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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內容有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2021-08-13 10:25:37

『壹』 建設工程合同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工程范圍。
2、建設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4、工程質量
5、工程造價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8、撥款和結算。
9、竣工驗收。10、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
11、相互協作條款,等

『貳』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合同生命期從簽訂之日起到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而自然終止。而工程合同管理的生命期和項目建設期有關,主要有合同策劃、招標采購、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等階段的合同管理,各階段合同管理主要內容如下。

1.合同策劃階段合同策劃是在項目實施前對整個項目合同管理方案預先作出科學合理的安排和設計,從合同管理的組織、方法、內容、程序和制度等方面預先作出計劃的方案,以保證項目所有合同的圓滿履行,減少合同爭議和糾紛,從而保證整個項目目標的實現。該階段合同管理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合同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專業合同管理人員配備。

(2)合同管理責任及其分解體系。

(3)采購模式和合同類型選擇和確定。

(4)結構分解體系和合同結構體系設計,包括合同打包、分解或合同標段劃分等。

(5)招標方案和招標文件設計。

(6)合同文件和主要內容設計。

(7)主要合同管理流程設計,包括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設計變更、支付與結算、竣工驗收、合同索賠和爭議處理等流程。

2.招標采購階段合同管理並不是在合同簽訂之後才開始的,在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基本上都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在招投標階段應保證合同條件的完整性、准確性、嚴格性、合理性與可行性。該階段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編制合理的招標文件,嚴格進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依法組織招標。

(2)組織現場踏勘,投標人編制投標方案和投標文件。

(3)做好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

(4)合同審查工作。

(5)組織合同談判和簽訂。

(6)履約擔保等。

3.合同履行階段合同履行階段是合同管理的重點階段,包括履行過程和履行後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內容有:

(1)合同總體分析與結構分解。

(2)合同管理責任體系及其分解。

(3)合同工作分析和合同交底。

(4)合同成本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及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等。

(5)合同變更管理。

(6)合同索賠管理。

(7)合同爭議管理等。

『叄』 建設工程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工程范圍。
2、建設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4、工程質量。
5、工程造價。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8、撥款和結算。
9、竣工驗收。
10、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
11、相互協作條款,等

『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稱建築安裝合同,主要條款有: (1)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稱和地點; (2)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范圍和內容; (3)建設工程施工開工、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5)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造價; (6)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7)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 (8)建設工程施工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9)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10)建設工程施工違約責任。

『伍』 簡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您好,由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國家對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較強的指導性,建設部等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建設工程合同的示範文本,作為指導各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主要參照。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適用的示範文本主要為建設部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9年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下稱示範合同),該版本是在1991年頒布的版本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的,同時也參考了國際上最為通行的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內容,在合同內容與形式上都相當完善。中國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採納了這一示範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範合同分為三部分:協議書、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協議書是對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達成合意的書面確認,主要包括工程概況、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准、合同價款、合同文件的范圍等基本內容。通用條款則是對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詳細規定,可適用於各種不同的工程項目,具有相對固定性。專用條款則是合同雙方針對特定工程項目所作特別約定,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間。示範合同內容相當豐富,下面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具備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
1、當事人條款合同應明確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承包人應具備與合同工程相對應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
2、工程名稱和范圍(標的物條款)
該條款主要用於明確合同所指向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和范圍。項目名稱、施工現場的位置、施工界區等都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施工准備條款該部分條款主要對在工程施工前應完成的工作進行約定,主要包括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土地平整、道路通暢及水電設施應予完成;具備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為施工許可證,依建築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能開工,當然還包括其他如臨時用地、爆破作業等其他許可文件;施工場地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及工程設計圖紙的交付,發包人並應對其提供的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承包人應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指定的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確認後,承包人應按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的檢查與監督。合同應明確工程開工與竣工日期,並對工期延誤及相關責任問題進行約定。
5、工程質量和檢驗條款承包人應對工程應達到的質量標准作出承諾。按國家標准,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按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均分為「合格」與「優良」兩個等級,合同應約定工程質量需符合何種標准,以及當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的鑒定機構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委派的監理工程師或駐場代表有權隨時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問題則承包人應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達到約定標准。對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驗收程序及雙方責任,合同也應作出約定。
6、價款及其支付在建設工程合同實務中,價款問題產生的糾紛最為常見。建設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價金額通常較大,合同履行期相對較長,其中可變因素較多,因此在客觀上也確實存在價款難以確定或其確定過程較復雜的情況。建設部2001年頒布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規定了三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方式:固定價,即合同總價或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可調價,即合同約定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隨價格變化而調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其中一種計價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為三部分:預付款、進度款和結算款。預付款是指開工前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項,款項用於承包人開工前期的准備工作,該部分款項應於開工後從發包人應付工程款中扣除。進度款則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逐筆支付的款項。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攬合同性質,勢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擔墊付工程款的義務,因此根據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點。結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後,雙方對工程總價進行結算所確認的工程款,對發包人已付工程款與結算款的差額部分,發包人應予支付。
7、材料及設備供應建設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與設備,因此合同應就材料與設備供應主體、供應范圍、供應日期、驗收程序及標准、保管責任等問題進行約定。材料和設備既可由發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應對材料與設備的合格性承擔責任,另一方有權對其進行檢驗並提出質量異議。
8、竣工驗收與結算條款竣工驗收與結算條款應對驗收和決算的程序進行明確約定。在預計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准備驗收,並提供相關驗收資料,發包人應及時組織有關各方包括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與承包人共同進行竣工驗收,並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修改意見,驗收合格或經修改後合格的,承包人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不組織驗收的,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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