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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違約解除建設工程合同

發布時間:2021-08-13 11:49:43

㈠ 發包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建設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鼎晟律師主任律師紀永成律師說,《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作出了規定,《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根據上述規定,發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況包括: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發包人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護發包人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發包人解除條件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不履行次要義務,不能構成發包人解除合同的義務。不履行主要義務應以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為判斷標准。
2.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承包人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並拒絕修復。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建築工程不能使用,承包人構成違約,承包人應當修復,承包人拒絕修復,那麼承包人構成根本違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屬違法行為,該行為無效,嚴重損害了發包人的合法權益,致使發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更多的可以網上找沈陽合同糾紛律師紀永成到官網查看更多資料和案例解析。

㈡ 發包人、承包人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條件與法律後果

一、建設工程合同解除
所謂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後,開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請求解除雙方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其法律特徵有:
1.建設工程合同須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發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後,尚未開始履行或履行完畢之前,如果已經履行完畢,不發生解除合同的問題;
3.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為。
二、合同法關於解除合同的相關規定
(一)《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司法解釋規定的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己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四、司法解釋規定的承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五、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一)《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末履行的,終止履行;己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四)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㈢ 因發包方違約,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劉政偉律師,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主任、創辦人,著名建築工程及房地產法律事務處理專家。 劉政偉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先後發表專業論文數十篇。劉政偉律師一直致力於工程建築及房地產法律事務的研究,在房地產和工程建築服務領域,在工程建築法律服務領域造詣頗深,成績斐然。特別是在處理各類重大、復雜、涉及多層面、多線索的非訴項目或訴訟案件中,能夠全方位、立體化地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從而為客戶提出最佳解決方案,廣受好評。 多年來,劉政偉律師先後為多家國內知名房地產及建築工程企業提供過專業、高水平的法律服務,並為交通銀行、建設銀行、鞍鋼集團等上百家企業及具體項目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務。 部分建築及房地產客戶名單: 上海寶冶集團 沈陽華銳發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沈陽三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遼寧中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沈陽天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遼寧萬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遼寧三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遼寧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沈陽空軍第二招待所基建辦公室 因發包方違約導致施工合同解除,對於已完成工程價款的結算,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應當核對確認已經完成的工程量。 二、應當確認已完工程量是否合格;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整改達到合格。 四、對於按照合同約定未到給付期限的工程款和工程保修款,應當一並進行結算。因為合同解除以後,承包方將不再繼續履行施工義務,未到期的債權,因合同解除已經轉化為到期債權。 五、承包方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向發包方主張其它損失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預期利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並不必然免除承包人對已經完工部分工程的保修責任。承包人就已經完成部分的工程,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修義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㈣ 發包人解除建設工程合同需要哪些條件

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㈤ 建設工程合同如何解除,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後怎麼辦

一、建設工程合同如何解除如同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樣,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對於協議解除,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又不違反法律規定,一般應予准許。對於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情形。但這些規定過於原則,對於建設工程合同來講,合同的法定解除可以分別從發包人的解除權和承包人的解除權兩個方面加以說明。(一)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發包人可在四種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權: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9條的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上述規定是解釋《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具體適用情形,主要是從發包人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發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權的角度進行了規定。上述解釋沒有就《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其他情形進行規定。從審判實踐上看,發包方在發包工程時處於優勢地位,承包人為承攬工程競爭激烈;但隨著合同履行,承包人進場施工後,發包人的優勢地位也隨之減弱。解除合同對雙方來講,損失都很大,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態,應按照《合同法》規定,限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而《合同法》關於法定解除的規定比較原則,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問題,應進一步明確解除權行使的具體情形,從而達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二、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後怎麼辦根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包含了三層意思:(一)合同解除原則上向前沒有溯及力即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按有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及方式進行處理,不發生恢復原狀,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具體規定為,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解除後,如工程質量合格,不存在恢復原狀的問題,當事人一方主張恢復原狀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但當發包人沒有支付已履行部分工程價款時,不能認為支付工程價款是已經履行的部分,因此需要判令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這樣處理表面上看是在解除合同的同時又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但實質上是對合同解除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且仍然是向後解除的情況,即未履行的部分還是不再履行)(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司法解釋關於合同無效,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規定處理即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一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行業規定的標准,這里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建設工程質量雖然不合格,但經過修復,可以使缺陷得到彌補,並通過工程竣工驗收。這種情況下,發包方仍然可以接受建設工程,並在修復後繼續利用建設工程。按照《合同法》關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應當對建設工程予以折價補償,故而發包方可以要求減少工程價款或者由承建方承擔修復費用。另一種情況是,建設工程的質量缺陷無法通過修復予以彌補,不能通過竣工驗收,建設工程喪失利用價值。對於沒有利用價值的建設工程,只能重新進行建設,故而承包人沒有請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三)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於合同解除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作出的處理,因此因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㈥ 發包方擅自解除合同,承包方如何應付

第一種,合同無效的情形,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第二種,合同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如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主要義務的;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的。但是一般經過招投標的工程很少出現上述二種情況。但除了招投標的工程外,還有大量的直接發包工程存在(這里指合法有效的發包工程),發包方無故解除合同發生在這類工程中最為常見。有些發包方強勢,在承包方實際開工一段時間後,由於第三人和發包方的關系,為了在該工程中分得一杯羹,與發包方沆瀣一氣,通知承包方撤場,第三人立即進場接手工程。導致承包方處境尷尬,但又沒有辦法,只得據實結算已做工程後走人。給承包人造成的巨大的損失和預期利益的喪失。 由此,承包人可以同時採取一些二種方式解決,第一,在建設的明確約定違約條款,如甲方無故解除合同,應賠償乙方全部損失,損失金額為**萬人民幣,根據實際利潤大小主張,不可過分高於實際損失;或者約定甲方無故解除合同,應按工程總價的10%承擔違約責任,等限制發包方無故解除合同的條款。切忌僅在合同中表述為,如甲方無故解除合同,應賠償乙方全部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受損失一方往往不能舉示具體的損失金額,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敗下陣來,最終得不償失。因此,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中寫明損失的具體金額或者損失的計算方式等。這樣一來,發包方也不敢輕易的解除合同。第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如果承包人已經實際投入生產,應盡量保留工程資料原件(越是對結算有關的資料越重要),在被清場時可以暫時不移交工程資料,迫使發包方給予適當補償。但這種方法畢竟只是權宜之計。第三,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這種訴求法院判決一般為不宜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承攬合同的性質,依據承攬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發包人是可隨時解除合同的。綜上,承包方要想在施工過程中,妥善應付發包方擅自解除合同,就要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謹慎審查合同並將違約條款明確進去,以防萬一。( 轉載請註明出處 ! 重慶昆德 孟聖祥律師,聯系電話。。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新牌坊加新路1號1層昆德律師樓。

㈦ 發包方單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你應當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繼續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等,因為時效一般為2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㈧ 發包方單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規定,工地由甲方和乙方承包,工地主體由甲方和乙方承包而不應當再轉承包給了丙方。如果丙方是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那麼,恐怕甲乙雙方要承擔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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