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一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 國家關於工程招投標相關制度規定有哪些
1、招標發包工程的范圍、方式和招標公告的發布
(一)凡政府投資(包括政府參股和政府提供的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投資),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及其控股的投資,以及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投資的工程,除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資額和建築面積的限額規定,須報建設部備案)外,都必須實行招標發包。
(二)大力推行公開招標。在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工程中,凡屬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以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控股投資的工程,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按照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法人或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報名投標單位的資質條件、財務狀況、有無承擔類似工程的經驗等進行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的,方可參加投標。本條上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工程,也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的方式,由招標單位向不少於5家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其參加投標。嚴格限制議標。採用議標方式的工程,限於涉及專利權保護、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經公開或邀請招標無人報名投標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極少數工程。採用議標方式,必須報經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當地政府確定的行使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下同)的主要負責人批准。
(三)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的工程,也應當採用招標發包的方式,但貸款方或贈款方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規定第
(一)條規定范圍以外的工程,選擇何種發包方式由項目法人自主決定。如果採用招標發包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組織招標。
(四)實行公開招標的工程,必須在有形建築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發布招標公告,也可以同時在其他全國性或國外報刊上刊登招標公告。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工程信息的計算機聯網。實行邀請招標的工程,也應當在有形建築市場發布招標信息,由招標單位向符合承包條件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實行議標的工程,招標單位可以通過有形建築市場發布招標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但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組織進行。
(五)凡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不進行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不公開招標的,招標單位所確定的承包單位一律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築法》第八條的規定,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違反規定擅自施工的,依據《建築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負責頒發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審批。對於為不符合規定的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按照《建築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進一步加快有形建築市場的建設
(六)凡未建立有形建築市場的地級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除確屬投資規模小、工程數量有限,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外,都要積極創造條件,在年內建立起有形建築市場。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和工程數量較多的縣級城市,也可以建立能發布工程信息和集中辦理有關建設手續的有形建築市場。有形建築市場的建立,應該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不要在規模、設施等方面盲目攀比。
(七)已建立的有形建築市場,除做好各種工程信息的發布外,還應當建立法規政策、承包單位、中介機構、勞務隊伍和材料設備等信息資料庫,運用計算機網路等現代化手段,為用戶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務。工程報建、招標投標、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管理部門,都應當派員進駐有形建築市場,實行「一條龍」式的窗口集中辦公,簡化申辦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辦事單位。
3、落實項目法人責任,規范招標投標程序,推進工程造價管理的改革
(八)招標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自行組織招標工作,也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在發出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後,除遇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得終止招標。
(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由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並邀請評標委員會成員、投標單位、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後,要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進行評標。
(十)評標工作由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承擔。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受聘的專家組成,應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於2/3.提倡實行專家評標的辦法。在各地市、各部門、各單位推薦的基礎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組織考核並認定一批具有各種專業知識的專家,建立評標專家信息庫,由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在組建評標委員會時,隨機抽取聘請。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方法等,對標書及投標單位的業績、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提出評標報告,並根據投標單位的數量推薦1至3家為中標候選人。
(十一)定標由招標單位依據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報告,在其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擇優確定中標單位。在定標後,招標單位必須把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包。
(十二)具備條件的地區和工程項目,可以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工程項目劃分的規定,進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合理低價中標等試點。要引導企業在國家定額的指導下,依據自身技術和管理情況建立內部定額,提高投標報價的技巧和水平,並積極推進工程索賠的開展,最終實現在國家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確定工程價格。
(十三)繼續推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範本》和各類合同示範文本,進一步規范招標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編制,加強合同管理,促進合同雙方依法自覺履約。 四、改進和完善對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十四)各地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通過法規授權或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而取得行政執法權。其主要的工作職能是:
(1)審查招標申請,判定招標單位是否具備招標資格,招標工程是否具備招標條件,招標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2)審查招標文件,判定評標的原則、標准、方法和程序,以及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法;
(3)監督開標、評標和定標,重點是監督開標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評標是否按照招標文件和規定的原則、標准、方法和程序進行,定標是否依據評標報告中所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擇優選定,工程是否發包給依法中標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4)按照賦予的行政執法權,依法對招投標各方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五)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實現政府監督職能與社會服務職能相分離,把原有的社會服務職能逐步轉移給具備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等社會中介組織。
(十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執法機構,其工作人員不得成為評標委員會的成員,不得直接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強對所屬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學習,提高法制觀眾和政策水平,嚴格自律、克盡職守、依法行政、秉公執法。
C. 建築工程招投標管理制度
在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及監理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標准中,信用主體「不良信息」評價因素分為9類共計60分,而一旦信用主體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其招標投標信用評價中「不良信息」項分值全部扣除,即扣60分。
此前,湖南省《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信用主體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信用評價處理僅為「不良信息項」分值扣30分。
除了「黑名單」信用懲戒制度,各地住建部門還將「信用管理」機制深入應用於市場監管、招投資格審查、招標評標因素等領域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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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20年7月1日湖南省住建廳發布《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對納入不良行為記錄的信用主體列入標後稽查重點檢查對象,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
2
再如2021年2月10日,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關於徵求<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資格審查辦法和招標評標辦法><寧波市工程建設項目實施「評定分離」辦法指導規則>修訂意見的公告》,文件要求對投標申請人進行包括「建築市場信用、履約評價、資質、類似項目經驗、獎項和榮譽等反映投標申請人能力和信譽的相關內容」的信用資格審查。
隨著建築業投資與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建設活動主體信用風險對項目工程質量、安全、投資與進度的風險影響也不斷提高。招投標管理作為各類建設管理活動的初始環節,加強其信用管理應用有利於從源頭解決各類信用風險問題,為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投資、進度目標的實現形成保障。
D. 部隊及國防工程是否簽訂合同即可不需公開招標
部隊國防工程,只對原工程兵裁改後的大國企(中國建築、中國核建、中國港建、中國鐵建、中國電建等)招標,不對一般民營建築企業招標。
僅僅營區內營房建設(非設備機房),可以在本地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