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辦理臨時性建築的施工許可證,有什麼要求
以株洲市為例:
根據《株洲市建築工程臨時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六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工程項目,在不具備辦理正式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情況下,可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
1、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含安置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改造項目等)及民生實事工程項目;
2、「5115」工程企業生產建設項目及符合產業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
3、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第七條 建設單位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關資料:
1、綠色通道審批卡;
2、已獲得發改、規劃等部門批準的相關文書或工作聯系單;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並簽訂合同,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5、施工圖紙已經審查並合格;
6、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己簽訂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諾責任書;
8、按規定勞保基金繳納到位;
9、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署補齊報建資料換取正式施工許可證的承諾書。
(1)臨時建設工程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株洲市建築工程臨時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八條 審批機關在受理建設單位申辦臨時施工許可證時,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頒發臨時施工許可證;對於申請資料不全或者失效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條 臨時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超期自動失效。
第十條建設單位必須在臨時施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得正式施工許可證,如有效期限屆滿仍不具備辦理正式施工許可證條件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臨時施工許可證,但重新申請辦理不得超過兩次。逾期未取得正式施工許可繼續施工的,將按違法施工行為進行處罰。
② 城鄉規劃法第44條中的臨時建設的規定,請問有沒有法定機關或法律法規解釋過什麼是臨時建築
什麼是臨建設施?
相關概念 施工企業為進行建築工程施工所必須搭設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臨時設施費用等
收取部門 施工企業
收取標准 招標及雙方協商議定
概述 1 現場辦公、生活、生產臨時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辦公、生活臨時建築不應超過3層,生產臨時建築應為單層建築;
2)臨時建築高度不宜超過12m;
3)房門凈寬不應小於0.9m,使用面積超過30m2的房間,其房門凈寬不應小於1.2m;
4)室內最大疏散距離不應大於15m;
5)房間門距樓梯口不應大於20m;
6)臨時建築的圍護結構應採用難燃或不燃材料,屋面面層應採用不燃材料。
2 有動火作業的臨時建築、易燃易爆及可燃物庫房和發電機房、變配電房的門應向外開啟,且房門凈寬不應小於0.9m。
3 房間分隔為可燃材料時,應每隔30m用不燃材料設防火分隔。
4 過道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安裝,過道寬度不應小於1.1m。
5 樓梯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寬度不小於過道寬度。
③ 城鎮規劃管理中對臨時建築如何處理,有哪些規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
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④ 臨時建築的規定有那些
臨時建築一般是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結構簡易並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其外在形式有:鐵皮房、油氈房、窩棚、遮陽棚、房頂棚屋、棚架、工棚、菜農、果農搭建的臨時棚屋等,總之臨時性建築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根據《城市規劃法》中「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及有關規定,臨時建築的特徵是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層數不超過2層、材料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具體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⑤ 臨時用地有哪些使用規定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1、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4、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