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步驟
根據(合同法)第271條之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必須嚴格地按照一定程序進行。其訂立過程一般分為以下4個步驟:
第一,立項。由業務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提出初步設想,並報國家計劃部門批准。
第二,進行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被國家計劃部門批准後,成立籌建委員會,委託有關機構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並報國家計劃部門審批。
第三,訂立勘察、設計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74條的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四,訂立施工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依據被批準的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訂立建築、安裝合同。《合同法》第275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合同雖然可以由當事人自由協商訂立,但根據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政府和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實行招標投標。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一般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即嚴格地經過招標、投標和決標3個階段。《合同法》第271條也規定: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不允許任何徇私舞弊、透露標底的行為。
⑵ 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名稱和地點;
(2)建設工程施工工程范圍和內容;
(3)建設工程施工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施工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5)建設工程施工工程造價;
(6)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7)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
(8)建設工程施工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9)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10)建設工程施工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⑶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主要條款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主要條款
(一)勘察、設計合同的訂立
勘察、設計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勘查、設計單位接到發包人的要約和計劃任務書、建設地址報告後,經雙方協商一致,在書面合同簽字或蓋章後合同生效。
勘察、設計如由一單位完成,則應簽訂一個勘察設計合同;若由兩個不同單位承擔,則應分別訂立合同。
建設工程的設計由幾個設計單位共同進行時,建設單位可與主體工程設計人簽訂總承包合同,民承包人與分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對全部工程設計向發包人負責,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對總承包人負責並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施工、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訂立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已獲批準的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時,即可簽訂建築施工和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發包人可以將全部施工安裝工程發包給一個單位總承包,也可以發包給幾個單位分別承包。一個承包人總承包的,可以將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分包人對總承包人負責並對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三)分承包的禁止
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對於應當由一個施工人完成的工作,總承包人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給若干個分承包人;總承包人經發包人許可,可將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將全部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准用承攬合同,發包人有合同解除權。
(四)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
勘查、設計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⑷ 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一、平等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定,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
二、自願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願約定。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願;
第二,與誰訂合同自願,;
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
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
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
三、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
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
四、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
五、善良風俗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包括以下內涵:第一,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精神和原則。
第二,合同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准則。
(4)誰來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擴展閱讀:
一、當事人違反平等原則,在締約過程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二、當事人違反合同自願原則,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三、當事人違反公平原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導致合同顯失公平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四、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重要內容產生「重在誤解」而簽訂合同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五、當事人違反善良風俗原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合同無效。
⑸ 怎樣簽訂建設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注意這些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合同關系。
⑹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主要採用什麼方式
建設工程合同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屬於要是合同的范疇,國家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已由住建部、國家工商總局於2013年聯合發布使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⑺ 建築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由哪個機關確定的
1、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2、《合同法》第275條明確規定了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
3、施工合同的效力適用於《合同法》第44條規定,如果沒有批准、登記等特殊要求,施工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4、關於施工合同的其他問題,可以看看《建設工程合同解釋》。
⑻ 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原則有哪些
鑒於業主(甲方)和承包商(乙方)有XXX合作協定
鑒於業主(甲方)和承包商(乙方)簽署了XX備忘協議
鑒於業主(甲方)和承包商(乙方)XXXX
鑒於業主(甲方)和承包商(乙方)XXXX
鑒於業主(甲方)願意XXXXX
鑒於承包商(乙方)同意XXX
以此以上各條款,現業主(甲方)和承包商(乙方)授權代表XXXX簽署XXXX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