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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欠條的訴訟時效

發布時間:2021-08-13 20:57:41

Ⅰ 欠條訴訟時效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Ⅱ 工程款欠條有效期幾年

工程款的欠條如果有還款日期的為還款日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內需要主張權利,如果工程款欠條沒有約定具體的還款日期,訴訟時效為簽訂欠條之日起兩年內。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Ⅲ 欠條的訴訟時效

一、可以直接起訴,因為訴訟此類借貸關系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自應還而未還款之日起算),避免時效到期造成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的風險;
二、若你有證據證明在訴訟時效內向債務人催收過欠款(比如郵寄的還款通知等),則訴訟時效從催款行為的當日重新開始計算。

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結算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訴訟時效,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雙方未結算,但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竣工驗收之日起算。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福建民事審判參考》2008年第一期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後,發包人拒不驗收或者不組織驗收,承包人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答:工程完工後,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的,視為惡意阻止付款條件成就,其應當履行驗收或者組織驗收義務之日為付款條件成就之日。

2、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同約定了發包人的結算期限,但是發包人拒絕結算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發包人應當進行結算的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建設工程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條款第33.3條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雙方未結算,且合同中對付款期限和結算期限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從工程款確定或應當確定之日起計算工程款的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給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4)建設工程欠條的訴訟時效擴展閱讀

訴訟時效的最長時間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也就是說,不論缺多少,一律補六個月。

Ⅳ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目前沒有法律另有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所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Ⅵ 欠條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訴訟時效都是兩年,這個看之間有沒有催款之類的,只要能證明,就由催款之日重新計祘。如果有還款還息的行為,也可以重新計算。

Ⅶ 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啊

不要被樓上的誤導了,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糾紛,訴訟時效自債權人主張債權之日起計算,時效為2年。假如對方有證據證明你在2012年10月去要過錢,則訴訟時效從要錢的次日起算;假如對方沒有證據,則訴訟時效還未開始起算。你可以隨時向對方主張或者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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