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程發包方的主體資格有哪些
■建築工程發包方的主體資格的主要包括:
凡是具有獨立財產,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發包方,包括法人單位、其他組織、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聯營體等。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來源:巨程網]
B. 什麼是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依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合同法》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C. 必須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有哪些
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里法定必須由總承包人自己完成的建設工程內容是工程的主體工程,見《條例》第九章第七十八條。這里指的主體工程被解釋為規范GB50300《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中九大分部中的「主體結構分部」。現代高層、超高層的深基礎工程非常復雜,需要具備高超的工藝技術和專用大型設備的專業隊伍才能完成。實際上,基礎工程也是合法分包的。
不贊成以工程壽命基準期來解釋,因為九大分部同等重要;而《條例》第六章第四十條關於屋面的質量保修規定僅為5年。所以,這與總包、分包問題是兩碼事。
D. 房屋建築工程基礎和主體可以分開發包嗎
不可以的,那是肢解工程。
基礎和主體都是廣義上的建築主體工程,不能分開發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E. 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具體指哪些
依據《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具體責任如下:
1、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准,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2、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3、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4、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5)建設工程發包主體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於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築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F. 建築工程承包需要知道主體什麼信息
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具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通稱「三證」。確定施工單位後,申領施工許可證。這樣才可以合法施工。
G.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求解答
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作為合格的發包人應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對外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發包工程時需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等證件。建設工程項目依法應報建、立項、審批,辦理相關手續,建設單位辦理合法的手續後,才能對工程對外發包。如何准確判斷建設工程的發包人,首先,應審查是否具備一個發包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有建設工程項目的合法手續;其次,審查各種審批文件上的建設單位的主體是否與發包人的主體相一致。作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應具有合法性,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發包人。
在建設項目的建設方主體資格上,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還作出的一些具體要求的規定。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九規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從此規定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具體開發項目時,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當然,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只有在開發項目主體資格合法的基礎上作為發包人對外發包工程時,也才可能是合法的發包人。實際建設工程項目中,有的是合作建設項目,一方出資,另一方出地等情況,在確定發包人主體資格上,要具體分析。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中,有的合作各方共同組成新的法人實體;有的合作各方組成合夥性質;有的合作各方僅為協作性質。在判斷合作各方誰具有發包主體資格時,要從合法性上來判斷,是否具合法有開發資質,手續是否完備。
二、承發包糾紛中的確定發包人作為被告的范圍和依據。
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有些因審查發包人主體資格不嚴,在發包人主體資格都沒有搞清楚時,就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發生糾紛時,不知以誰為被告起訴對自己更有利,更能維護合法的利益。有明確的被告是提起訴訟的條件之一,要提起訴訟,就要解決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建設工程承發包糾紛中,經常會出現因拖欠工程款、質量、工期、造價確定等問題發生糾紛,當發生糾紛後,承包人如何選擇確定誰作為被告,就顯得尤為關鍵。有時承包合同中的發包人與實際上的發包人不是同一個主體,有些是合格的主體,有些不是合格的主體,確定發包人作為被告,應從簽訂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與合同的關系、民事責任承擔及法律適用等方面來考慮。可以依據合同將簽訂合同的發包人確定為被告;在共同發包中,將合同中各個發包人都列為被告;簽訂合同的發包人與實際上的發包人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就要找出實際上的發包人,以便確定將誰列為被告較好或者是將簽訂合同的發包人和實際上的發包人列為共同被告。
H. 建設工程中的發包人指的是誰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I. 建築市場的三大主體是什麼
建築市場的三大主體是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施工單位(承包商)和監理單位(監理)。
簡介:
建設單位是指執行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組織、督促基本建設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設投資的基層單位。施工單位又稱「承建單位」。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單位的簡稱。指承擔基本建設工程施工任務,具有獨立組織機構並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監理單位,是指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和兼承監理業務的工程設計、科學研究及工程建設咨詢的單位。
建築市場是建設工程市場的簡稱,是進行建築商品和相關要素交換的市場。建築市場是固定資產投資轉化為建築產品的交易場所。建築市場有有形建築市場和無形建築兩部分構成,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收集與發布工程建設信息,辦理工程報建手續、承發包、工程合同及委託質量安全監督和建設監理等手續,提供政策法規及技術經濟等咨詢服務。無形市場是在建設工程交易之外的各種交易活動及處理各種關系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