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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優先權

發布時間:2021-08-12 14:07:45

A.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本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准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B. 施工合同文件優先順序的原則是什麼

一、施工合同文件優先順序如下:

1、施工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5、施工合同通過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施工合同法律特徵

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文件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這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築產品,需要佔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於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准,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項目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2、承包人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外,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越級承攬任務。

3、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

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行備案制度。

建設部第89號令,即《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及《大連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都對施工合同備案做了法律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各級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還要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行全面監督。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優先權擴展閱讀:

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應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標通知書;

(2)組成包括項目經理的談判小組;

(3)草擬合同專用條件;

(4)談判;

(5)參照發包人擬定的合同條件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發包人訂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雙方在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並繳納印花稅。

C.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出台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的解釋。

D. 建築施工方的優先權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承包方主張以承建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應向發包方催告,催告履行的合理期限應不少於1個月,以發包方收到催告通知之次日起算。催告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八條 承包方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提起優先權確權之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作出的判決應當包括:確認是否享有優先權以及優先受償的范圍。

第十九條 承包方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書面申請拍賣承建工程

E. 什麼是工程施工合同優先受償權

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F. 建築工程價款優先權如何行使

一、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優先權應具備的條件是:

1、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應是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生之債權。

2、涉案的標的物應為發包人所有的建設工程。

對於承包人的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款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對中途停建的工程(爛尾樓),如無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證據,可依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作為竣工日期。工程價款優先權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4、法定優先權的效力。

法定優先權具有物權的效力,包括優先效力、追及力等。當發包人進入破產程序時,享有別除權,即要求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如果建設工程被轉讓,法定優先權不受影響。

G.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如何規定

工程款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發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經催告,施工企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賣所得優先支付給施工企業。但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嘗權從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約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爛尾)起必須在6個月內行使,且不得對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因此,當發包方出現財務危機,訴訟難以避免時,施工企業應當在6個月內及早向發包方主張工程款,否則工程款優先於銀行抵押權的權利就不復存在,施工企業很有可能打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現實中,發包方受銀行的壓力,要求施工企業作出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嘗權的承諾,以保證銀行貸款的絕對優先權。施工合同將結算時間約定為竣工驗收合格後6個月以上,也將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受嘗權名存實亡。此類問題施工企業更應慎重。

H.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法規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已於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優先權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應用:

1、如果建設工程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發包人(開發商)已經分別與消費者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在發包人拖欠承包費用時,即可能發生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權利的沖突。

2、在已經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消費者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就該房屋而言,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歸於消滅,自不待言。

3、在開發商尚未交房或雖交房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的情形下,該房屋仍屬於開發商所有,仍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標的物范圍內。

4、如果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異於用消費者的資金清償開發商的債務,等於開發商將自己的債務轉嫁給廣大消費者,嚴重違背特殊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政策,因此應不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5、實質是承包人利益與消費者利益比較,消費者屬於生存利益,應當優先,承包人屬於經營利益,應退居其次 。

I.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優先受償權如何行使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賦予了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其立法初衷在於「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有六個月的行使期限且自竣工之日或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那麼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優先受償權如何行使呢?下面,華律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兩種途徑,分別為私力救濟途徑的協議折價和通過公力救濟所實現的申請拍賣。
(1)協議折價
協議折價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在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對建設工程進行折價,以所得價款來優先實現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債權。實踐中常見的操作方式即:在對承包人的所建工程進行合理公平的估價後,承包人通過支付工程折價與所欠工程價款的差額而取得該項工程項目的所有權,這也是我們常說的以房抵款的表現形式之一。
當承包人的債權額在折價款的范圍內,則該債權因為完全受償而歸於消滅,如果該折價款不足以覆蓋全部的工程價款債權,則承包人剩下的尚未清償的債權部分,淪為普通債權,不再享有優先受償之地位。
如果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折價方式明顯存在著高價低估、或是低價高估的情形,以此來達到規避稅收或侵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非法目的,其他債權人有權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否定當事人間協議折價的效力。
私力救濟因為其便捷性、自治性而受到建築市場參與主體的歡迎,但是,作為一項資金密集型的產業,實踐中以在建工程融資是發包人的常見做法,而不動產抵押生效的前提是進行抵押登記,在未獲得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國土、房管等部門通常不會為承包人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可能會要求承包人先出示其抵債行為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合法存在的依據,如此一來,當事人的協議折價方式仍無法得到快速實現,最終仍需回歸司法途徑解決。
(2)申請拍賣
當承包人與發包人未能就折價的方式、內容達成一致意見時,承包人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的方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對建設工程進行拍賣,以所得價款實現其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申請拍賣的前提應當是確認該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合法存在以及行使的無爭議,作為一項法定優先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需對外公示既已天然存在,為承包人所擁有,但其行使因為突破了債的平等性原則而將會對其他債權人產生巨大影響,因此,並非承包人依法提出拍賣的申請,即可當然的由法院執行,在發包人或其他債權人提出異議時,承包人需先通過法律途徑來確認自身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以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排除他人的異議。
(3)特別程序
在發包人破產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通過申請參加對建設工程變價款的分配程序以主張優先受償權;或者在有其他擔保財產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通過特別程序實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時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前項優先權確認之訴。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兩種途徑,分別為私力救濟途徑的協議折價和通過公力救濟所實現的申請拍賣。在發包人破產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通過申請參加對建設工程變價款的分配程序以主張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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