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範本
為了指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標准合同文本。
目前用的最新的是GF-2013-0201版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
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什麼特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完成具體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設備安裝、設備調試、工程保修等工作內容,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它與其他建設工程合同一樣是雙務有償合同,在訂立時應遵守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之一,其標的是將設計圖紙變為滿足功能、質量、進度、投資等發包人投資預期目的的建築產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還具有以下特點:
合同履行期限的長期性
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合同內容的復雜性
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什麼合同類型
建設工程合同屬於承攬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為包括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標的是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環節。
為了確保工程勘察的質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管機關批准,持有《勘察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勘察單位。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在傳統民法上,建設工程合同屬承攬合同之一種。
(3)什麼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合同的作用:
1、導向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的導向作用主要體現在績效指標的導向作用,績效指標就是為員工在工作中明確目標,指導工作。
2、約束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有些會明確告訴員工那些是應該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與績效指標相符合,約束員工日常行為和管理規范以及工作重點和目標。
3、凝聚作用
一旦建設工程合同,員工就會利用各種資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來實現和完成績效目標,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個共同的目標和方向。
4、競爭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的設定就要求員工要通過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標,績效指標明確員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標,這樣就提供了員工之間,部門之間,企業與外部之間的競爭的目標和對比標准,使員工為完成績效考核指標互相競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工程合同
㈣ 建設工程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屬於承攬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為包括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標的是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環節。
為了確保工程勘察的質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管機關批准,持有《勘察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勘察單位。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在傳統民法上,建設工程合同屬承攬合同之一種。
因此建設工程合同屬於承攬合同。
(4)什麼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合同的作用:
1、導向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的導向作用主要體現在績效指標的導向作用,績效指標就是為員工在工作中明確目標,指導工作。
2、約束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有些會明確告訴員工那些是應該做,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與績效指標相符合,約束員工日常行為和管理規范以及工作重點和目標。
3、凝聚作用
一旦建設工程合同,員工就會利用各種資源,凝聚一切可利用的力量來實現和完成績效目標,可以把大家凝聚在一個共同的目標和方向。
4、競爭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的設定就要求員工要通過努力工作才能完成的目標,績效指標明確員工努力的方向和目標,這樣就提供了員工之間,部門之間,企業與外部之間的競爭的目標和對比標准,使員工為完成績效考核指標互相競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工程合同
㈤ 建築工程合同的概念是什麼
合同中的「標的」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當事人通過建立合同關系所要達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標的主要有三類:財產(包括實物和智力成果)、勞務、工作成果。建築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並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建築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屬於工作成果這一大類。即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與其他合同的標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1)空間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說,建設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設單位所造定的地點,建成後不能移動,只能在建造地點使用(2)建設工程生產的單件性。建設工程的生產,都是根據每個建設單位的特定要求,單獨設計,並在指定的地點單獨進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單個「定做」,而非「批量」生產。(3)建設工程生產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體形」龐大,其生產一般都是在露天進行。(4)建設工程生產周期長,程序嚴謹而復雜。(5)生產工期的差異性。
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什麼性質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
《合同法》第287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新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廢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