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簽訂裝修設計合同中要注意哪些事項
簽訂裝修合同是在業主與設計師多次溝通後,確定了設計方案後簽訂的!
簽設計合同時要注意:
設計費多少錢一平米,是否與簽合同之前約定一致,且方案不滿意可更改方案
效果圖費用,效果圖多少錢一張,費用是多少,由業主承擔還是設計師給出(給了高昂的設計費在效果圖費用上可以讓設計師出)
全套方案圖紙包含:平面圖、立面圖、頂面圖、地面圖、剖面圖、大樣(小樣)圖、施工圖、水電路圖紙、材料選配清單
有無附加條件,後期效果圖出來後不滿意是否可以更改(一定要可以更改)
出設計方案的時間,比較重要不能等的太長
㈡ 建築工程設計合同,這些細節需警惕!
一份合格、規范的合同文件可以免除以後發生糾紛時的尷尬,保障雙方的利益,特別是在建築工程問題上,一般涉及的金額大、周期長,為了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最好擬定一份規范、嚴密的合同文本,雙方認同、簽署,下面就是一份規范的建設工程合同範本。
一、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範本
建築工程設計合同
(專業建築工程設計合同)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合同編號:
(由設計人編填)
設計證書等級:
發包人:
設計人:
簽訂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監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工程設計,工程地點為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執行。
第一條本合同簽訂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條設計依據
2.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託書或設計中標文件
2.2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
2.3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能互相說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3.1合同書
3.2中標函(文件)
3.3發包人要求及委託書
3.4投標書
第四條本合同項目的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內容(根據行業特點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費用
7.1雙方商定,本合同的設計費為_____________萬元。收費依據和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費用為估算設計費,則雙方在初步設計審批後,按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核算設計費。工程建設期間如遇概算調整,則設計費也應做相應調整。
第八條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計___________萬元作為定金(合同結算時,定金抵作設計費)。
8.2設計人提交____________設計文件後三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計____________萬元;之後,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完成的施工圖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設計人支付總設計費的50%,計_____________萬元,施工圖完成後,發包工結清設計費,不留尾款。
8.3雙方委託銀行代付代收有關費用。
第九條雙方責任
9.1發包人責任
9.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准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發包人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9.1.2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
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發包人應支付相應設計費。
9.1.3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1.4發包人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為設計人設計開工的標志。未收到定金,設計人有權推遲設計工作的開工時間,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9.1.5發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9.1.6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徵得設計人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周期,且發包人應支付趕工費。
9.1.7發包人應為設計人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9.1.8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國家標准圖、部標准圖及地產標准圖由發包人負責解決。
9.1.9承擔本項目外國專家來設計人辦公室工作的接待費(包括傳真、電話、復印、辦公等費用)。
9.2設計人責任
9.2.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范、標准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出現9.1.1、9.1.2、9.1.4、9.1.5
規定有關交付設計文件順延的情況除外)。並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9.2.2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9.2.3負責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負責該合同項目的設計聯絡工作。
9.2.4設計人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__________%。
9.2.5由於設計人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文件一年內項目
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咨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第十條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合同。
12.2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施工安裝結束為止。
12.3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築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貨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配合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2.4發包人委託設計人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12.5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並支付費用。
12.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7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一式_________份,發包人___________份,設計人__________份。
12.8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應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12.9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建築工程設計合同必須備案嗎
必須備案,備案提交的資料清單如下:
(一)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專業承包合同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權簽訂合同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4、承包人為外地企業的,應提交承包人資質證書以及項目經理(建造師)資格證書復印件(核原件);
5、招標工程,應提交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程序完成證明書」或「中標通知書」復印件(核原件);
6、非招標工程,應提交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注冊執業專用章及編制單位公章的工程預算書原件,同時需提交該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復印件。政府投資工程(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工程、應急建設工程和搶險救災的建設工程)還需提供審計專業局出具的審計報告復印件。
(二)專業分包合同
1、《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備案申請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權簽訂合同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4、招標工程,應提交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程序完成證明書」或「中標通知書」復印件(核原件);
5、非招標工程,應提交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注冊執業專用章及編制單位公章的工程預算書原件,同時需提交該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復印件;
6、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的已辦理備案手續的施工總承包合同復印件;
7、建設單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證明原件(勞務分包或已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分包的專業工程可不提供);
8、分包工程承包人為外地企業的,應提交其資質證書,以及項目經理(建造師)資格證書復印件(核原件);
9、非招標工程,應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復印件(核原件)。
(三)勞務分包合同
1、《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備案申請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權簽訂合同,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4、招標工程,應提交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程序完成證明書」或「中標通知書」復印件(核原件);
5、非招標工程,應提交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注冊執業專用章及編制單位公章的工程預算書原件,同時需提交該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復印件;
6、建築勞務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核原件);
7、建築勞務作業隊長的任命書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四)監理合同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權簽訂合同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4、招標工程,應提交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程序完成證明書」或「中標通知書」復印件(核原件);
5、非招標工程,應提交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注冊執業專業章及編制單位公章的監理酬金審核文件原件,同時需提交該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復印件;
6、總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核原件)、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原件,監理單位為外地企業的,應提交其資質證書復印件(核原件)。
(五)合同變更備案
1、補充協議原件一式4份;
2、原備案合同復印件1份。
辦理:在建設局業務收文窗口直接辦理。憑備案受理回執領取辦理結果。
三、建築工程設計合同印花稅率怎麼計算?
建築安裝工程的印花稅率是萬分之三按合同上面的金額乘以萬分之三如果印花稅額不足1角的,免印花稅如果是一角以上的尾數四捨五入。
本文提供的合同範本僅僅是給大家提供一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格式和大概條目,在正式擬定合同的過程中,最好選擇專業的律師機構來進行,雙方共同敲定,並在簽訂合同後送到相關機構進行公證,避免在銷售過程中因為合同的不規范、不嚴密造成的糾紛。
㈢ 建築工程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
目前,施工方大部分都是在最低讓利後中標的,這就造成了施工方會在結算時想盡一切辦法多要一點,從發包方的角度看,幾條施工方常用的結算技巧,供大家參考。1、虛報工作量。認真核對工作量可以避免;2、重復報量,重復報洽商。同一變更內容往往會有兩份以上的洽商變更;3、曲解合同條款;4、含糊洽商部位。有一個施工單位上報預算,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及建設單位結算人員不熟悉工地及工作態度的不認真,通過一份洽商多要了600多萬元;5、塗改洽商內容;6、變換定額編號;7、對於人工費取費的工程,更改定額人工費含量達到工程造價的加大;8、更改預算軟體自動計算的工作量,如高層建築超高費等;9、虛增工作項目;10、不光明的其他手段。律師建議:1、做為施工方結算時多報的情況是環境造成的,因為總要給審核方留有一定的審核餘地。實事求是的報也會被審掉一部分的。2、上述說的情況也是存在的,但究其原因,也是各為其主、各盡其職責而已。但只要不違背定額規定、文件精神,雙方都能過得去就達到最高境界了,這也是我們做造價人員所追求的最終目標。3、每個問題都要辯證地去看,發包方、承包方地位不同,施工方往往處於弱勢。當然,最終還是要講究公平公正!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㈣ 工程設計合同審查要點分析(不可不知)
在工程施工之前,施工方與業主都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這樣能夠有效規范施工行為,保證雙方的權益不受損害,而在這其中,有很多關鍵的因素,需要我們提高注意,那麼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工程設計合同審查要點分析。
合同目的性
首先我們應該注意合同的目的性,在著手起草或者是審查合同之前,應該通過電話或者是電子郵件的方式,最好通過直接面談,從而摸清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明確了合同目的,相關律師才能夠確定合同的性質以及准確名稱,在合同中才能夠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不是我們應該注重合同的有效性,這也是合同簽訂的關鍵因素,是為了保證如果合同雙方有所糾紛的時候,可以依照此合同進行合理訴訟。
如果我們要判斷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除了上述規定之外,還應該注意一些特別的法律規定,只要不違背我國法律法規一些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證。如果合同的個別條款有違規定,那麼並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只會導致在當時約定的仲裁條款無用。如果整個合同無效的時候,我們就要放棄當時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合同平衡性
注重合同的平衡性,其平衡性主要指的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相對平衡,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要過分的強調權利或者是義務,很有可能導致另一方受損,即使合同簽署以後,發生的相關糾紛歸根到底還是合同的簽訂問題。接下來是合同的相關操作性,合同規定當中具備了大量的抽象原則,對於雙方的義務規定並不明確或者具體,對於其違約條款也是比較模糊不清,所以我們在訂相關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一些專業術語的應用。
合同合理性
如果對此感到疑惑的話,可以參照相關的專業書籍或者是文件。我們也要注意合同結構的合理性,不管哪一種合同,有各個部分排列組合的形式,通常包括首部內容和結尾三部分組成。合同的具體執行期間,應該按照合同規定的順序標准進行嚴格執行,如果出現了違約情況,我們可以通過合同所規定的違約條款,及時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工程設計合同中的審查要點分析,而我們在具體簽訂合同的時候,除了要參照小編的這篇文章之外,也可以咨詢相關的專業機構或者人士。這樣才能夠保證合同內容安全無,確保雙方的權益不致受損。
㈤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要注意哪些問題
合同協議方面的問題,建議委託律師處理會比較好,律師對這方面會有經驗些,經歷得多,處理得多。去律伴上找找看吧。
㈥ 簽訂設計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設計費的確定《設計合同文本》第二條以表格形式要求當事人列明設計項目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合同當事人在確定設計費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首先,設計合同或相關文件中雙方對設計費率予以確認的,應尊重雙方當事人的選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為《合同法》所規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種,發包人和設計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體,應當由《合同法》調整,並應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則。實踐中的工程設計收費標准及相關統一定額並非強制性規范 ,而是任意性規范。 其次,在不能證明設計合同或相關文件中雙方就設計費率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工程設計收費標准》確定設計費。這只是在無相應合同條款援引的情況下,用以解決糾紛的技術性手段。 問題二: 定金條款的理解和適用《設計合同文本》第五條規定了定金條款,結合文本中第七條第7.5款和第八條第8.9款的規定,該定金兼有成約定金和解約定金的性質。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對定金額度進行修改,該數額不能超過總設計費的20%,超過20%的部分只能作為預付款,而不具有定金的效力。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可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可見,在發包人或設計人履行部分合同義務後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只不過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在仲裁或訴訟時也就未提出相應的請求,造成自己的權利未得到全面保護。 問題三: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的確定關於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築主體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根據《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 50068-2001)和《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的規定,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分為四類:對於臨時性建築,其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對於易於替換結構構件的建築,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對於普通房屋和構築物,其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對於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其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此外,對於專業建築工程,則應按照相應的專業技術規范要求確定其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對於具體工程項目,其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則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建築等級、重要性來確定。在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內,工程承包人應當對該工程的主體結構(包括地基基礎)進行保修。 在填寫設計使用年限時,設計人應當注意其與土地使用年限的區別。我國土地實行有償、有期限使用的制度。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可見,土地使用年限與土地使用用途有關,與建築物建築等級和重要性沒有關系。 問題四: 賠償金的確定《設計合同文本》第七條第7.3款需要由當事人確定賠償金金額。而實踐中相當一部分合同迴避了本條關於賠償金的約定,或空白、或劃去、或直接刪去7.3款的最後關於賠償金的規定。在當事人未對損害賠償約定計算方法時,應當適用法律的規定。關於損害賠償的范圍,《合同法》第113條貫徹了完全賠償原則,其賠償范圍既包括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也包括因違約而使對方失去的可得利益,同時其也要受合理預見規則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當時的客觀情況能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其違反合同義務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如果發包人和設計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了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應當按約定支付賠償金。本條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值得注意的是,若當事人商定的賠償金大於實際損失,該如何處理?本文認為,在約定的賠償金不過分高於實際損失時,法律應當首先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承認雙方約定的正當性。若當事人約定的賠償金遠遠高於實際損失,基於公平原則,法律應予以必要干涉。因此,當事人在約定賠償金時,應充分考慮設計文件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慎重填寫賠償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