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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發布時間:2021-08-13 03:33:50

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盡的義務有哪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涉及到招標代理機構的義務有: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十四條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也有補充說明,具體如下:第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託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與被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六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Ⅱ 請問,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一、申請材料內容

(一)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初始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復印件;

3、企業章程復印件;

4、驗資報告(含所有附件)復印件;

5、主要辦公設備清單、辦公場所證明材料(自有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6、技術經濟負責人的身份證、任職文件、個人簡歷、高級職稱證書、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的復印件;

7、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的身份證、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含變更記錄及續期記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及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的復印件;

8、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以上職稱專職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及從事工程招標代理經歷證明的復印件;

9、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10、評標專家庫成員名單。

招標代理費用收入,也是主要的收入,詳情請看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Ⅲ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去哪裡申請,什麼部門,謝謝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即為國家建設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包括建設委員會、建設廳、建設局等。

Ⅳ 招標代理機構分類有哪些

招標代理機構分類如下: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具備相應招標資格才能進行招標代理的主要有:中央投資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政府采購項目、通信建設項目等。
(1)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依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獲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可以受招標人委託,從事中央投資項目的項目業主招標、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招標、政府投資規劃編制單位招標,以及項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設計、設備、材料、施工、監理、保險等方面的招標代理業務。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中央投資項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及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規定,獲得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可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是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託,從事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代理業務。
(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
依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辦法》規定,獲得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的,可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商務部負責全國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管理工作。
(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規定,獲得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可從事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業務。財政部負責從事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是指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需要注意的是,對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資格認定製度。
(5)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獲得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的,可以承擔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工信部負責從事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工作。

Ⅳ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2007年,現行)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已於2006年12月30日經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維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以下簡稱工程招標代理),是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託,從事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代理業務。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第四條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並在其資格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
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承擔各類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
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六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第八條申請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滿3年;
(二)近3年內累計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在16億元人民幣以上(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下同);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
(四)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
(五)注冊資本金不少於200萬元。
第十條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滿1年;
(二)近3年內累計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在8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3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6人;
(四)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歷,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
(五)注冊資本金不少於100萬元。
第十一條新設立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具備第八條和第十條第(三)、(四)、(五)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
第十二條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報告;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章程以及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專職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職稱證書或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以及人事檔案代理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經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個人簡歷等材料,技術經濟負責人還應提供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
(七)辦公場所證明,主要辦公設備清單;
(八)出資證明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告(含報表及說明,下同);
(九)評標專家庫成員名單;
(十)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還應當提供工程招標代理有效業績證明(工程招標代理合同、中標通知書和招標人評價意見)。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應當向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4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
第十四條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的乙級、暫定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名單在認定後15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在認定前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
第十六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七條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資格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格許可機關提出資格延續申請。
對於在資格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業績、專職人員滿足資格條件的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經原資格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八條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第十九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資格許可機關辦理資格證書變更手續,原資格許可機關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一)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技術經濟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變更資格證書的情形。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變更後15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申請資格證書變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格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資格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四)與資格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機構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格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後的一方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承繼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但應當符合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承繼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協商確定;其他各方資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領取新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格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應當持資格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格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格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格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三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實施代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超出合同約定實施代理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妥善保存工程招標代理過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偽造、隱匿工程招標代理過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
(二)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
(三)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四)明知委託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五)採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六)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八)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九)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十)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並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申請資格升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或者重新申請暫定級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資格許可機關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核查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經營業績、市場行為、代理質量狀況等情況,加強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格後,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格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被撤回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可以按照其實際達到的條件,向資格許可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格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招標代理資格:
(一)資格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資格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資格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資格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作出資格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格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並公告其資格證書作廢,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資格證書交回資格許可機關:
(一)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資格證書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格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檔案信息應當包括機構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一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資格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該機構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二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由資格許可機關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該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三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及時辦理資格證書變更手續的,由原資格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原資格許可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或者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該工程招標代理無效,由原資格許可機關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的,由原資格許可機關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79號)同時廢止。

Ⅵ 中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人員標准

甲級
(二)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的專職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不少2人;
乙級
(二)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的專職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2人;

Ⅶ 建設工程代理機構需要多少從業人員

建設部出台《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07年3月1日施行。《辦法》規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三個等級,各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與招標人簽訂的書面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實施代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超出合同約定實施代理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與2000年建設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相比較,《辦法》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三個等級。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承擔各類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辦法》提高了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級別的門檻,指出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首先要取得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滿3年;近3年內累計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在16億元人民幣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注冊資本金不少於200萬元。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要取得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滿1年;近3年內累計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在8億元人民幣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3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6人;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歷,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注冊資本金不少於100萬元。

為打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過程中的商業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辦法》明確規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由資格許可機關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該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Ⅷ 現在工程招標代理需要資質嗎

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八條申請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滿3年;
(二)近3年內累計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在16億元人民幣以上(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下同);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
(四)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
(五)注冊資本金不少於200萬元。
第十條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滿1年;
(二)近3年內累計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在8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3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6人;
(四)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歷,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
(五)注冊資本金不少於100萬元。
第十一條新設立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具備第八條和第十條第(三)、(四)、(五)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第十二條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報告;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章程以及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專職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職稱證書或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以及人事檔案代理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經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個人簡歷等材料,技術經濟負責人還應提供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
(七)辦公場所證明,主要辦公設備清單;
(八)出資證明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告(含報表及說明,下同);
(九)評標專家庫成員名單;
(十)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還應當提供工程招標代理有效業績證明(工程招標代理合同、中標通知書和招標人評價意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Ⅸ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怎樣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維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以下簡稱工程招標代理),是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託,從事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代理業務。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第四條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並在其資格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
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承擔各類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
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六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
第八條申請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九條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十條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十一條新設立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具備第八條和第十條第(三)、(四)、(五)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
第十二條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申請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還應當提供工程招標代理有效業績證明(工程招標代理合同、中標通知書和招標人評價意見)。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應當向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4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
第十四條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的乙級、暫定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名單在認定後15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在認定前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
第十六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七條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資格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格許可機關提出資格延續申請。
對於在資格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業績、專職人員滿足資格條件的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經原資格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八條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第十九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資格許可機關辦理資格證書變更手續,原資格許可機關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變更後15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申請資格證書變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一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機構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格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後的一方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承繼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但應當符合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承繼原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協商確定;其他各方資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領取新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格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應當持資格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格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格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格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三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實施代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超出合同約定實施代理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妥善保存工程招標代理過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偽造、隱匿工程招標代理過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申請資格升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或者重新申請暫定級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資格許可機關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核查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經營業績、市場行為、代理質量狀況等情況,加強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格後,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格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被撤回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可以按照其實際達到的條件,向資格許可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格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招標代理資格: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格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並公告其資格證書作廢,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資格證書交回資格許可機關:

第三十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格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檔案信息應當包括機構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一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資格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該機構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二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由資格許可機關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該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三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及時辦理資格證書變更手續的,由原資格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原資格許可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或者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該工程招標代理無效,由原資格許可機關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的,由原資格許可機關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79號)同時廢止。

Ⅹ 建築工程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概念如何

答:1、工程招標人:工程業主單位,他們直接發出標書或委託第三方(即招標代理機構)發出標書。
2、工程投標人:是指有意向承接該項工程,有資格、實際參與並拿到招標人發出的標書的單位稱為工程投標人;投標人只是取得了投標資格並不能確定是否能夠承建該項工程。
3、招標代理機構:公開招標中的組織招標的單位需要有組織招投標的能力、資質,所以招標方可以委託政府、社會上有能力、資質的招標中介單位來組織招投標,並支付代理費用。有該中介單位來承擔發布公告、編制招標書、組織招標、開標、評標、發放中標通知書等各環節的工作。該中介單位統稱為招標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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