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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制度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8-13 07:28:18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怎麼寫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要就是合同相對人、法律關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確定、已付款認定、質保金數額、質保期是否屆滿、利息或利息損失如何起算、利息標准等。其中最關鍵的是合同相對人是那兩方;合同的性質是承包、轉包、違法分包、或借用有資質的人簽訂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主要的法律依據。當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據。

❷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有哪些基本制度以實例進行說明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工程范圍。
2、建設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一項整體的建設工程,往往由許多的中間工程組成,中間工程的完工時間,影響著後續工程的開工,制約著整個工程的順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對中間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作明確約定。
4、工程質量
5、工程造價。工程造價因採用不同的定額計算方法,會產生巨大的價款差額。在以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合同中,應以中標時確定的金額為准;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干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包括相應的不可預見費)為工程價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則應以審查後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准。
在建築、安裝合同中,能准確確定工程價款的,需予明確規定。如在合同簽訂當時尚不能准確計算出工程價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圖預算加現場簽證和按時結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確規定工程價款的計算原則,具體約定執行的定額、計算標准,以及工程價款的審定方式等。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工程的技術資料,如勘察、設計資料等,是進行建築施工的依據和基礎,發包。

❸ 有沒有工程合同案例分析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除《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之外,現行《合同法》、《民法通則》對「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較為明確的規定。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不少有關「合同履行地」的批復、通知、復函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民商事合同類案件的管轄一直採用特徵履行地規則。該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徵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佔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其依據在於,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徵的義務,在雙務合同中,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徵,是區別此合同與彼合同的標志特徵,故以該特徵為依據確定合同履行地。如買賣合同中,一般認為其特徵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以該特徵義務履行地作為該合同的履行地。同樣,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等等,也都是按照合同性質來確定合同履行地。

盡管從法律到司法解釋,就「合同履行地」的規定都是較為明確的,但筆者近期代理了一起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卻因「合同履行地」的問題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後又經二審法院裁定受理而一波三折。

❹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於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牆工程並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並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並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於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准;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❺ 工程項目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1.合同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合同。2.建設工程合同屬於要式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3.開發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30日內,必須同中標單位進行簽訂合同,同時不得對合同價格進行磋商。同時不得壓縮合同工期,提高質量標准。施工單位在未進行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進場施工,應辦理施工許可證。合同未簽訂,開始施工,也屬違規行為。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開發商停止施工,並處於罰款。簡單回答,不知道滿意否?
2.預付款:840*0.25
3.起扣點:T=P-M/N(P合同金額,M預付款金額、N主要材料及構配件費比重)
其他自己算

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謝謝幫忙分析一下!!!!!!!!!!!

答:
1、暫估價的分部分項工程應按當時當地實際市場材料單價計算,而工程造價價款應按該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新發布的人工單價和規費調整文件調整。
2、事件一,按當地造價管理部門新發布的相關文件調整;因為,在《工程造價管理辦法》中規定,工程造價需按當地新發布的工程造價管理文件執行。
事件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圖施工,並不能索賠;因為施工圖解釋權優於招標書中的工程項目描述,並且在投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能發現此問題。
事件三,施工單位不可索賠;因為,施工單位能在投標過程中以及實地勘查的時候能發現此問題,並提出問題,並要求更改。
3、承包方可以提出來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首先,是由於不可抗力導致了工程的延期,其次施工方的對主體的修復、雙方現場辦公房的重建以及發包方提出的按原計劃完工都可以提出費用索賠或趕工費補償。
4、不合理,這屬於工程重大變更,屬發包方責任。

❼ 建設工程合同案例

從案情介紹來看,該案可能是承包人將項目轉包給包工頭,也可能是包工頭掛靠建築施工單位承包項目。但不論是何種情況,都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
對於這類糾紛的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具體的原則。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所以有「建築商支付包工頭392萬元,開發商在欠付款3萬元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判決。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所以判決「建築商的管理費141萬余元作為非法所得由法院另行製作司法文書予以收繳」。案件中的包工頭,是該項目的實際施工人。
至於改判情況,由於案件介紹中沒有說明詳細內容,只能認為是依據事實與法律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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