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工程的抗震要求 應當什麼部門確定
一般分為兩個部分:
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可以直接應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根據抗震設防分類標准和抗震設防規范即可確定。
特殊類建設工程就要做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確定抗震設防參數。
Ⅱ 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鑒定有什麼規定
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編輯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抗震設防區從事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有關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進行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
制定、修訂工程建設標准時,應當及時將先進適用的抗震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結構體系納入標准、規范,在房屋建築工程中推廣使用。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抗震設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標准。
第七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保證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城市房屋建築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中城市抗震防災專業規劃的要求;村莊、集鎮建設的工程選址,應當符合村莊與集鎮防災專項規劃和村莊與集鎮建設規劃中有關抗震防災的要求。
第九條採用可能影響房屋建築工程抗震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核准。申請時,應當說明是否適用於抗震設防區以及適用的抗震設防烈度范圍。
第十條《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中甲類和乙類建築工程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有抗震設防專項內容。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設計應當作為施工圖審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築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
第十二條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築工程,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准進行抗震鑒定:
(一)《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中甲類和乙類建築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房屋建築工程;
(三)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房屋建築工程。
鼓勵其他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房屋建築工程產權人,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准進行抗震鑒定。
經鑒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築工程,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限期內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應當限制使用。
第十三條從事抗震鑒定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保證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鑒定質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對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築工程,產權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抗震加固設計與施工,並按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抗震加固應當與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產權人的房屋維修計劃相結合。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築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應當同時進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加固,應當注意保持其原有風貌。
第十五條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鑒定、抗震加固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十六條已按工程建設標准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築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各種人為因素使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能力受損的,或者因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導致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產權人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驗算、修復或加固。需要進行工程檢測的,應由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受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性能的應急評估,並提出恢復重建方案。
第十八條震後經應急評估需進行抗震鑒定的房屋建築工程,應當按照抗震鑒定標准進行鑒定。經鑒定需修復或者抗震加固的,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修復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十九條當發生地震的實際烈度大於現行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對應的地震基本烈度時,震後修復或者建設的房屋建築工程,應當以國家地震部門審定、發布的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作為抗震設防的依據。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質量的監督管理,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執行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村鎮建設抗震設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抗震設防進行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鼓勵和指導其採取經濟、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拍攝科普教育宣傳片、發送農房抗震圖集、建設抗震樣板房、技術培訓等多種方式,積極指導農民自建低層住宅進行抗震設防。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權組織抗震設防檢查,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房屋建築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資料;
(二)發現有影響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地震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破壞程度超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允許范圍的房屋建築工程的破壞原因進行調查,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調查情況,及時組織力量開展房屋建築工程抗震科學研究,並對相關工程建設標准進行修訂。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問題都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准又未經審定通過的新技術、新材料,或者將不適用於抗震設防區的新技術、新材料用於抗震設防區,或者超出經審定的抗震烈度范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築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築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築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所稱抗震設防區,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區)。
本規定所稱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規范、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築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築工程,以及有關規范、規程規定應當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築工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Ⅲ 國家規定,建築工程要執行抗震設防的管理規定
建築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1
1 總則
1.0.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並實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建築經抗震設防後,減輕建築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制定本規范。
按本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建築,其抗震設防目標是:當遭受低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可能損壞,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預估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1.0.2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築,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1.0.3 本規范適用於抗震設防烈度為6、7、8和9度地區建築工程的抗震設計及隔震、消能減震設計。抗震設防烈度大於9度地區的建築和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築,其抗震設計應按有關專門規定執行。
註:本規范一般略去「抗震設防烈度」字樣,如「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7度、8度、9度」,簡稱為「6度、7度、8度、9度」。
1.0.4 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頒發的文件(圖件)確定。
1.0.5 一般情況下,抗震設防烈度可採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地震基本烈度(或與本規范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對應的烈度值)。對已編制抗震設防區劃的城市,可按批準的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防。
1.0.6 建築的抗震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Ⅳ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證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抗震設防區內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
本規定所稱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規范、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築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築工程,以及有關規范、規程規定應當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築工程。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應當採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確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達到規范規定的抗震設防目標。
第五條在抗震設防區內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專項報告。
第六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審查難度大或者審查意見難以統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請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提出專項審查意見,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委員分別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應當由長期從事並精通高層建築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和管理專家組成,並對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第八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內容包括:建築的抗震設防分類、抗震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場地抗震性能評價、抗震概念設計、主要結構布置、建築與結構的協調、使用的計算程序、結構計算結果、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抗震性能評估等。
第九條建設單位申報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表;
(二)設計的主要內容、技術依據、可行性論證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報告;
(四)結構設計計算的主要結果;
(五)結構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應措施;
(六)初步設計文件;
(七)設計時參照使用的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准、工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
(八)對要求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應當提供抗震試驗研究報告。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25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甲級(一級及以上)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其中建築設計和結構設計應當分別由具有高層建築設計經驗的一級注冊建築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承擔。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四條未經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當由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審查資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承擔。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檢查設計圖紙是否執行了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未執行專項審查意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能通過。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和採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條對國家現行規范要求設置建築結構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范要求設置地震反應觀測系統。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頒布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59號)同時廢止。
Ⅳ 建設工程的抗震要求,應當什麼部門確定
建設工程的抗震要求由當地地震局確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必須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其他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復核、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並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有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審定。
下列地區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
(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大中城市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
(二)位於地震動參數0.15g以上(含0.15g)的大中城市;
(三)位於復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內的大中城市、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和新建開發區;
(四)其他需要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
(5)貴陽市建設工程抗震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必須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其他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復核、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
Ⅵ 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管理辦法的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提高建築結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建築物的破壞,保障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以下新建、改建、擴建及加固工程:
1、超出國家現行抗震設計規范(標准)所規定的高度、層數、體型規則性和其它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
2、採用現行建築抗震設計規范規定以外的結構體系(結構型式)、採用隔震、減震等新技術或新材料的高層建築工程;
3、根據《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抗震設防類別劃分為甲、乙類的建築工程;
4、做過設計地震動參數復核的高層建築工程;
5、《雲南省地震災區恢復建設工程管理規定》(雲政辦發[2003]27號)規定需要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其它建築工程。
第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抗震管理機構具體做好組織實施工作,並委託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技術審查。
第四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初步設計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作為有關部門審批初步設計的依據之一;施工圖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應作為施工、質監、監理及竣工驗收的依據之一。未取得項目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批准書(初審意見表)的建築工程,各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辦理招投標、監理等相關手續,更不得組織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五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主要內容:
1、抗震設防依據和抗震設防標准;
2、抗震概念設計和基本要求;
3、所用的計算軟體、力學模型是否符合結構實際受力情況,結構抗震設計計算的主要結果;
4、主要抗震構造措施;
5、地基基礎方案和處理措施。
第六條 抗震設防審查程序
建設單位在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將有關資料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初審表》。經抗震管理機構政策性審查後,凡不屬於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建築工程,由抗震管理機構在《初審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初審專用章」。
凡屬於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建築工程,由抗震管理機構委託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技術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設計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對設計文件進行修改,並提出回復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委員會《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書》和設計單位回復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頒發《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批准書》(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且審查結論為合格的建築工程)
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且審查結論為不合格的建築工程,由設計單位另行設計並負責重新報審。對審查結論有重大爭議的項目,可申請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審。
第七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1、本辦法適用范圍內中央在滇項目及省屬項目,本辦法第二條第1、2、4款規定范圍內昆明市建築高度80米以上(含80米)、其它州市建築高度45米以上(含45米)的建築工程和本辦法第二條第3款規定范圍內的建築工程由雲南省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負責進行審查;
2、本辦法第二條第1、2、4款規定范圍內昆明市建築高度80米以下、其它州市建築高度45米以下的建築工程,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州、市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負責進行審查;
3、本辦法第二條第5款規定范圍內的建築工程,按《雲南省地震災區恢復建設工程管理規定》(雲政辦發[2003]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審查范圍內審查難度較大或審查意見難以統一的建築工程,可由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雲南省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八條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應首先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機構對結構抗震構造和抗震能力進行綜合審查,其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需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批後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第九條 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政策性審查階段應報送以下文件資料:
1、《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初審表》(見附表一);
2、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3、項目建築和結構專業設計圖紙;
第十條 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性審查階段應報送以下材料:
1、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見附表二、三、四;
2、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3、結構設計計算盤及其它計算資料;
4、建築和結構施工圖;
5、超限設計時所依據的技術法規、資料和所採取的特殊抗震措施說明;
6、其它相關試驗、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由長期從事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和抗震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由省、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抽查各地專家委員會的工作質量。
第十三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服務咨詢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按照國家、省有關抗震設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准作為判定依據,對工程勘察、設計技術文件進行認真審查,並對技術審查意見負責。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對報審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有關設計人員,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建築抗震設計規范》、《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標准》等進行勘察設計,並對抗震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並對抗震施工質量負責。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抗震設計的要求和施工規范進行監理,保證監理工程質量。建設工程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雲南省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實施辦法(試行)》(雲建抗[2001]801號)同時廢止。
雲南省建設廳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的介紹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建設部令第148號頒布:2005年12月31日經建設部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Ⅷ 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8號
《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已於2005年12月31日經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汪光燾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