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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

發布時間:2021-08-13 18:05:01

1.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並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工程,是指水庫、攔河閘壩、引(調、提)水工程、堤防、水電站(含航運水電樞紐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具體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在報請審批(核准、備案)時,應當附具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對只編制項目建議書的水工程,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報請審批時附具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內容,包括對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審查並簽署的意見。
第五條下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查並簽署: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的幹流及其主要一級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設的水工程;
(二)省際邊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設的水工程;
(三)國際河流(含跨界、邊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設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設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項中的主要一級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項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項中的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錄和范圍由水利部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查並簽署。
第六條水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報請審批(核准、備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許可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查簽署機關)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
(二)擬報批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
(三)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四)審查簽署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建設單位予以補正;
(三)不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建設單位向有受理許可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八條審查簽署機關對受理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並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一)水工程建設規模、任務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總體要求;
(二)建設規模等級(別)和標准符合《防洪標准》及其他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的要求;
(三)不影響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響的補救措施。
水工程建設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審查簽署機關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並下達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可以對水工程的設計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關要求。
審查簽署機關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應當抄送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應當抄送與水工程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或者防洪規劃尚未編制或者批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或者流域綜合規劃或者防洪規劃的編制單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編制專題論證報告。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題論證報告進行審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準的決定,並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第十條審查簽署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徵求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流域管理機構在審查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徵求與水工程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受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內,但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簽署後,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未獲得審批(核准、備案)需要重新編制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第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情況。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水利部報送本流域內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情況。
第十四條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對其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水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查簽署機關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進行實地調查,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五條審查簽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擅自建設水工程,或者違反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建設水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的格式見附錄。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如何解決水利工程建設與地方的協調

省水利廳設12個內設機構:(一)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政務信息、機要、檔案、保衛、保密、信訪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二)規劃計劃處。負責全省水利規劃統一管理工作,擬訂全省水利發展戰略規劃;編制流域和區域的水利綜合規劃,歸口管理水利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組織實施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審批蓄滯洪區內避洪設施建設;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審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及其補充、修訂、修編和概算調整;審核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水利投資計劃下達和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對省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審查意見;負責全省水利基本建設和綜合統計;負責水利勘測設計管理工作;負責國際河流防護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三)水政水資源處(黑龍江省節約用水公室)。負責水資源管理、配置和保護。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和監督實施跨地區的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指導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水源規劃;組織審定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組織指導並實施入河排污口設置與管理工作;指導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負責省級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行業預審工作;承擔黑龍江省節約用水公室具體工作。擬訂全省水利法制建設規劃;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導全省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相關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工作。(四)財務審計處。編制省級水利部門預算;承擔中央和省級水利資金以及省級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負責廳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並指導廳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對廳屬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廳屬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負責對中央和省級水利資金的使用管理問題進行審計調查;指導監督廳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五)科技外事處。制訂全省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重點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擬訂全省水利行業技術標准、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指導廳屬科研機構和全省水利試驗、科技示範、科技推廣與技術服務機構工作;指導全省水利行業國際合作工作;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承廳機關及廳屬單位的對外合作與外事工作。(六)建設處。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擬定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審批水利工程開工報告;組織指導水庫蓄水安全鑒定;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水利工程驗收和審核、審批在建水利工程項目初步設計變更;組織水利工程優質工程評定;監督管理全省水利建設市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及建設監理工作;負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審查。(七)水利管理處。指導全省江河、水庫、湖泊等水工程及水域、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江河、大中型水庫、重要湖泊灘塗的治理開發和監督實施;負責擬訂並監督實施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編制有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有關水工程的注冊登記、安全鑒定和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河道采砂管理,組織編制有關河道的采砂規劃並監督實施。(八)水土保持處。負責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擬訂全省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國家和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九)農村水利處。組織制訂全省農村飲水安全、旱田節水灌溉、牧區水利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組織制定全省農村水利建設、管理和使用等有關政策;指導農村飲水安全、旱田節水灌溉、牧區水利、小型旱田水利設施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全省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十)安全監督處。負責全省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市(地)水事糾紛,組織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擔全省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對中央和省級投資及參與投資的全省水利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稽察,承擔對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違紀事件進行查處工作。(十一)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公室。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重要應急抗旱水源工程建設,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防汛抗旱應急指揮系統平台建設與管理;編制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水旱災情發布;組織、指導、監督全省抗洪搶險和物資調度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山洪等災害防禦工作以及蓄滯洪區安全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十二)人事處。負責機關和廳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廳屬單位的黨團工作。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廳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為省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

3. 黑龍江省水利廳的內設機構

省水利廳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政務信息、機要、檔案、保衛、保密、信訪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
(二)規劃計劃處。
負責全省水利規劃統一管理工作,擬訂全省水利發展戰略規劃;編制流域和區域的水利綜合規劃,歸口管理水利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組織實施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審批蓄滯洪區內避洪設施建設;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審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及其補充、修訂、修編和概算調整;審核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水利投資計劃下達和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對省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審查意見;負責全省水利基本建設和綜合統計;負責水利勘測設計管理工作;負責國際河流防護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處(黑龍江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負責水資源管理、配置和保護。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和監督實施跨地區的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指導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水源規劃;組織審定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組織指導並實施入河排污口設置與管理工作;指導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負責省級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行業預審工作;承擔黑龍江省節約用水辦公室具體工作。
擬訂全省水利法制建設規劃;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導全省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相關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
編制省級水利部門預算;承擔中央和省級水利資金以及省級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負責廳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並指導廳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對廳屬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廳屬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負責對中央和省級水利資金的使用管理問題進行審計調查;指導監督廳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五)科技外事處。
制訂全省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重點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擬訂全省水利行業技術標准、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指導廳屬科研機構和全省水利試驗、科技示範、科技推廣與技術服務機構工作;指導全省水利行業國際合作工作;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承辦廳機關及廳屬單位的對外合作與外事工作。
(六)建設處。
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擬定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審批水利工程開工報告;組織指導水庫蓄水安全鑒定;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水利工程驗收和審核、審批在建水利工程項目初步設計變更;組織水利工程優質工程評定;監督管理全省水利建設市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及建設監理工作;負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審查。
(七)水利管理處。
指導全省江河、水庫、湖泊等水工程及水域、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江河、大中型水庫、重要湖泊灘塗的治理開發和監督實施;負責擬訂並監督實施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編制有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有關水工程的注冊登記、安全鑒定和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河道采砂管理,組織編制有關河道的采砂規劃並監督實施。
(八)水土保持處。
負責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擬訂全省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國家和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農村水利處。組織制訂全省農村飲水安全、旱田節水灌溉、牧區水利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組織制定全省農村水利建設、管理和使用等有關政策;指導農村飲水安全、旱田節水灌溉、牧區水利、小型旱田水利設施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全省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安全監督處。
負責全省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市(地)水事糾紛,組織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擔全省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對中央和省級投資及參與投資的全省水利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稽察,承擔對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違紀事件進行查處工作。
(十一)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重要應急抗旱水源工程建設,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防汛抗旱應急指揮系統平台建設與管理;編制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水旱災情發布;組織、指導、監督全省抗洪搶險和物資調度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山洪等災害防禦工作以及蓄滯洪區安全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十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廳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廳屬單位的黨團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廳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省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

4.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

第31號
部長 陳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5. 長春市辦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擬報批水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6 份;復印件0 份;擬上報立項審批部門的立項相關文件。)
2.一般情況需提供: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3 份;復印件0 份;按照申請表格式,依據相關技術規范填寫,加蓋單位公章。 。)
3.一般情況需提供:水工程所在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及其他專業規劃報告和相關批復文件或水工程建設專題論證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6 份;復印件0 份;報告編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編制,達到設計深度。)
4.一般情況需提供: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遞交原件,內容真實清晰,雙方簽字蓋章。)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高新區雙創中心 網點電話:0431-8253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6. 國發 2016 29號 提出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 取消審批 怎麼執行,是不是可以不做預評價了

看情況。

一是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未列入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一律取消審批。

二是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沒有必要保留的,要通過修法取消審批。

三是審批機關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或者能夠通過後續監管解決的事項,一律取消審批。

四是對確需保留的審批事項,加大優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門實施的管理內容相近或者屬於同一辦理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應整合為一個審批事項。屬於同一層級地方政府辦理的事項,應通過統一平台優化流程、提高效率。

(6)水利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擴展閱讀

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化工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7.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的內容

(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號印發 根據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准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准備、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 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規計[1996]608號)編制。
3.項目建議書編制一般由政府委託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並按國家現行規定許可權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被批准後,由政府向社會公布,若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開展下一建設程序工作。
第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進行方案比較,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組織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2號)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及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及回收資金的辦法,並依照有關規定附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審批部門要委託有項目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報告進行評估,並綜合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投資機構(公司)、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籌備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批。
4.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准機關復審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批准後,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並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
第六條 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准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3號)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委託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後,按國家現行規定許可權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准後,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並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第七條 施工准備階段
1.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准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築工程
(4)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5)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並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2.施工准備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其代理機構,須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中「管理體制和職責」明確的分級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項目報建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工程項目進行項目報建登記後,方可組織施工准備工作。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號)執行。
4.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施工准備方可進行: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項目法人已經建立;
(3)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
(4)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准;
(5)已辦理報建手續。
第八條 建設實施階段
1.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2.水利工程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的開工條件後,主體工程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
3.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項目法人要充分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獨立負責項目的建設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監理單位選擇必須符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號)的要求;
4.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重要建設項目,須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行使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督職能。
第九條 生產准備階段
1.生產准備是項目投產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階段轉入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適時做好有關生產准備工作。
2.生產准備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要求確定,一般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生產組織准備。建立生產經營的管理機構及相應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訓人員。按照生產運營的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並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使之能滿足運營要求。生產管理人員要盡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設,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好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為順利銜接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階段做好准備;
(3)生產技術准備。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匯總、運行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制定和新技術准備;
(4)生產的物資准備。主要是落實投產運營所需要的原材料、協作產品、工器具、備品備件和其他協作配合條件的准備;
(5)正常的生活福利設施准備。
3.及時具體落實產品銷售合同協議的簽訂,提高生產經營效益,為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第十條 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是工程完成建設目標的標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即從基本建設轉入生產或使用。
2.當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並經過單位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檔案資料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並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辦[1997]275號)的要求完成了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報告、竣工決算等必須文件的編制後,項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向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國家和部頒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3.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後,須由審計機關組織竣工審計,其審計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
4.工程規模較大、技術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可先進行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有遺留問題的項目,對遺留問題必須有具體處理意見,且有限期處理的明確要求並落實責任人。
第十一條 後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後,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後,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後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後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後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3.建設項目後評價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做到分析合理、評價公正。通過建設項目的後評價以達到肯定成績、總結經驗、研究問題、吸取教訓、提出建議、改進工作,不斷提高項目決策水平和投資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條 凡違反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的補充。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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