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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招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13 18:05:31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法規全文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符合下列具體范圍並達到規模標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准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第四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水利部是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國水利行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三)受理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資格進行監督與管理;
(六)負責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項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六條流域管理機構受水利部委託,對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
(三)受理管理許可權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組建並管理省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
(二)可派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發現的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第九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第十一條的規定經批准後可採用邀請招標:
(一)屬於第三條第二項第4目規定的項目;
(二)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涉及專利權保護,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項目;
(三)應急度汛項目;
(四)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一條符合第十條規定,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准手續:
(一)國家重點水利項目經水利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其他中央項目報水利部或其委託的流域管理機構批准;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但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三)項目中經批准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設計、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
(四)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採用特定專利技術或特有技術的;
(六)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三條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經核准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四)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四條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三條的條件時,應當委託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招標人申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時,應當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庫情況;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勘察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落實;
3、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二)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監理所需資金已落實;
3、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三)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已經安排;
3、監理單位已確定;
4、具有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已與設計單位簽訂適應施工進度要求的圖紙交付合同或協議;
5、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征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
(四)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重要設備、材料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3、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七條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報告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的工作具體安排等;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九)接受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並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並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十五)發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六)進行合同談判,並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家重點項目、中央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同時還應當在《中國水利報》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正式媒介發布至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於10日。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其它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在一個項目中,招標人應當以相同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應當少於20日。
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應當按其製作成本確定售價,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幣標准控制。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可按以下標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價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至10000萬元人民幣之間,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於1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必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資質(資格)。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並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必須按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應當在其封面上註明「替代方案」字樣,供招標人選用,但不作為評標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資質(資格)等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條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當遞交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質(資格)預審文件及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評標標准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在一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評標標准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三十四條評標標准分為技術標准和商務標准,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一)勘察設計評標標准
1、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2、勘察總工程師、設計總工程師的經歷;
3、人力資源配備;
4、技術方案和技術創新;
5、質量標准及質量管理措施;
6、技術支持與保障;
7、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8、財務狀況;
9、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二)監理評標標准
1、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2、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經歷及主要監理人員情況;
3、監理規劃(大綱);
4、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5、財務狀況。
(三)施工評標標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與工期;
2、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3、施工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的經歷;
4、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人員;
5、主要施工設備;
6、質量標准、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標人的業績、類似工程經歷和資信;
8、財務狀況。
(四)設備、材料評標標准
1、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2、質量標准及質量管理措施;
3、組織供應計劃;
4、售後服務;
5、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6、財務狀況。
第三十五條評標方法可採用綜合評分法、綜合最低評標價法、合理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議法及兩階段評標法。
第三十六條施工招標設有標底的,評標標底可採用:
(一)招標人組織編制的標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標人報價的平均值作為標底B;
(三)以標底A和標底B的加權平均值作為標底;
(四)以標底A值作為確定有效標的標准,以進入有效標內投標人的報價平均值作為標底。
施工招標未設標底的,按不低於成本價的有效標進行評審。 第三十七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八條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三十九條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停止接收投標文件,開始開標;
(二)宣布開標人員名單;
(三)確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
(四)宣布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五)依開標順序,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六)宣布投標要素,並作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七)對上述工作進行紀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條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條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中央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地方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也可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四十二條評標專家的選擇應當採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根據工程特殊專業技術需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招標人可以指定部分評標專家,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所指利害關系包括: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系;或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四條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並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准和方法;
(六)經評標委員會討論,並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七)對需要文字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八)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九)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並報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附件包括有關評標的往來澄清函、有關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
第四十五條招標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可以拒絕或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達的;
(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印鑒)的;
(五)招標文件規定不得標明投標人名稱,但投標文件上標明投標人名稱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標人名稱的標記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或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的;
(七)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八)超出招標文件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九)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對已參加本次投標的單位,重新參加投標不應當再收取招標文件費。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進行秘密評審,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八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採取書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從合格的投標人中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合理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提交履約保函。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在15日之內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四條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並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由於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工作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六條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建〔1994〕130號1995年4月21日頒發,水政資〔1998〕51號1998年2月9日修正)同時廢止。

Ⅱ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規定可以不招標的項目有( )。

A,B,C
答案解析:
[解析]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搶險救災的;主要工藝、技術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Ⅲ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是指招標人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水運工程勘察、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通過招標活動選定勘察、設計單位。
第九條水運工程設計招標分為設計方案招標和設計組織招標兩種形式。設計方案招標要求投標的設計單位須完成工程設計方案、提出工程造價測算,是以技術方案為主進行的招標;設計組織招標要求投標的設計單位針對建設項目提出擬進行設計的組織形式,是以商務為主進行的招標。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一般實行項目整體一次性招標,也可實行分階段招標,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單項工程可單獨招標。
第十條招標人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代理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二條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五日前,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其中,報交通部核備的項目應當同時抄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招標人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有相應資質、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設計能力的、信譽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四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水運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公開招標。
國務院經濟調控綜合主管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經濟調控綜合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除上述重點項目外,涉及專利權保護或者受特殊條件限制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按項目管理許可權經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可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五條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公開招標的,實行資格預審;邀請招標的,實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後,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績和能力進行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
資格後審是招標人在收到被邀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後,對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績和能力的審查。
第十六條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方式;
(二)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接收潛在投標人的投標申請書和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五)對提出投標申請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六)通知申請投標人資格審查結果,向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
(七)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
(八)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九)開標,審查投標文件的符合性,並作開標記錄;
(十)評標,組成評標委員會,提出評標報告;
(十一)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邀請招標的,在編制招標文件後,按上述程序的(六)至(十二)項要求進行。
第十七條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包括的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二)招標依據:項目批准文號;
(三)勘察、設計項目概況:工程名稱、地點、工程類別、規模、招標范圍、工程工期、勘察周期、設計周期和資金來源等;
(四)獲取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的起止時間、地點;
(五)對投標人資質的要求;
(六)對未中標投標人是否補償。
第十八條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格審查申請書;
(二)潛在投標人的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
(三)潛在投標人的專業技術人員構成和儀器設備水平情況;
(四)投標人的經營管理狀況,包括近三年完成主要勘察、設計項目的情況,同類工程實績,勘察、設計項目獲獎和企業社會信譽情況;
(五)上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決算審計情況;
(六)正在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情況;
(七)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成員各方簽訂的共同投標協議和聯合體各方的資質證明材料;
(八)如有分包計劃的,提交擬分包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包括項目名稱、地點、工期、工程建設規模、招標范圍,勘察、設計周期,招標方式,招標文件答疑、踏勘現場及召開標前會的時間、地點,遞交投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數及密封要求,開標的時間、地點,通知評標結果的時間等內容;
(三)勘察、設計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四)勘察、設計標准規范;
(五)勘察、設計基礎資料、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文件及工程外部配套條件;
(六)投標文件編制要求;
(七)評標標准和方法。
在招標公告中規定對未中標人作出補償的,還應當規定對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投標人的補償方法。
第二十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補遺或者修正時,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補遺或者修正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的同時,應當將招標文件按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許可權向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發布招標公告至招標文件發放截止時間,不得少於十日;設計組織招標自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設計方案招標自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Ⅳ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的介紹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 2 號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特製定《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現予以發布,自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發展改革委主任 馬 凱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鐵道部部長 劉志軍 交通部部長 張春賢信息產業部部長 王旭東 水利部部長 汪恕誠民航總局局長 楊元元 廣電總局局長 徐光春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號進行修改。

Ⅳ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第十一條的規定經批准後可採用邀請招標:
(一)屬於第三條第二項第4目規定的項目;
(二)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涉及專利權保護,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項目;
(三)應急度汛項目;
(四)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一條 符合第十條規定,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准手續:
(一)國家重點水利項目經水利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其他中央項目報水利部或其委託的流域管理機構批准;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但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三)項目中經批准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設計、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
(四)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採用特定專利技術或特有技術的;
(六)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三條 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經核准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四)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四條 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三條的條件時,應當委託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 招標人申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時,應當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庫情況;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勘察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落實;
3、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二)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監理所需資金已落實;
3、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三)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已經安排;
3、監理單位已確定;
4、具有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已與設計單位簽訂適應施工進度要求的圖紙交付合同或協議;
5、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征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
(四)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重要設備、材料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3、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七條 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報告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的工作具體安排等;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九)接受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並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並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十五)發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六)進行合同談判,並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家重點項目、中央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同時還應當在《中國水利報》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正式媒介發布至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於10日。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其它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在一個項目中,招標人應當以相同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應當少於20日。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應當按其製作成本確定售價,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幣標准控制。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可按以下標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價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至10000萬元人民幣之間,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於1萬元人民幣。

Ⅵ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的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根據2013年3月11日《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13年第23號令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第2號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特製定《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建設部部長:汪光燾鐵道部部長:劉志軍交通部部長:張春賢信息產業部部長:王旭東水利部部長:汪恕誠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長:楊元元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徐光春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依據本辦法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四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二)主要工藝、技術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五)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六)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七)國家規定其他特殊情形。第五條勘察設計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廣電、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招標第七條招標人可以依據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實行勘察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連續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分段或分項招標。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定規避招標。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行總承包招標。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准或者備案;(三)勘察設計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四)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並依法獲得批准外,應當公開招標。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邀請招標:(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保證有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設計的能力,並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日。第十三條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第十四條凡是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標。招標人不得以抽簽、搖號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勘察設計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投標須知;(二)投標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條款;(三)項目說明書,包括資金來源情況;(四)勘察設計范圍,對勘察設計進度、階段和深度要求;(五)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六)勘察設計費用支付方式,對未中標人是否給予補償及補償標准;(七)投標報價要求;(八)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准;(九)評標標准和方法;(十)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對招標文件的收費應僅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招標人不得通過出售招標文件謀取利益。第十六條招標人負責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基礎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七條對於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文件,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說明,並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潛在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第二十條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後不得終止招標,也不得在出售招標文件後終止招標。第三章投標第二十一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其本國注冊登記,從事建築、工程服務的國外設計企業參加投標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市場准入承諾以及有關勘察設計市場准入的管理規定。投標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中的勘察設計收費報價,應當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第二十三條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有關技術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生產供應者,或者含有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產供應者的內容。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勘察設計估算費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過十萬元人民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第二十五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第二十六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的通知,備選投標文件等,都必須加蓋所在單位公章,並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招標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時,應檢查其密封或簽章是否完好,並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回執。第二十七條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並提交招標人。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以自己名義,或者參加另外的聯合體投同一個標。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第二十八條聯合體中標的,應指定牽頭人或代表,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負責整個合同實施階段的協調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第二十九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利用偽造、轉讓、無效或者租借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以任何方式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代為簽字蓋章,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投標人不得通過故意壓低投資額、降低施工技術要求、減少佔地面積,或者縮短工期等手段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第三十一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開標,或者拒絕開標。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並製作記錄。第三十二條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等七部委聯合令第1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勘察設計評標一般採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結合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上階段設計批復文件,對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進行綜合評定。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准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其技術文件進行必要的說明或介紹,但不得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也不得明確指出其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第三十五條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所提交的備選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採納備選標。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標不予考慮。第三十六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一)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二)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設計取費標准,或者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三)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第三十七條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一)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二)與其他投標人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四)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五)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提交共同投標協議;(六)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評標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但是,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在評標報告中詳細說明理由。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並標明排列順序。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第四十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一條招標人應在接到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少於三日。第四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並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履行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實施的有關規定。第四十三條招標人不得以壓低勘察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勘察設計周期等做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第四十四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在此期限內一並給付。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經中標人同意,可將其投標保證金抵作履約保證金。第四十五條招標人或者中標人採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的,應當徵得未中標人的書面同意,並支付合理的使用費。第四十六條評標定標工作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補償的,拒絕延長的投標人有權獲得補償。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二)投標人情況;(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四)開標情況;(五)評標標准和方法;(六)否決投標情況;(七)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經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八)中標結果;(九)未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原因;(十)其他需說明的問題。第四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三)所有投標均被否決的;(四)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五)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第四十九條招標人重新招標後,發生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屬於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核準的項目,報經原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第五章罰則第五十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第五十一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採用邀請招標;(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利用偽造、轉讓、租借、無效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代為簽字蓋章,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第五十三條招標人以抽簽、搖號等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一)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評標;(二)應當迴避而不迴避;(三)擅離職守;(四)私下接觸投標人;(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第五十五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六條本辦法對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措施未做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六章附則第五十七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發布之前有關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Ⅶ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符合下列具體范圍並達到規模標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准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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