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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分包施工市政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13 20:14:32

⑴ 市政道路專業分包市政道路哪些做專業分包,哪些做勞務分包。

工程分包的規定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勞務分包給其他工程承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為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圍
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完成合同:一種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種是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完成。採取後一種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如果是施工總承包,其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種認可應通過兩種方式:
(1)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分包的內容;
(2)在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規定分包內容的,應當事先徵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不經建設單位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不等於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作出拒絕或者採用的選擇。
(三)、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除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都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四)、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進行。違法分包同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市政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的規定有哪些

市政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的規定: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發展的原則,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必須兼顧環境保護,實行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協調發展,從而最終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和諧統一。 二、市政公用工程建設的自身特點,要求其工程施工期間必須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組織設計 必須有環境保護方案和措施的內容。 主要內容應包括: 1、施工降排水施工降水方案必須考慮其影響范圍內的構築物的影響和安全,並應通過技術論證。施工降排水過程不得污染地下水,所排出的水應考慮回灌和使用。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應對其影響范圍內的原有建(構)築物進行沉降觀測,必要時採取防護措施。 2、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國務院第15號令)的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過程對環境造成污染。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⑶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廢止了嗎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6年4月30日發布的《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目前還沒有新的規定取代他

⑷ 有沒有最新的市政工程分包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2]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築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五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分包工程發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勞務作業發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
第六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鼓勵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提倡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築市場公開交易,完善有形建築市場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第八條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第九條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第十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2]
第十一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前款所指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2]
第十二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擔保後,要求分包工程發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提供。
第十三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於轉包行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於違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第十五條禁止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第十六條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並對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分包工程發包人備案,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並應當服從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轉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2]
第十九條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6年4月30日發布的《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⑸ 市政工程承包資質承包工程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1、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2、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類城市道路;單跨45米以下的城市橋梁;
(2)15萬噸/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萬噸/日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25萬噸/日以下的給水泵站、15萬噸/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類給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1]
(3)中壓以下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150萬平方米以下熱力工程和各類熱力管道工程;
(4)各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
(5)斷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類城市廣場、地面停車場硬質鋪裝;
(7)單項合同額4000萬元以下的市政綜合工程。
3、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
(不含快速路);單跨25米以下的城市橋梁工程;
(2)8萬噸/日以下的給水廠;6萬噸/日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10萬噸/日以下的給水泵站、10萬噸/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徑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徑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壓、低壓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下熱力工程,直徑0.2米以下熱力管道;
(4)單項合同額2500萬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
(5)單項合同額2000萬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軌道交通工程);
(6)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廣場、地面停車場硬質鋪裝;
(7)單項合同額2500萬元以下的市政綜合工程。註:
a、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氣工程、熱力工程、道路工程、橋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規劃區內的穿山過江隧道、地鐵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過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環境衛生工程、照明工程、綠化工程。
b、市政綜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橋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兩類以上的工程。
c、市政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道路與橋梁、給排水、結構、機電、燃氣等專業職稱。
市政工程承包資質承包工程的范圍是每個建築人員都必須了解的,華律網小編對此提醒大家工程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在每個工程過程中,不可預估的風險一直存在,且不能減少,那麼對於工程師來說資質越高,要去也越高,這樣可以減少事故的發生,降低風險。

⑹ 市政施工時間規定是什麼

凌晨六點到晚上二十二點之間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規定:

1、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2、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6)建設工程分包施工市政的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雜訊,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雜訊、建築施工雜訊和交通運輸雜訊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⑺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內容主體

(2004年2月3日建設部令第124號發布 根據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9號修正)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築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五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分包工程發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勞務作業發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 第六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鼓勵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提倡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築市場公開交易,完善有形建築市場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第八條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第九條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第十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前款所指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第十二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擔保後,要求分包工程發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提供。第十三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於轉包行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於違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第十五條禁止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第十六條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並對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分包工程發包人備案,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並應當服從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轉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6年4月30日發布的《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⑻ 關於市政工程分包合法嗎

一般分包是指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在工程分包常識中,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那麼,關於市政工程分包合法嗎?以下由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一、在工程分包常識中,關於市政工程分包不合法的行為如下:

根據 工程分包常識 中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二、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

(一)根據 工程分包常識 ,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根據工程分包常識,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四)在工程分包常識中,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轉包。

三、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工程分包的規定內容如下:

(一)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分包工程的范圍

根據工程分包常識,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完成合同:一種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種是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完成。採取後一種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如果是施工總承包,其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按照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三)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工程分包常識中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除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都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以上就是關於市政工程分包合法嗎的相關內容。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市政工程分包違反一定條件就是違法分包,符合一定條件就是合法分包。在工程分包規定中,分包單位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承包任務,否則會違反法律法規。

⑼ 市政工程哪裡可以查到分包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2]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築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五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分包工程發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勞務作業發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
第六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鼓勵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提倡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築市場公開交易,完善有形建築市場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第八條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第九條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第十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2]
第十一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前款所指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2]
第十二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擔保後,要求分包工程發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提供。
第十三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於轉包行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於違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第十五條禁止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第十六條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並對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分包工程發包人備案,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並應當服從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轉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6年4月30日發布的《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⑽ 市政三級總承包資質是否可以土建分包

市政三級總承包資質是否可以土建分包?我國對工程總承包並沒有設立專門的資質。據了解,凡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均可依法從事資質許可范圍內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但是,承接施工總承包業務的,必須是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現在國家嚴查資質這一塊,沒有資質真的是想都別想了。

那麼,有總承包資質可以做分包工程嗎?

承包資質可以承包一切工程嗎?按實際情況來說,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所以這就說明,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眾所周知,建築工程項目都會以招標的方式承包給第三方開展建設工作,那麼,建築資質總包分為哪幾類?

1、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市政公用工程是建設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證)

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4、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5、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水利水電工程屬於工科專業)

6、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7、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8、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通信工程也叫電信工程,舊稱遠距離通信工程、弱電工程)

9、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10、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11、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鐵路工程交通運輸類)

12、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以上就是建築企業施工總承包資質一共有12類。

建築業企業的專業承包和總承包資質的區別

兩者是不同性質的概念的,從廣度上來講,建築業企業的總承包資質可以包括專業承包。按照字面意思來看,既然是施工總承包,就應當包括總承包里內的任何工作內容。

其次按照建設部有關文件的說法,具備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攬總承包覆蓋范圍內的專業工程。

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建築業企業的專業承包,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總承包企業投標或承包其總承包類別資質覆蓋范圍以外的專業工程,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總承包企業不得申請勞務分包類別資質。

就其本身來說,兩者是沒有關系的,專業承包指的是比如鋼結構、幕牆、裝飾、消防等分部施工資質。建築法規定,總承包單位不可以將主體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故總包資質一定要有主體施工資質。至於需要幾級是根據承包的總造價和面積來確定的。申請要從三級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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