關電話。

⑥ 夜間施工 及 夜間施工證

一、從夜間22:00到第二天凌晨6:00,正是人們休息的時候,一般這段時間是不允許施工。


二、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些施工工藝必須連續完成,比如混凝土的澆築工程,這樣的話,就有可能要佔用人們夜間休息的這段時間,此時,施工單位應事先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夜間施工。
三、當施工單位取得「夜間施工許可證」後,還必須在影響區域進行公示,而且必須採取降噪措施,確保其排放噪音符合國家相關規范的要求。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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