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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掛靠合同是否有效

發布時間:2021-08-13 01:56:31

A. 實際為掛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建設工程活動中的所謂「掛靠」,就是《建築法》中所稱的「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B. 掛靠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合同法律關系。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是拖欠工程價款或者管理費,即因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的工程價款、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的管理費/承包費等而發生。因為在掛靠中,掛靠人通常是以被掛靠人名義與發包人發生工程款交付結算關系,發包人先把工程款撥付到被掛靠人名下,再由掛靠人到被掛靠人處領取,這樣被掛靠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動權,而掛靠人處於被動地位,因被掛靠人不按雙方之間的協議支付工程款引起糾紛。另外一類糾紛是追償權糾紛,因為在掛靠合同中往往會約定,若因掛靠人的過錯導致被掛靠人受損的(包括但不限於向建設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僱用人員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被掛靠人可以在承擔相關責任後向掛靠人追償,即基於掛靠合同關系,被掛靠人行使追償權而發生的糾紛。
根據前述《建築法》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可知,法律法規明確否定了掛靠行為的合法性。據此,掛靠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掛靠協議因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對於無效的合同,合同法規定對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應予沒收。所以,對被掛靠人取得的管理費等應依法被沒收。
然而,雖然掛靠合同無效,但對於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工程價款的情形(實際上涉及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是無效的,後面會談到。),應區分為兩種情況來處理,一是如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掛靠人要求被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二是如果工程竣工驗收未合格的,掛靠人要求被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為什麼要按以上兩種情況來區別對待處理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3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以上兩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前提下,對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分為兩種情形處理:一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予支持,二是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支持。這兩條規定實際上淡化了合同的效力,即不以合同是否有效為依據,而是以工程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為依據,驗收合格的就予以支持,驗收不合格的就不予以支持。雖然這兩條規定的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關系,但其對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也應當是適用的。
(2)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從表面上看,該合同承包人(被掛靠人)具有符合建設活動要求的相應資質條件,其合同主體符合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之間簽訂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實際上,承包人(被掛靠人)並不是實際的施工人,而是將其企業名稱、公章、資質證明出借給掛靠人,由掛靠人實際施工並履行合同相關義務,顯然,其行為違反了《建築法》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和《合同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因此,雙方簽訂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應對發包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發包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人簽訂合同的,則發包人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至於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之間拖欠的工程價款,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來處理,即以工程是否驗收合格來區分處理。工程驗收合格的,則支持承包人(被掛靠人)向發包人支持工程價款的請求;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則不支持承包人(被掛靠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另外需要強調的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被掛靠人作為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將無法行使,因為合同有效,是擁有和行使該項權利的基礎。
(3)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掛靠人)的法律關系。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只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及其他人。由於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掛靠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不是合同當事人,兩者似乎沒有法律關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卻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該《解釋》第25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實際施工人應包括掛靠人,因此發包人也可以向掛靠人主張權利。該《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據此,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的,掛靠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發包人應在其欠付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4)供應商與被掛靠人、掛靠人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
實踐中,因材料及設備采購引起的與供應商的買賣合同糾紛,也是掛靠法律關系中比較普遍和復雜的糾紛。如果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被掛靠人嚴格把自己排除在材料采購過程外,既不以自已名義與供應商購買材料,也不向掛靠人購買材料的供應商支付貨款,與供應商不發生任何的經濟關系。那麼,掛靠人做為實際施工人,其與供應商因買賣合同關系而發生貨款拖欠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供應商只能要求掛靠人支付欠款,而不能向被掛靠人要求支付欠款。另外,如果被掛靠人以自己名義與供應商簽訂材料買賣合同,自行付款,由此產生貨款糾紛,應按買賣合同關系來處理。但實際上,在很多掛靠工程施工中,工程采購管理相當混亂,被掛靠人與掛靠人都同時向一個供應商采購材料,或被掛靠人委託掛靠人向供應商采購,委託終止後被掛靠人沒有通知供應商委託終止事項,掛靠人繼續向同一供應商采購的,或掛靠人在與被掛靠人履行掛靠協議之外的工程項目中向同一供應商采購材料,從而使供應商無法釐清到底哪一方才是真正的債務人,最終或會導致合同法上規定的表見代理,而最終由被掛靠人向供應商承擔付款責任。
(5)掛靠中的僱工關系問題。
因為在掛靠關系中,掛靠人通常沒有固定的管理人員及施工人員,而是在工程施工時臨時雇傭人員,這些人員主要是農民工,其中產生的最主要的就是國家不斷強調、事關社會穩定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對於該問題,建築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未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判斷,工程雇傭人員的工資也是作為工程價款欠款的方式來處理的。按該司法解釋第26條制定的精神判斷,僱用人員也屬於實際施工人,他們也可以向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在掛靠中,僱用人員被拖欠工資時,可以向發包人、被掛靠人、掛靠人主張權利。

C. 承包方將工程以掛靠方式交給沒有資質的人施工原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嗎

首先有明確法規,承包方將工程項目分包給的分包方必須要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其次,任何單位掛靠都是不合法的,可以去當地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住建委)或官方網站舉報。既然是不合法的,那麼原先簽署的合同是無效的。

D. 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掛靠施工合同有效嗎

分情況:1、資質低的掛靠資質高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2、無總包資質掛靠有總包資質的,簽訂的合同無效;
3、同等資質的相互掛靠的、簽訂的合同一般認為有效(各地法院執行尺度有差異)

E. 有資質的建築勞務分包掛靠合同是否有效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勞務分包不同於轉包和分包。轉包是將全部建設工程轉由第三人完成,轉包人即承包人退出承包合同,對受讓人的履行行為不承擔責任;分包是將建設工程的某一部分項目有條件的交由第三人承接,分包人與總承包人共同就建設工程的施工對發包人負責;而勞務分包是將建設工程中的勞務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勞務分包承包人就勞務分包作業向勞務分包的發包人負責,並共同向總承包人和建設單位承擔 連帶責任。根據建設部《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准》(2001年3月8日)的規定,勞務分包作業包括木工、砌築、抹灰、石製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飯金以及架線等13種作業。
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人可以承接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的勞務作業,對此在實踐操作中應注意和勞務合同、勞動掛靠合同以及非法轉包合同加以區分。
勞務資質辦理南京潤利

F. 掛靠協議是否有效力

《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結合您的具體情況,特殊行業對資質有一定的限制,目的在於保證工作成果的安全性,掛靠協議相當於是沒有資質的人借用他人的資質從事相應業務,在法律上一般是認定為無效的。但是,掛靠協議雖然無效,但是在協議內部的約定對協議各方有約束力,確實做了工作的還是有權要求支付報酬等。另外,因為張三沒有在協議上簽字,所以該協議只是對公司和李四王五有約束力,對張三而言沒有約束力。盡量避免掛靠,確實沒有辦法的,也要把以後突發的各種情況怎麼處理約定清楚。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G.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內部承包形式交給沒有資質的人掛靠該合同有效嗎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內成有資質的人掛靠合同是一定有效的但是不具備法律責任

H. 建築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嗎

建築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從事建築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備主要資質條件,即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建築業從業資格,才能作為建築工程的承包人,顯然不允許個人成為承包商。

承包人未取得或者超過施工合同約定的資質等級的、企業法人、無資質的實際施工單位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稱。施工項目必須無招標投標或中標無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損失。

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無效,但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如果承包商要求按照合同協議支付項目價格,應予以支持。合同無效後不能返還的,只能折價賠償。折價補償的標准和份額的核心是根據已經發生的實際成本計算。

(8)建設工程掛靠合同是否有效擴展閱讀:

建築資質標准: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2、取得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房屋建築、礦山、冶煉、石油化工、電力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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