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建設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❷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介紹
俗話說家有家規,國有國法,的確,沒有章法,不成方圓。每個組織有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每個行業也有它們自己業界遵循的法則條例,不遵守這些規定的理應該被逐出這個行業,因此可見了解一個行業的規章制度對進入進而停留在這個領域的作用多麼重大了。那麼接下來不妨就讓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關於建築工程法規的相關內容,希望下文幾個方面的解釋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建築工程法規有哪些
①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二、建築工程法規有什麼用
每個國家都有適用於全體公民的各種法律,不然,就沒法抵禦外侵、沒法治理內亂,國將不成國!
同樣,每個行業(包括建築業)都有適用於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者必須受約束的法規、規范、規定,不然,這個行業的質量、安全、價格、市場、秩序等就會沒有規矩、沒有章法,亂七八糟。
建築工程法律法規就是專門約束建築行業的市場行為、質量安全行為的。才能保障有秩序的健康、持續的生存和發展
以上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建築工程法規相關的兩個方面的內容,它們分別是建築工程法規的具體包含以及建築工程法規的作用這兩大板塊的內容。通過以上篇幅相關問題的介紹,我們對建築這個行業的法規條例有了一個比較詳細系統的了解。有意向進入建築領域或者現在正處於建築行業的相關人士有必要通過學習以上篇幅的相關內容來增強自身的專業素養和能力。
❸ 有人知道什麼好的關於建設工程法律或者糾紛解決咨詢的網站嗎單位有糾紛可能需要進行訴訟
建設工程法律評論網站( CCLR )。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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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文章
由建設工程領域內法律與工程技術專家撰寫, 結合中國建設工程領域的學術與實務,關注中國內地與國際建設工程動態,為法律工作者和業內人士提供理論支持和實務參考。
最新法律條文釋義
對新出台的建築工程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評論注釋,使讀者跟進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更新。
案例評析
用法律專家和技術專家不同的視角分析焦點案件。
爭議解決專欄
研究訴訟、仲裁以及替代爭議解決方式在建設工程糾紛中的特點和問題。北京仲裁委員會是本專欄的合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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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中外專家發表專題文章,解析點評FIDIC 重點條款,介紹FIDIC合同在中國的適用和發展。
海事建造專欄
專注於海事建造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範和爭議解決。關注船舶建造、船廠建設、港口建設、海洋鑽井平台建設、海洋石油工程設施的施工建造、潮汐電站建設、海底隧道建設以及海底輸電和通訊電纜建設等海事建造等各個方面。
項目融資專欄
該專欄將關注建設工程項目融資的交易模式和交易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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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案例編輯委員會收集整理。以評論特有的板塊和編排順序匯集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結算等案例,為讀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案例參考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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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通訊員將定期提交海外通訊員年度報告,向國內讀者介紹當地的建設工程市場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並且通過分析我國企業在海外投資或者施工的案例,指導我國企業如何在當地防範法律風險化解糾紛,為在當地開展業務和有投資意向的中國企業提供寶貴的第一手資料。
索引
將評論刊載的文章、評述的法規、案例按主題分門別類,便於讀者檢索、查詢。
❹ 簡要闡述中國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的構成
比較長,樓主根據自己需要選取
建築工程法律體系是由很多不同層次的建築工程法律、法規與規章組成的,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組成形式一般由寶塔形和梯形兩種。建築工程法律體系寶塔形結構形式,是先制定一部建築工程基本法律,將建築工程領域內可能涉及的所有問題都在該法中作出規定,然後再分別制定不同層次的建築工程專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一些建築工程具體問題進行細化和補充。建築工程法律體系梯形結構形式則不設立建築工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並列的建築工程專項法律組成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的頂層,然後對每部建築工程專項法律再配置相應的不同層次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補充,形成若干相互聯系而又相對獨立的建築工程專項法律體系。根據《立法法》有關立法許可權的規定以及中國實際情況,中國建築工程法律體系採用了梯形結構形式,由以下幾方面構成:
(一)建築工程法律
建築工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各項法律。建築工程法律是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建築工程法律包括但不限於《建築法》、《城鄉規劃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
(二)建築工程行政法規
建築工程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各項行政法規,其效力低於建築工程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建築工程行政法規的名稱常以「條例」、「辦法」、「規定」等名稱出現。建築工程行政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
(三)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
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並頒布的,或者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各項地方性法規。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在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
(四)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
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所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建築工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建築工程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在其所管轄的民族自治地方具有法律效力。
(五)建築工程部門規章。
建築工程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根據建築工程法律與行政法規制定與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部門規章。建築工程部門規章一方面將建築工程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以便於其更好地貫徹執行;另一方面作為建築工程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補充,為有關政府部門的行為提供依據。建築工程部門規章對全國有關建築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具有約束力,但其效力低於建築工程法規。
(六)建築工程地方政府規章。
建築工程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建築工程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制定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地方政府規章。建築工程地方政府規章在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
(七)建築工程技術法規。
建築工程技術法規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建築工程技術規程、規范、標准、定額、方法等技術文件。建築工程技術法規是建築業工程技術人員從事經濟技術作業、建築管理監測的依據。
(八)國際公約、國際慣例與國際標准。
中國參加或與外國簽訂的調整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和雙邊條約,以及國際慣例、國際上通用的建築技術規程都屬於應當遵守與實施的中國建築工程法律范疇。如FE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涉及有形貿易、無形貿易、信貸、委託、技術規范、保險等諸多法律關系,這些法律關系的調整必須遵守中國承認的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國際通用的技術規程和標准。
❺ 與建築工程相關的法律
與建築工程相關的法律有:《建築法》、《招投標法》、《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經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分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經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發布起施行。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條。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國家法規,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由國務院於2003年11月24日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71條。
4、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許可、延續與變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2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予以廢止。2018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改。
5、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是根據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簡稱中建總公司)《關於啟動(中建總公司施工工藝標准)編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號,由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質量管理部門會同中國建築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築第二工程局、中國建築第三工程局、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等單位共同編制完成。
❻ 關於建設工程法律制度中的問題
1、適用於雙方當事人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而訂立的合同,且雙方在專用條款中沒有對該通用條款作出不同的約定;那麼按照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原則,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2、適用於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對竣工日期的標准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且事後雙方又不能對此問題協商一致;那麼就按法律規定(《解釋》14條)處理——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3、1和2隻是適用的情形不同,兩者之間既不重疊,也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