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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惠民實事工程建設情況

發布時間:2021-08-13 17:58:35

❶ 吳江區自開展"關愛民生法治行"活動以來,共完成多少法治惠民實事

90件。

吳江區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和蘇州市關於政法工作的安排部署,通過公開徵集、群眾點題、職能部門自薦等方式科學確定各項平安法治實事工程,積極以項目化方式予以推進,取得了良好成效。

自2007年起,該區連續5年組織開展「法治吳江為民辦實事」活動,2012年轉型升級為「關愛民生法治行」活動,截至2014年,共計實施了90件法治實事項目。

(1)司法惠民實事工程建設情況擴展閱讀:

2019年,吳江區將2015年社會治理創新項目和「關愛民生法治行」項目有機結合為「平安法治惠民實事」,共計20個項目,從3月起全面啟動。2019年吳江區實施啟動的20個「平安法治惠民實事」活動項目分別是:

1、實施「村村通」技防工程

2、建立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

3、建立網上訴訟服務中心

4、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微調查

5、開展新市民積分管理

6、建立虛擬法治宣傳教育館

7、建立基層黨組織分類定級晉位升級制度

8、加強法治型黨組織建設

9、建立網路輿情監控大數據平台

10、助推法律服務進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

11、深化校園糾紛調解工作機制

12、建設鄉鎮社會組織公益坊

13、建立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聯動機制

14、建立電梯困人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15、依法治理生態環境

16、推進三級行政(便民)服務標准化建設

17、推進系列法治宣傳教育基地建設

18、打造十分服務

19、開設平安驛站

20、構築社會治理一體化體系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

《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1次會議討論通過,將於2019年2月1日起施行。針對近年來建築市場的新變化、司法實踐的新問題、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釋》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鑒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問題作了規定。

《解釋》堅持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但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具有特殊性、復雜性,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很難證明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導致其難以獲得權利救濟。因此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建設工期,工程價款的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

(2)司法惠民實事工程建設情況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❸ 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怎麼填

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從策劃、評估、決策、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投入生產或交付使用的整個建設過程填寫,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先後工作次序。

在項目開始階段,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和行業法規,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及時辦理各種建設手續,包括項目概算、建設用地、規劃報批、圖紙審查、消防審核、開工報告等,各項手續齊全,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施工過程中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以及外部協調等工作進行科學管理,質量上嚴格執行國家標准,進度上採用現代網路技術,安全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條例,投資嚴格按照預算標准執行,保證工程目標實現。

項目建設單位主體資格、管理人員資質滿足項目質量管理要求。建設單位依法進行了工程發包,通過公開招標等法定程序選定參建單位並簽定了有效設承包合同。

及時辦理了消防、施工圖審核、質量和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各項建設行政管理手續。及時落實了現場三通一平等施工條件,施工中對各參建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行為進行了有效監控和協調,按規定主持了施工圖會審、特殊施工方案專家評審,第一次工地會議、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等相關工作,核查並簽署了相關質量保證資料。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了設計變更、施工洽商的編制、審核、會簽和實施。

(3)司法惠民實事工程建設情況擴展閱讀:

我國基本建設程序:

1、項目的擬定,計劃的編制與審批。

2、基地的選用勘察和徵用。

3、房屋設計。

4、建築施工。

5、設備安裝。

6、竣工驗收與交付使用。

❹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1月1日起施行,優先受償權變化巨大!-工保網


作為與《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解釋)在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工程價款的處理規則、合同解除及解除後果等方面都與民法典保持一致。


與此同時,作為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原解釋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原解釋二)的承繼,新解釋也對原規定進行了綜合梳理與細化調整。


圍繞實際施工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情形,新解釋將原解釋二中的「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對其造成傷害為由」修改為「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


這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保持一致,實際上將「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納入了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某種程度上為實際施工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中主張代位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提供了路徑。



此外,新解釋在行文上也調整了原解釋的一些文字細節,如在「不予支持」、「應予支持」前添上「人民法院」,減少了造成誤解的空間;將援引《合同法》條文統一調整為《民法典》相應條文,等等。



概而言之,新解釋是對《民法典》相關規定以及原解釋的吸收融合,是適應建築業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變化、為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審判所面臨挑戰而提出的最新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釋在出台之時便在後綴上冠上了「一」。這一方面與原解釋一作出區分,另一方面也為新解釋二、新解釋三的出台埋下了伏筆。期待最高法持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制定司法解釋,為司法審判再添新翼。

❺ 如何理解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三條

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如何理解擅自使用? 解答:對於未完工程的擅自使用,應從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一)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建築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適用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未經驗收或驗收未通過即擅自使用,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二)擅自使用的界定 未經驗收不得擅自使用建設工程,但實踐中仍然屢禁不止。其原因主要是建設單位為追求經營利益,不待驗收即投入使用;也有建設單位故意拖延驗收以逃避竣工付款責任的。至於何種行為構成擅自使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擅自使用應該符合以下四個特徵: 第一,擅自使用應該是在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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