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設工程消防施工竣工驗收許可審批需要具備哪些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符合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適用范圍
適用於符合《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的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市、縣級公安機關消防驗收的許可權分工按照總隊《關於貫徹執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公(消)[2009]124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工作時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四、工作程序
(一)受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材料應當進行形式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決定。
1、審查申請材料
①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範例2-2-1);
②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③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④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⑤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⑥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⑦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消防設計變更、消防自動工程竣工圖紙及隱蔽工程實施監理記錄等材料)。
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的填寫
該表是建設單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的書面文書。它是請示性文書,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依據。它由封面部分、正文部分、表尾部分三部分組成。
封面部分:包括編號、工程名稱、建設單位和申報日期和填寫說明等內容。
正文部分:包括建設工程基本情況、工程主要消防設計內容和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單位竣工自驗情況說明。
填寫注意事項:
①建設單位必須填寫法定名稱,工程名稱必須准確。
②編號由受理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填寫,申報單位不填寫。
③竣工驗收情況說明要客觀全面、實事求是、不得塗改,並要加蓋相關單位印章。
2、受理意見
經初步審查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作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意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製作《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受理/不予受理憑證》(範例2-2-2~3)並送達申請人。
(1)同意受理
符合下列條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①申請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項目屬於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范圍內的;
②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2)不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以受理憑證:
①申請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項目不屬於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范圍內的;
②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受理/不予受理憑證》的填寫要求
它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建設單位申報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行政許可項目申報材料時使用的文書。由標題、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部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名稱、建設文書名稱和文書編號組成。
正文:由建設單位法定名稱、工程項目名稱、申報材料和審查結論組成。
尾部:包括出具憑證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印章、出具憑證日期和申報人、受理人簽名等內容。
填寫注意事項:
①文書標題必須明確,是受理還是不予受理。
②申報單位名稱必須填寫單位的法定名稱。審查結果必須明確。需要補正的材料項目必須一次性告知清楚。
③必須有申報人和受理人簽字。
(二)交辦
受理後,承辦部門負責人應及時交辦給驗收主責承辦人。
(三)組織驗收
驗收人員應按照公共安全行業標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GA836-2009)組織驗收。在驗收中應當組織防火監督檢查、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滅火戰訓和建設工程審核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准和消防設計文件進行驗收。
(四)綜合評定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後,消防驗收負責人應組織參加驗收的人員對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情況進行匯總,作出綜合評定結論。
消防驗收的評定應當根據資料審查和現場抽樣性檢查及功能測試的結果,按照子項、單項、綜合評定的程序進行,並填寫《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記錄表》。消防驗收的評定結論必須明確合格或不合格。
(五)復驗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存在問題的需要復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針對上次驗收存在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復驗,並填寫《建築工程消防驗收復驗記錄表》。
(六)局部驗收辦法
對於大型的建設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當符合下列條件時,根據建設單位的申報,可以參照上述程序進行局部驗收。
①局部驗收的申報材料符合規定的形式和要求;
②與非使用區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術標准要求的防火、防煙分隔;
③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符合消防技術標准要求;
④消防水源、消防電源均滿足消防技術標准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⑤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項消防設施技術檢測合格報告,並保證其獨立運行;
⑥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車通道能夠正常使用。
(七)擬定驗收意見
消防驗收人員應根據驗收綜合評定結論擬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驗收意見。
(八)審批
消防驗收人員將擬定的驗收意見報公安機關消防機主要負責人審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主要負責人應根據驗收綜合評定結論,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九)製作驗收意見書
1、消防驗收人員應根據驗收結論製作《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範例2-2-4~7)。
五、申請表模板 (見相關手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望採納!!!
㈡ 消防驗收需要幾個步驟
三個步驟:備齊資料,申請驗收,驗收達標。
1、所需資料
原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所有《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提供經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圖紙、竣工圖紙;
提供建築消防設施(消防產品)、防火材料、電氣檢測等合格證明,包括產品合格證、認證證書、檢測報告等;
2、提供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證明;
提供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限於含有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
提供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報告(限於裝飾裝修工程);
經建設單位責任人簽字認可的施工安裝單位對隱蔽工程、固定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
防排煙系統的安裝、調試、開通記錄;
本單位或工程的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方案、防火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名單。
3、驗收程序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時,應當查驗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等消防驗收申報材料,材料齊全後,應當在10日之內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准進行消防驗收並在消防驗收後7日之內簽發《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消防工程的驗收條件
1、技術資料應完整、合法、有效。消防工程的施工,應嚴格按照現行的有關規程和規范施工。應具備設備布置平面圖、施工詳圖、系統圖、設計說明及設備隨機文件,並應嚴格按照經過公安消防部門審核批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更改。
2、完成消防工程合同規定的工作量和變更增減的工作量,具備分部工程的竣工驗收條件。
3、單位工程或與消防工程相關的分部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或已進行驗收。
4、施工安裝單位已經委託具備資格的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單位進行技術測試,並已取得檢測資料。
5、施工單位應提交:竣工圖、設備開箱記錄、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和驗收記錄)、實際變更文字記錄、調試報告竣工報告。
6、建設單位應正式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提交申請驗收報告並送交有關技術資料。
㈢ 消防驗收的程序是什麼
首先保證建築的所有消防設施已通過第三方消防檢測與電氣檢測合格,然後准備下列資料
消防驗收申報材料要求
根據新《消防法》及《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06號令)的要求,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一式兩份,按要求蓋各單位公章。
2.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蓋各單位公章。
3. 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消火栓箱全套、防火門、防排煙風機、補風機、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防火閥等的檢測報告資質文件由前期總包提供)
4.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裝修材料見證取樣檢測報告(原件);(需要鋼結構防火噴塗的見證取樣的檢測報告原件由前期總包提供)
5. 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6. 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各方分別蓋公章;
7. 建設單位合法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蓋建設單位公章
8. 工程使用性質說明:此說明由建設單位提供驗收工程的高度、面積、層數及各層的使用性質、A4紙列印,蓋建設單位公章。
9. 現場影像資料:對驗收工程的建築施工情況、消防車道、疏散指示及導流標志、疏散通道、消防設施、裝修等重要部位進行拍照,由建設單位用A4紙彩色列印、蓋章。
10. 如果是新建工程驗收,需提供規劃許可證的復印件。(由建設單位提供)
11. 驗收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蓋建設單位公章。
12. 驗收申請書,蓋建設單位公章。
13.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復印件各
㈣ 消防驗收程序
消防驗收程序為:
申請→受理→組織驗收→綜合評定→擬定驗收意見→審批→製作驗收意見書→送達。
1、申請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06號令)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它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將竣工驗收報告等規定要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①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②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③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④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⑤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⑥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⑦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受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 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書面憑證。
3、組織驗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准》,通過資 料審查、現場抽樣性檢查和功能測試的方法,組織消防驗收評 定檢查。
4、綜合評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准》,通過資 料審查、現場抽樣性檢查和功能測試的方法,組織消防驗收評 定檢查。
5、擬定驗收意見
消防驗收人員根據驗收綜合評定結論擬定「合格」或「不合格」 的驗收意見。
6、審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主官根據驗收綜合評定結論作出同意或 不同意的決定,並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發《建設工程 消防驗收意見書》。
7、製作驗收意見書
消防驗收人員根據審批決定的驗收意見,製作《建設工程消防 驗收意見書》。
8、送達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在法定期限內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通過窗口送達申請人。
㈤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流程
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程序
1、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機構受理案件後,驗收具體經辦人應查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申辦單位補齊,並在驗收前1-2日通知建設單位做好驗收前相關准備。
3、按消防工程驗收程序的規定由不少於二人的消防監督員到現場進行驗收,參加驗收的消防監督員應著制式警服,佩帶《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具體驗收程序如下:
(1)參加驗收的各單位介紹情況。建設單位介紹工程概況和自檢情況,設計單位介紹消防工程設計情況,施工單位介紹工程施工和調試情況,監理單位介紹工程監理情況,檢測單位介紹檢測情況。
(2)分組現場檢查驗收。驗收人員應邊檢查,邊測試,並如實填寫消防驗收記錄表。
(3)匯總驗收情況。各小組分別對驗收情況作匯報,根據總隊制定的《廣東省建築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試行)》,按子項、單項、綜合的程序進行評定、評定結論在驗收記錄表中如實記載,並將初步意見向建設、施工、設計等參加驗收單位提出,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要及時向建築單位提出整改意見。
4、參加驗收的建設、施工及設計單位發表意見或提出問題時,消防機構驗收參加人員應給予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給予解釋。
5、消防工程驗收或復查合格後,各單位參加驗收人員和消防機構參加驗收人員在驗收申報表上簽名。
6、工程驗收承辦人應及時填寫驗收意見書,行文呈批表,並整理驗收檔案送領導審批。
7、建設單位到窗口,出具回執取回驗收意見書;
8、驗收和復查不合格時,建設單位應組織各有關單位按《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重新向公案消防機構申請復驗,復驗程序與申請驗收程序相同。
9、建築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申報資料將不予退還。申請復驗時,申報資料與正常申報驗收資料相同。
註:建築工程消防監督驗收時限
公安消防機構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時,應當查驗消防驗收申報資料。資料齊全後,應當在10日之內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准進行消防驗收,並在消防驗收後7日之內簽發《建築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驗收意見書》。
復查驗收與正常驗收辦理時限相同。
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的主要內容及重點
主要內容:
1、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水源等;
2、建築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建築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構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5、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6、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
7、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8、火災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志;
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築內部裝修;
11、建築滅火器配置;
12、國家工程建設標准中有關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13、查驗消防產品有效文件和供貨證明。
驗收重點
1、檢查竣工圖紙、資料和《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的內容及與消防機構審核意見是否與工程一致;
2、檢查《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中提出的消防問題,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
3、檢查各類消防設施、設備的施工安裝質量及性能。
4、抽查測試消防設施功能及聯動情況。
㈥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程序是什麼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的通知
建質[2013]17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范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現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3年12月2日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託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對於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並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新增條款)
(十)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新增條款)
取消條款:
(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並出具認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
第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於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本規定第五條(二)、(三)、(四)、(八)項規定的文件。(新增「八」,取消原「九、規劃」、「十、消防、環保」)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八條 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准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並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築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建[2000]1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