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設工程中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資.我該怎麼辦
從源頭預防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山東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工保網
不難發現,推行施工過程結算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大改革。此次山東也致力於以結算改革為切入點,謀求建設項目決策、准備、交易、實施等各個階段組織管理模式的轉型升級,進而深化建築市場管理改革,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
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可縮短竣工結算時間、提高工程結算效率,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也是住建部近日於《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中要求「全面推行施工過程價款結算和支付」的原因所在。也應看到,任何觸及行業慣習和既得利益的做法,都會遇到執行難、推行慢的問題,這也要求主管部門協同發力,綜合運用行政規制和經濟手段推動施工過程結算工作開展。
② 如何規避工程勞務分包中民工工資發放糾紛
A建築公司僅與各包工頭簽訂了一份不甚完善的勞務作業分包合同,對於工程款支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問題既無合同之約定,也無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的約束。B包工頭在簽訂合同後,在合同履行的最初幾個月,尚能如期如數發放其聘請的農民工的工資,但在合同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次工程款結算完畢並領取工程款後,B包工頭攜帶九萬余元工程款(其中大部分為農民工的工資)潛逃。其聘請的農民工獲悉後,即開始集體上訪,公安、建設、街道辦等政府部門即進入開始著手處理,政府部門基於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考慮,並不考慮發包人已實際支付完畢工程款,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其也是受害人的事實,而是強行要求發包人支付上述農民工的工資。在強大的行政力量面前,發包人只得服從政府的上述安排,迅速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由於B包工頭已經攜款潛逃,且其系外地人員,無法找到此人,因此,A公司基於各方面的考慮,放棄了向法院提起訴訟。此一事件最終造成發包人多支付工程款九萬余元。 【律師點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的必須是具有法定勞務分包資質的法人企業,個人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勞務分包工作。但鑒於目前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實際情況,建設工程勞務基本上還是以包工頭帶領的民工隊伍為主體,施工總承包方仍然習慣與包工頭打交道,實行的仍然是粗放式的管理方法。而正是基於此種勞務分包模式,往往會造成巨大的工程風險。作為專業律師,我們從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實際情況出發,建議各施工企業採取以下方式管理勞務分包隊伍,盡量降低工程風險: 1、與包工頭或其掛靠的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務分包合同,在合同中詳細約定勞務分包的范圍、價格、工作完成時間、工作質量、違約責任等; 2、要求包工頭向發包人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其數額應當不少於包工頭每月應發的農民工工資總額; 3、包工頭應當在進場施工之前,將其擬聘請民工人員名單交至發包人處備案,該名單信息包括民工姓名、工種、身份證號及復印件;發包人根據包工頭提交的名單向每個民工發放工作證,民工憑此工作證進入工地現場展開施工工作; 4、包工頭應每月將其每個民工完成的工作量及工資數額製表簽字後報監理方、發包人確認,監理方、發包人確認後,即撥付工程款。其中,民工工資由發包人或建設單位直接支付給民工個人,由民工個人在工資表上簽字確認。剩餘款項再支付給包工頭; 5、若有民工已完成其工作,中途需離開。則發包人應與包工頭就其離開的民工辦理工資結算手續,並將其工作證收回,從工資名單中除名,以防止包工頭冒領工資。 上述對策的提出僅是針對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市場的現狀,並非承認此一勞務分包模式的合法性。廣大建設施工單位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仍應該聘請具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使其分包行為具有合法性。
③ 建築工程拖欠人工工資怎樣申請勞動仲裁
您好,一般是訴訟解決,惡意欠薪的可以報警。
④ 關於建設工程類工資拖欠問題
兄弟,你這個錢要想拿回來是很難得。首先是你和該監理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到勞動保護部門一般都不會管的;但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去咨詢,不論結果如何,也算是長長見識;另外,你可以找法律援助部門或律師事務所去咨詢,看看有無把錢要回的可能。
吃一塹長一智吧,以後求職,簽訂勞動合同是硬指標,寧可不幹也不能無合同;另外,如果有一次到月底不開工資,你就要立刻走人減少損失,千萬不能輕信老闆的承諾;其次,就職要到規模和實力強的公司工作,相對的保證度較高。
⑤ 請教:關於建築勞務分包工人工資糾紛的處理意見
1.建築業人工工資糾紛原因分析
1.1欠薪糾紛根源分析
從實施欠薪行為主體來看,是處於建築勞務關系最上端建築實體企業,而欠薪行為的目標受眾為處於建築勞務關系最低端、實施具體勞務的務工人員。從我區建築管理具體實踐來看,受建築施工勞務層層分包的制約,薪酬是否發放決定權的最上端與通過付出勞務而獲取薪酬的最低端沒有任何直接法律關系,也就是說是否足額發放薪酬與建築實體企業沒有太大關系,不會構成實質性影響。因而勞務工資的發放不在重點考慮范圍,也由於無直接法律關系,薪酬發放成為了建築企業對民工施捨,這是欠薪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
1.2欠薪糾紛產生原因分析
1.2.1農民工自身能力不足
受長時期以來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的影響,建築業農民工地位始終處於非常低的境況。同時農民工受自身所具有經濟收入低、生活較為貧困、文化程度過低、謀生技能不強、職業能力弱、缺乏法律自我保護意識等特點的制約,以至自身維權能力、經濟能力和法律技能都非常弱。一旦發生欠薪,通常無力自我救濟,而當社會救助途徑不暢,繁復的訴訟程序與漫長的期限,加上高昂訴訟成本將他們拒之於國家法律救助大門之外,極易陷於極度絕望而尋求極端方式或自虐方式解決,於是就將「欠薪」演變成了糾紛和極端事件,甚至是社會性事件。事實上農民工工作一年的成果大多關系來年全家生活與子女的教育,。無力自我救濟、討薪艱難與卑微,至其情緒容易陷於無望,在不當外部環境刺激下易萌發極端情緒,以至造成慘烈的上訪事件,從而極大地威脅社會穩定。
1.2.2欠薪實質多轉為結賬糾紛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總體經濟水平的上升,人工工資已隨之持續上漲。社會經濟發展規律表明,這種伴隨經濟總量上升的人工費用上漲是剛性的,且將持續下去。因此在建築業薪資分配中,一般情況下實際工資支付總額客觀上均高於合同約定的勞務工程款中工資預算,特別是跨年度建築工程合同,以及現行建築市場施工方先行墊資的規則,以致在施工過程中建築企業處於實際虧損狀況,加上建設單位本身資金問題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項,並往往以拖欠農民工工資形式為代價。特別是已竣工結算長時間無力付款的、以及竣工尚未完成結算的項目,欠薪投訴非常突出,這種情況事前的排摸檢查很難覆蓋。此種情況一般有三種狀況:
一是企業在可承受的情況下,為維持生產穩定,按高於勞務合同金額的實際工資予以支付,從而降低企業利潤;
二是勞務企業或分包包工頭,在招募農民工時,其薪酬大多以市場價為標准,如果甲方不增加金額,則勞務企業或分包包工頭將無力完全支付勞務工人工資,所產生矛盾只能上交至總包企業;
三是因某種恰當因素勞務工人要求增加工資,或者要求退場結算工錢。企業受本身資金與成本約束,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時,即可能造成糾紛而進行投訴。
1.2.3集中支付慣例致節前欠薪突出
現行建築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方式基本採用「按月發放生活費,年底或務工人員退場時集中清結工資」方式。此種工資結算方式存在很大弊端,主要是由於一次性資金需求量極大,在建築方所需支付資金構成中,除了支付農民工工資以外,還必須支付與施工相關的其他款項,比如材料款、建築企業自用資金等等,如若建築企業實收資金低於預算資金時,建築企業優先考量的是支付與施工相關款項以及留足自用資金,而支付務工人員工資並非優先項。同樣勞務企業與包工頭在資金運用時亦會以同一考量,在資金分配出現困難時,拖欠農民工工資是為包括各級包工頭在內的優先項。因而當施工企業資金周轉發生困難,引發工資糾紛則勢所難免。雖然這種支付方式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關於「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被拖欠工資農民工「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但是這個法律效力相對較弱,且相對於農民工來說,幾乎不具操作的可行性。
1.2.4.施工企業違規用工
一直以來勞務企業「空殼化」現象較為嚴重,勞務用工基本以總包-勞務分包-包工頭-班組長-農民工的用工鏈條出現。因此目前用工主要表現為由包工頭雇請用工的狀況。在勞務工人的實際工資結算過程中,建築企業並不是將工資直接發放到農民工個人,而是只與承包人進行工程款結算。由於包工頭往往為自然人而不具用工主體資格,自我責任承擔、法律約束與社會約束效力非常弱,一旦因工程款結算不足或產生糾紛,或包工頭自身經濟利益無法得到滿足,往往拖欠農民工工資就成為首選。由於上一級分包包工頭或勞務企業缺乏承擔市場主體責任的實力,當工資糾紛發生時,從法律關繫上,政府管理部門直接面對的是不具最初資金分配權的勞務企業、或包工頭個體和農民工群體,此其中低級包工頭即具欠薪債務人和被欠勞務工程款債權人的雙重身份,明顯加大了協調解決的難度。此中亦滋生出利用企業違規分包、無合同用工等管理漏洞,以農民工為籌碼進行不法討薪行為。
1.2.5承發包關系混亂加劇了拖欠事件解決的復雜性
由於建築業所涉利益多元而廣泛,且法律規范效力非常弱,以致各種灰色規則甚多,如不論工程大小僱用勞務工人都是層層發包,不僅承發包關系混亂,而且加劇了拖欠事件頻發和解決的復雜性。
一是建設方肢解工程。形式上施工現場是由總包管理,但實質上總包企業由於分包而無法有效地實施現場統一管理,不少專業工程施工部分實質上不在總包管理的范圍,因而拖欠工資事件極易發生;
二是「六無工程」。建設方在沒有任何基建手續情況下擅自開工,出於招商引資需要,基層政府默認建設方的違規行為。當此類項目發生工資糾紛時,由於超越建設管理部門職能范圍,因而無法有效解決;
三是「陰陽合同」。部分建設方與施工企業違法簽訂陰陽合同,實際合同與備案合同的主要條款存在重大差異,極易引發工程款支付爭議,進而導致工資糾紛。
四是分包管理混亂。現行建築市場中,一般建築工程均採用勞務企業分包勞務作業的做法。但勞務企業大都缺乏關聯實力,管理不能到位,工人的日常管理基本處於混亂狀況。加上不少工程項目經理掛靠現象嚴重,同樣無法實施有效的現場管理,一旦發生欠薪糾紛,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和解決。
1.2.6 組織農民工鬧訪為追討工程款的「有效」手段
建設方長時間無力支付工程款,或建築企業低價承攬工程導致虧損,往往將農民工作為工具,以農民工名義討薪,有組織地採取鬧訪手段,達到討要、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在欠薪糾紛中,不論是包工頭為達私利惡意為之、還是包工頭真實為農民工追討薪酬,其欠薪均為客觀事實,因而不論其組織者意圖如何,政府管理部門都必須介入,而由於其復雜性,往往使政府部門陷於非常尷尬的境地。
2.實施相關管理措施時存在的管理瓶頸
在我們對建築企業管理實踐以及欠薪糾紛處理過程中,遇到一些困難與阻礙,主要存在以下四個難點:一是追討欠薪人員是否屬於投訴項目務工人員難以確定;二是難以核定應發工資實際額度;三是難以界定用人企業與用工企業責任;四是工程款與實際發生的工資款難以分離。上述問題始終是欠薪糾紛處理的瓶頸,不僅給糾紛的順利處置帶來困擾,也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追究責任企業與個人的責任造成很大的難度。因此上述問題始終是我區處置欠薪問題關注的重點,經過採取各種措施應對,將上述不利影響降到最低。
3.建築業人工工資糾紛應對對策建議
3.1完善欠薪問題處置具體操作辦法
由於缺乏具體規定,而現有規定過於寬泛,可操作性不強,基層政府管理部門在面對巨大的維穩壓力時,有時只能開口子,形成 「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範例,成為被建築企業與包工頭利用的工具,當建築企業與包工頭欲達目的時只需將「火」燒大,迫使政府出面即可,從而反過來導致欠薪事件,特別是惡意欠薪事件的增多。因此必須出台明確的處理欠薪問題的操作辦法,基層政府的相關工作才能更有「底氣」、更加規范。惡意欠薪與惡意鬧薪問題也才能從根本上得到遏制。
3.2企業欠薪風險進行管控
在建築業管理實踐中,欠薪事先一般都有徵兆,所以未雨綢繆,提前介入,早發現早解決,是欠薪風險管控的有效手段之一。管理實踐中,我們在每年較為敏感的時間窗口6月、11月兩次組織開展全區在建工程勞務用工專項檢查,結合平時的各項檢查,重點核查近年來有工資拖欠記錄的企業,平時有舉報投訴的企業,工程款支付缺口較大、有拖欠工資可能的企業。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企業立即糾正,並依據相關規定做進一步處理,同時跟蹤督查,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進一步規范勞務用工市場。
3.3 多管齊下,嚴厲打擊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上海市勞動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關於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對於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可以處以警告、罰款。限制其市場准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對其資質條件進行核查等相應處罰措施。2012年春節期間,我區即對拖欠民工工資、管理混亂造成民工集訪鬧訪的4家責任企業、責任人作了嚴肅處置,起到了較為有效的懲戒作用。
對於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包工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規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一經發現,即可直接將材料上報司法機關或舉報,追究其刑事責任,並通過此手段追索農民工工資。有效地遏制了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3.4 實施四項基本措施,強力監督建築業人工工資支付
3.4.1設立綠色通道,加強監管
在企業顯著位置設立「綠色意見箱」,由每個分中心的3名專職建築協管員定期開啟,且需2人在場同時開啟,並在信箱上明確標明建築業企業管理辦公室的信訪電話及郵箱地址。
3.4.2強化法律效力,確保維權到位
根據法律關於欠薪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責任的規定,若有農民工上訪投訴「欠薪」,若企業提不出發放工資證據即可認定為欠薪,並依據法律與規定處置,可較好地解決農民工討薪「舉證難」的問題。與此同時對沒有實際證據證明欠薪的農民工進行法律與維權教育,提醒和指導其索要相關證據,如「白條」,以提高維權意識及自我保護能力。
3.4.3欠薪企業需繳納保證金,切實予以制約
嚴格實行《上海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滬建建管[2006]第052號)的規定,要求出現違規用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繳納「工資保證金」,以為企業能夠及時支付工資的保證,即一旦發生欠薪行為則以保證金支付,支付欠薪後的保證金缺口,建築企業必須及時補足。以此提高對農民工的救助能力。
3.4.4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規范市場行為
建築工程合同備案後,不定期進行排查,對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堅決嚴厲處罰,從源頭上遏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也同時梳理了承發包關系,讓復雜的承發包關系有了頭緒,便於管理。
結論
隨著建築行業不斷發展,行業總體呈現高速發展的特點,對於用工在建築行業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但用工工資糾紛一直是困擾當今社會重要難題之一,為了更好地協調與解決用工與建築單位的關系,文章主要從不同的方面,提出了不同的建議,以對當前建築行業用工糾紛的解決提供一定參考價值。
⑥ 在建設工程中的勞動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解析建設工程勞務糾紛處理常見問題:
一、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需要考慮的因素
在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時候,律師的作用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包括項目應該分解成幾個獨立的合同及每個合同的工程范圍,採用何種方式,合同的種類、形式和條件,合同重要條款的確定,以及合同簽訂和實施時重大問題的決策,各個合同的內容組織、實施、技術時間上的協調。
此外,當事人還應當依據以下客觀情況來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首先,從業主來看,業主的資信、資金供應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具有的管理意願,業主對工程的質量和工期的要求等等;其次,從承包方的角度來看,應當考慮承包方的承保能力、資信、企業規模、管理風格和水平,目前的經營狀況,過去同類工程的經驗,企業的經營戰略,長期重擊、承受和抗擊風險的能力等。在不同規模特點,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的質量要求,和工程范圍的確定性,計劃程度、招標時間和工期的限制,項目的盈利性,工程的風險管控,工程的資源,如資金、材料設備供應和限制性條件等,這是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時不管是發包方還是承包方,都應當考慮的一些因素和風險。給建築施工企業擔任法律顧問,不管是哪方的法律顧問,最主要的事情是審查和訂立合同,在訂立工程合同時首先要考慮上述一些因素,最大的避免風險,維護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建設合同中的重要條款,業主一般處於主導地位去確定一些合同中的重要條款。關於這個重要條款,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適用於合同關系的法律以及合同爭執仲裁的地點、程序等;
第二,如果採用進度付款、分期付款、預付款,或者由承包商墊資承包,這些業主的資金來源保證情況等因素;
第三,合同價格的調整條件、范圍、調整方法,特別是對於物價上漲、匯率變化、法律變化等對合同價格調整的規定;
第四,合同雙方風險的分擔;
第五,對承包商的激勵措施;
第六,關於合同執行過程中控制措施的設定,業主在工程施工中對工程的控制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
合同中必須設計完備的工程式控制制措施來保證工程的順利完工,比如變更工程的權利,工程質量的檢查權,對工程付款的控制權,當施工進度拖延時立即加速的權利,當承包方與施工單位不履行合同時,業主的處理權,這些合同重要條款的把控,當然主要是對發包方而言,只要條款設置得比較合理,就可以有效防止糾紛的發生,防患於未然,也可以依靠規范的合同來進行處理。以上講的主要是作為業主或者業主方面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合同重要條款的設計及把控。
三、如何區分勞務分包與勞務合同
勞務分包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勞務分包並不能將其作業內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勞務分包的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勞務分包作業,向勞務分包的發包人負責,這是勞務分包的概念和定義。勞務合同是項目經理部和企業內部勞務公司之間的合同,合同的主體是項目經理部和勞務公司部,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勞務分包並不能將其作業內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勞務分包的合同從性質上看是基於建設分包合同產生,只有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才會產生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從上述概念和定義的區分可知,勞務分包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范疇,其既不是勞動合同也不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工程承攬合同。
四、農民自建房的性質問題
關於農民自建房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調整范疇,這是我們司法實踐中和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農民自建房是否屬於建築法調整范疇,農民自己請的施工隊發生了工傷事故,或者結算糾紛怎麼處理,這是日常生活中比較普遍的一個問題,這里跟大家探討交流。根據我國建築法第83條,農民自建房,不論是自己施工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建設施工,都屬於農民自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設行為受分裝和建設規劃管理局的。農民將自建住宅承包給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的活動應當受建築法的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都屬於建設施工合同。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如果在上述合同執行過程當中也適用我國建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來進行調整。以上是對於農民自建房是否屬於建築法調整的理解。
五、建築工程總、分包單位的責任承擔
建設工程一般是建設方和工程施工的總包方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毫無疑問,總包方應當對其總包工程按照建築施工合同的規定來承擔自己作為總包人的法律責任,經建設方同意總包方可以將部分分包工程承包給分包企業進行分包,總包方應當對分包方的分包工程向建設方承擔責任,不能因為分包方和總包方有合同的約定而免除總承包方向建設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總承包方履行了總包的責任以後,如果是分包單位造成了責任,總包單位可以依靠分包合同約定向分包方進行追償。現在的法律也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總包方應當對其分包的工程,與分包單位一起對總包承擔連帶責任。確定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建設方承擔連帶責任,有助於促進總包和分包商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工程質量、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六、建設工程合同無效處理
非法分包、違法轉包或者借用他人私自簽訂的合同無效,如何處理的問題。這個問題如果大家學習過合同法的話應該有所了解。有過錯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具體到合同糾紛當中,處理原則和方法又是怎麼樣的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釋當中,對於非法分包、違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一般原則是收繳非法所得,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掌握的原則是按照其實際施工部分非法所得予以收繳。因此,一個主要的原則和觀點就是合同無效,是不能謀利的。
七、黑白合同的效力認定
黑白合同並非是一個具體的合同,而是人們在處理合同時兩種不同做法的稱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中,建設單位與實際的承包單位會簽訂一個備案合同,往往建設單位為了壓低工程款或者降低稅金等各方面考慮在備案合同以外與施工單位再另行簽訂一個合同,也就是實際履行的合同,備案的合同稱為白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另行簽訂的實際施工合同叫黑合同。無論是簽的黑合同還是白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能忠實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就會相安無事,問題是如果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了爭議,一方以備案合同對自己有利的合同來主張權益,另一方以未備案合同來主張權益,究竟如何來判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因此,雙方發生糾紛以後一般以備案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這也就是對於黑白合同的處理原則。
八、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資料收集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工程施工資料,為以後的工程結算創造條件,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在建設工程合同施工過程當中,我們應當注意收集雙方往來的信函,包括工程聯系函、會議紀要、執行備忘錄,以及工程變更設計的相應資料、引進工程的簽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簽擬,單位的整改、通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天氣狀況是否影響施工,工期延誤或者窩工,有沒有簽證單或者聯系函。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收集好證據,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以後就可以用證據說話,定紛止爭,維護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合法化。
九、「完工」和「竣工」的區別
很多人容易混淆,但其實這是兩個概念。「完工」是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也就是總包單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完成了全部的工作量。工程「竣工」是工程完工以後基本驗收合格才能叫做竣工。「竣工」比「完工」的要求和定義更加高,工程竣工主要是工程達到竣工的條件才叫竣工,比完工的要求更高。作為建設工程領域的專業律師應當注意以上概念的區分,只有自己更加專業才能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業務也會越來越多。
十、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根據建築法第18條規定,建設工程的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和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第22條,當事人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綜合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工程價款的確定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合法約定來作為結算依據。
造價咨詢公司的結算審核意見與財政部門的審計報告的區別在哪裡?造價咨詢公司的結算審核意見指的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造價結算過程中,一般會委託工程造價咨詢公司進行結算審核,這個結算審核意見經過雙方簽字確認是合法有效,是當事人結算的最終依據和標准。結算審核意見一般由具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公司出具,而財政審計報告指的是政府工程、大型社會公益工程,在工程完工以後,財政部門的審計單位一般會進行審計,是一種行政內部監督的行為,這是造價咨詢公司審核意見和財政審計報告的區別。財政審計報告的結論只是其行使國家財政性資金監督管理職能的依據,而非當事人結算工程款的法律依據。
十一、工程款的計算與結算風險
不管是發包方還是建設方,做一個工程最主要的目的是盈利,工程款的風險是雙方當事人必須考量的問題,也是我們作為專業律師應當注意的問題。工程款的計算與結算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工程價款的約定不明,一般的工程價款有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和可調價三種方式,對約定的可調價格未明確約定調整方法,採取固定價的合同未約定風險范圍、風險費用,也未約定風險以外的價格調整方法。預付款的時間和金額約定不明,工程量發生變化未以書面形式確認從而導致一方對工程變更的不認可。工程形象進度款難以確定,導致形象進度款支付困難。還有經常可以預見的就是結算報告的遞交手續不規范,業主不按時結算,拖欠工程款等問題。
計算與結算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歸根結底,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當中,必須把影響工程款結算和計算的各種情況都約定清楚,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事後通過書面形式對合同執行過程當中產生的風險、變化進行確認,以利於後期工程款的結算。對於防範的重點,我們認為第一要明確約定合同價款的方式,對於可調價格的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價款調整的方法,比如說具體包括設備、材料價格漲落、設計變更、降雨、台風等自然因素,發生了這些因素,價格怎麼調應當及時固定。對於固定總價合同,承包人應充分考慮物價因素、自然因素等,合同及時備案。
明確約定預付款的時間和金額,合同條款要上下呼應、內容統一,要清晰明白。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量的計算方法和程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增、補、漏工程時應當及時以書面的形式對變更的工程量和價款進行約定。對形象進度款要做出具體詳盡的描述和規定。遞交結算報告應當有明確的簽收程序。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發包人收到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給答復的視為認可結算工程款的問題。關於工程款的結算,涉及的關於承包方的風險比較多,以上主要是站在承包方的角度工程結算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的一些注意和把控的方面和策略。
十二、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期限和裝修工程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是優先於抵押權和債權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只包括工程的人工報酬、材料款等直接支出,不包括發包人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起六個月內行使,否則喪失了優先權。作為承包方的律師或者承包單位的法律顧問一定要注意這六個月的期限。
⑦ 建設單位承擔工傷賠償後能否依據《承包合同》向包工頭追償
作者:孟聖祥 時間:2012-06-14作者: 全方位律師網 孟聖祥無資質的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進行實際施工,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了,盡管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出台大量文件來禁止這種情況的出現,但是成效微乎其微。原因就是該無資質的承包人多為自然人,自然人掛靠一個有資質的建設單位,借用該單位資質進行招投標、履行合同就很好的規避了相關規定。在自然人掛靠該有資質建設單位的時候,通常都會和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協議中也明確約定,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責任由自然人承擔,或者由單位先期墊付,之後向自然人追償。而現場施工人員全部由承包人自行組織,建設單位僅收取一定金額的管理費。現在要探討的問題就是,如果自然人帶領的建築工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建設單位替該掛靠的自然人墊付相關的賠償費用後,能否依據《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向自然人追償? 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是《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說明該自然人是該單位的職員,單位內部簽訂該協議當然有效,且協議約定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因此,建設單位可以依據該合同向自然人追償。 另一種觀點認為,盡管合同名稱是內部承包合同,但是,如果深究的話,該自然人與建設單位之間並沒有建立勞動關系,這也是大多數內部承包合同的通病,因為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一般會查明到底該自然人有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有沒有購買社會保險,工資收入情況等等。如果這三種不具備,法院是可以認定不成立勞動關系,協議當然無效,協議中的責任承擔條款也無效。因此,單位向自然人追償沒有法律依據。我認為以上觀點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 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還有《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都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後果,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簽訂《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時,作為有資質的建設單位,明知不能將工程承包給沒有資質的承包人而執意為之,是存在很大過錯的;而承包人一般也是熟悉該領域是需要要資質才能進程施工,也同意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後,給建設單位肯定是造成了損失,應該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問題深入一下,如果單位進行工傷賠償後,承包人主動向建設單位寫一份承諾書,承諾自願對該工傷賠償負責。該承諾書的效力如何?理論界又有不同的觀點,一說,承諾書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內部承包協議,協議無效,該承諾書當然無效。一說,承諾書是在單位進行工傷賠償後,承包人主動做出的又一個法律行為,屬於新的法律關系,應有效。 我認為,承諾書是當事人在發生賠償後,向建設做出的同意承擔工傷賠償的真實意思表示,與內部承包協議無關,且該承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應有效。但是該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什麼呢? 該承諾書只有承包人的義務,對單位並無設定任何義務,從這點可以把該承諾書理解為是贈與行為,如果承包人履行了承諾內容,該贈與行為履行完畢,如果沒有履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承包人在沒有履行承諾前是可以撤銷的。因此,我認為該承諾書是有效的,只是在履行前可以隨時撤銷。綜上,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在進行了工傷賠償後,是可以有限度的要求無資質的承包人賠償。如果承包人出具建設單位承諾書,施工單位也是可以向承包人追償的,只是承包人有撤銷的權利。最後,給建設單位建議是,進行工傷賠償後,直接從承包人的工程款或者保證金中將該賠償款扣除,同時要求承包人簽字確認,就萬事大吉了!由於該法律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理論和實務界又有不同的看法,以上僅為本人個人觀點,望探討!
⑧ 三)涉及農民工工資、勞動報酬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法院拖延,可以投訴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與勞動者無關,如果拖欠工資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所欠工資。起訴費10元。
⑨ 建設單位承擔工傷賠償後能否依據《承包合同》向包工頭追償
無資質的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進行實際施工,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了,盡管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出台大量文件來禁止這種情況的出現,但是成效微乎其微。原因就是該無資質的承包人多為自然人,自然人掛靠一個有資質的建設單位,借用該單位資質進行招投標、履行合同就很好的規避了相關規定。在自然人掛靠該有資質建設單位的時候,通常都會和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協議中也明確約定,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責任由自然人承擔,或者由單位先期墊付,之後向自然人追償。而現場施工人員全部由承包人自行組織,建設單位僅收取一定金額的管理費。 現在要探討的問題就是,如果自然人帶領的建築工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建設單位替該掛靠的自然人墊付相關的賠償費用後,能否依據《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向自然人追償? 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是《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說明該自然人是該單位的職員,單位內部簽訂該協議當然有效,且協議約定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因此,建設單位可以依據該合同向自然人追償。 另一種觀點認為,盡管合同名稱是內部承包合同,但是,如果深究的話,該自然人與建設單位之間並沒有建立勞動關系,這也是大多數內部承包合同的通病,因為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一般會查明到底該自然人有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有沒有購買社會保險,工資收入情況等等。如果這三種不具備,法院是可以認定不成立勞動關系,協議當然無效,協議中的責任承擔條款也無效。因此,單位向自然人追償沒有法律依據。 我認為以上觀點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 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還有《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都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後果,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簽訂《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時,作為有資質的建設單位,明知不能將工程承包給沒有資質的承包人而執意為之,是存在很大過錯的;而承包人一般也是熟悉該領域是需要要資質才能進程施工,也同意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後,給建設單位肯定是造成了損失,應該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問題深入一下,如果單位進行工傷賠償後,承包人主動向建設單位寫一份承諾書,承諾自願對該工傷賠償負責。該承諾書的效力如何?理論界又有不同的觀點,一說,承諾書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內部承包協議,協議無效,該承諾書當然無效。一說,承諾書是在單位進行工傷賠償後,承包人主動做出的又一個法律行為,屬於新的法律關系,應有效。 我認為,承諾書是當事人在發生賠償後,向建設做出的同意承擔工傷賠償的真實意思表示,與內部承包協議無關,且該承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應有效。但是該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什麼呢? 該承諾書只有承包人的義務,對單位並無設定任何義務,從這點可以把該承諾書理解為是贈與行為,如果承包人履行了承諾內容,該贈與行為履行完畢,如果沒有履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承包人在沒有履行承諾前是可以撤銷的。因此,我認為該承諾書是有效的,只是在履行前可以隨時撤銷。 綜上,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在進行了工傷賠償後,是可以有限度的要求無資質的承包人賠償。如果承包人出具建設單位承諾書,施工單位也是可以向承包人追償的,只是承包人有撤銷的權利。 最後,給建設單位建議是,進行工傷賠償後,直接從承包人的工程款或者保證金中將該賠償款扣除,同時要求承包人簽字確認,就萬事大吉了! 由於該法律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理論和實務界又有不同的看法,以上僅為本人個人觀點,望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