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建設臨時用地有何法律規定
臨時建築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計算,但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年。期限屆滿仍需使用的,需按程序向原批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城鄉規劃法》四十四條
❷ 施工臨時用地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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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什麼是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進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後不再使用的國有或者集體所有土地。臨時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臨時性和不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特點。 (1)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 (3)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5)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7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根據這一規定,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 臨時用地的程序如下: (1)臨時用地單位與土地的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就臨時用地的補償和使用後土地的恢復等事項達成初步協議; (2)臨時用地單位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 (3)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臨時用地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臨時用地的決定; (4)臨時用地經批准後,臨時用地單位與臨時使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正式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規定向臨時使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臨時使用土地的補償費; (5)臨時用地單位按照批準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使用期滿,按規定要求將臨時使用的土地交回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並負責恢復土地的原使用條件。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使用土地,會給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臨時用地單位應當給受損失者一定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事宜在臨時用地單位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雙方簽訂的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中予以確定。補償標准按照給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實際造成的損失確定。 當事人申請臨時用地需向土地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分局申請臨時用地,填寫 《臨時用地申請表》,並提交資料:1.區人民政府或市直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批准文件;2.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還需提交規劃部門同意臨時建設的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