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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8-13 02:20:47

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哪些特點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法第269條第1款)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特徵:與一般承攬合同相比較有如下四點特徵
(1)合同的標的物僅限於基本建設工程。
即主要作為基本建設工程的各類建築物、地下設施附屬設施的建築,以及對線路、管道、設備進行的安裝建設。
(2)合同的主體存在限制。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資格的人。根據法釋[2004]14號第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登記的,或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該司法解釋第5條確認,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當事人請求按照合同無效處理的,不予支持。
(3)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管理型。
由於建設工程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工程建設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較大,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強烈的國家干預的色彩。
(4)建設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即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270條)

以上摘自法律出版社《合同法》第五版P284

⑵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特徵有哪些

1、建設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動產的工程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一樣,在性質上屬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務是工程建設,不是一般的動產承攬,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成果。這也是我國建設工程合同不同於承攬合同的主要特徵。從這方面而言,也可以說建設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或施工為內容的承攬合同。從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來看,承包人主要提供的是專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等勞務,而不同於買賣合同出賣人的轉移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這也是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主要區別。2、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各環節,均體現了國家較強的干預。
在中國,大量的建設工程的投資主體是國家或國有資本,而且建設工程項目一經投入使用,通常會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國家對建設工程合同實施了較為嚴格的干預。體現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還有大量的單行法律和法規,如《建築法》、《城市規劃法》、《招標投標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諸環節進行規制。具體來說,立法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干預體現在以下諸方面。
①對締約主體的限制在中國,自然人基本上被排除在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體之外,只有具備法定資質的單位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主體。《建築法》第12條明確規定了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具備的條件,並將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只有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才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此外,對建築從業人員也有相應的條件限制。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反此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依法無效。在對合同主體經營范圍的限制方面,中國立法的態度日趨寬松,但對工程建設單位的主體要求卻與這一趨勢相反,相當嚴格。
②對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強制性標准建設工程的質量動輒涉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對其質量進行監控顯得非常重要。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監控的可操作性,在建設工程質量的監控過程中需要適用大量的標准。《建築法》第3條規定,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建築活動從勘測、設計到施工、驗收和各個環節,均存在大量的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適用。可以說,對主體資格的限制和強制性標準的大量適用,使得建築業的行業准入標准得到提高,為建設工程的質量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③合同責任的法定性。
與通常的合同立法多任意性規范不同,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立法中強制性規范佔了相當的比例,相當部分的合同責任因此成為法定責任,使得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責任呈現出較強的法定性。如關於施工開工前應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要求,合同訂立程序中的招標發包規定,對承包人轉包的禁止性規定與分包的限制性規定,以及對承包人質量保修責任的規定等,均帶有不同程度的強制性,從而部分或全部排除了當事人的締約自由。
就其分類而言,建設工程合同可分為勘察合同、設計合同與施工合同,分別以建設工程的不同工作階段為其內容。此外,監理合同在廣義上也是建設工程合同之一種。監理合同是指由建設單位(發包人)委託具有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其發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工期、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的合同,在性質上屬委託合同而非承攬合同。因此,嚴格說來,監理合同並不屬建設工程合同范圍,合同法也未將其列入建設工程合同部分進行規定。
2、承包方式
其一,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於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任務總體承包給一個總承包人的場合。總承包,又稱為「交鑰匙承包」,亦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並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總承包合同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的由承包人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的合同。分承包合同是指總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任務分別於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在這種承包方式中,發包人僅直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發包人應當依合同的約定向總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總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保質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設工作。總承包人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分包合同,相互間發生直接的關系,總承包人就工程建設全過程向發包人負責,須對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責任。總承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簽訂合同時應徵得發包人的同意。分承包合同的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總承包人負責,並於總承包人一同向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其二,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
承包合同,又稱單任務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務分別發包給某一勘察、設計人、施工人,並與其簽訂相應的承包合同。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中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作的完成向發包人負責。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單項任務承包合同時,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分包合同則是由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究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部分的完成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這里的第三人亦即分承包人。
在這種承包方式中,各個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工作任務的承包合同完全是獨立的,各個承包人之間不發生聯系。而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雖是兩個合同,合同的當事人不一致,但兩個合同的承包標的有聯系,即分包合同的承包標的是承包合同承包標的的一部分,所以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時,也應經發包人同意。發包人與承包人、分包人之間形成一個復雜的聯系體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僅應向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負責,而且與承包人一同向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無論是總承包人還是單項任務的承包人,在與第三人訂立分包合同,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時,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不能成為分包人;
第二,未經發包人同意,分承包合同無效;
第三,分包的標的不是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對於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不得由分承包人完成。
《合同法》明確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通常要涉及對土地的利用強制性規范限制,當事人不得違反其規定自行約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

⑷ 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類型,各有什麼特點,適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這一法律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特點與適用范圍,種類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合同,特點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適用范圍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承包活動。

⑸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徵有( )。

A,C,D
答案解析:
[解析]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徵: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合同履行期限的長期性;合同內容的復雜性;合同主體的嚴格性,尤其是承包人要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資質等級等。「標的」不同於「標底」。

⑹ 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哪些特徵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這一定義,函蓋了其本質特徵。

⑺ 建設工程合同特徵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徵
1、建設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動產的工程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一樣,在性質上屬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務是工程建設,不是一般的動產承攬,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成果。這也是我國建設工程合同不同於承攬合同的主要特徵。從這方面而言,也可以說建設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或施工為內容的承攬合同。從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來看,承包人主要提供的是專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等勞務,而不同於買賣合同出賣人的轉移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這也是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主要區別。2、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各環節,均體現了國家較強的干預。
在中國,大量的建設工程的投資主體是國家或國有資本,而且建設工程項目一經投入使用,通常會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國家對建設工程合同實施了較為嚴格的干預。體現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還有大量的單行法律和法規,如《建築法》、《城市規劃法》、《招標投標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諸環節進行規制。具體來說,立法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干預體現在以下諸方面。
①對締約主體的限制在中國,自然人基本上被排除在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體之外,只有具備法定資質的單位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主體
②對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強制性標准建設工程的質量動輒涉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對其質量進行監控顯得非常重要。
③合同責任的法定性。
2、承包方式
其一,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於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任務總體承包給一個總承包人的場合。總承包,又稱為「交鑰匙承包」,亦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並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總承包合同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的由承包人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的合同。分承包合同是指總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任務分別於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在這種承包方式中,發包人僅直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發包人應當依合同的約定向總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總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保質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設工作。總承包人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分包合同,相互間發生直接的關系,總承包人就工程建設全過程向發包人負責,須對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責任。總承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簽訂合同時應徵得發包人的同意。分承包合同的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總承包人負責,並於總承包人一同向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其二,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
承包合同,又稱單任務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將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務分別發包給某一勘察、設計人、施工人,並與其簽訂相應的承包合同。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中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作的完成向發包人負責。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單項任務承包合同時,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分包合同則是由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究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部分的完成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這里的第三人亦即分承包人。
在這種承包方式中,各個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工作任務的承包合同完全是獨立的,各個承包人之間不發生聯系。而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雖是兩個合同,合同的當事人不一致,但兩個合同的承包標的有聯系,即分包合同的承包標的是承包合同承包標的的一部分,所以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時,也應經發包人同意。發包人與承包人、分包人之間形成一個復雜的聯系體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僅應向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負責,而且與承包人一同向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無論是總承包人還是單項任務的承包人,在與第三人訂立分包合同,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時,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不能成為分包人;
第二,須經發包人同意,分承包合同應無效;
第三,分包的標的不是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對於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不得有分承包人完成。
《合同法》明確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望對您有幫助

⑻ 建築合同的種類,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價款的合同」。這既是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也說明了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徵。而該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⑼ 建設工程合同特點主要有哪些方面

  1. 合同主體的嚴格性

    建設工程合同主體一般只能是法人。發包人一般是經過批准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法 人,具有國家批準的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已經落實,並且具備相應的協調能力;承包人則 必須具備法人資格,而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等資質。無營業執照或無 承包資質的單位不能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資質等級低的單位不能越級承包建設工 程。

  2. 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各類建築產品,建築產品是不動產,其基礎部分與大地相連,不能 移動。這就決定了每個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間具有不可替代性。

  3. 合同履行期限的長期性

    建設工程由於結構復雜、體積大、建築材料類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較長。 而且,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較長的准備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還可能因 為不可抗力、工程變更、材料供應不及時等原因而導致合同期限順延。所有這些情況,決定了 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長期性。

  4. 計劃和程序的嚴格性

    由於工程建設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響。因此,國家對建設 工程的計劃和程序都有嚴格的管理制度。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必須以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為前 提,即便是國家投資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籌集的投資也要受到當年的貸款規模和批准限額的限 制,納人當年投資規模,並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還必須符合國家 關於建設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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