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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應當進行考古調查

發布時間:2021-08-13 21:29:32

A.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條例內容

(2003年5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7號公布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制定本實施條例。第二條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實施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第三條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應當用於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陳列、修復、徵集;(二)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建設;(三)文物的安全防範;(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五)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第四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第五條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六條有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七條歷史文化名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文物保護的要求。第八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第九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並在文物保護單位本體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民族自治地區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說明,應當同時用規范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書寫。第十一條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本體記錄等科學技術資料和有關文獻記載、行政管理等內容。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當充分利用文字、音像製品、圖畫、拓片、摹本、電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現其所載內容。第十二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被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負責管理。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的,可以採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形式。文物保護單位有使用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沒有使用單位的,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可以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負責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其安全保衛人員,可以依法配備防衛器械。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第十四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第十五條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其中,不涉及建築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應當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第十六條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二)有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技術設備;(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申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等級的分級標准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八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九條危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危害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危害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
第三章考古發掘
第二十條申請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取得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人員;(二)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三)有從事文物安全保衛的專業人員;(四)有從事考古發掘所需的技術設備;(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設施和場所;(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一條申領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考古發掘項目實行領隊負責制度。擔任領隊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的考古發掘領隊資格證書。第二十三條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織實施;其中,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建設單位對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妨礙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發掘計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搶救性發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開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補辦審批手續。第二十五條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經費的范圍和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在考古發掘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結項報告,並於提交結項報告之日起3年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考古發掘報告。第二十七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提交考古發掘報告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並應當於提交發掘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將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的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四章館藏文物
第二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館藏文物的接收、鑒定、登記、編目和檔案制度,庫房管理制度,出入庫、注銷和統計制度,保養、修復和復制制度。第二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文物,借用人應當對借用的館藏文物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確保文物的安全。借用的館藏文物的滅失、損壞風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借用該館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承擔。第三十一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未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並將館藏文物檔案報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不得交換、借用館藏文物。第三十二條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十三條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二)有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所需的場所和技術設備;(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十四條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第三十五條為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等拍攝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拍攝館藏一級文物和館藏二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十六條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文物收藏單位的報告後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和國有的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國有文物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建立文物藏品檔案制度,並將文物藏品檔案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養、修復等管理制度,確保文物安全;(三)文物藏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
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修復、保管等方面的咨詢。第三十九條設立文物商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三)有保管文物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十條設立文物商店,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第四十一條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應當有5名以上取得高級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文物拍賣專業人員,並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文物拍賣許可證。第四十二條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申領文物拍賣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文物拍賣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第四十三條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記錄文物的名稱、圖錄、來源、文物的出賣人、委託人和買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成交價格,並報核准其銷售、拍賣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其保密,並將該記錄保存75年。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有5名以上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應當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並經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第四十五條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出境的決定。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應當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其中,應當有2名以上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文物出境審核意見,由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共同簽署;對經審核,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一致同意允許出境的文物,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方可作出允許出境的決定。文物出境審核標准,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四十六條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對所審核進出境文物的名稱、質地、尺寸、級別,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進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審核日期等內容進行登記。第四十七條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並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標明文物出境標識。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應當從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海關查驗文物出境標識後,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經審核不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發還當事人。第四十八條文物出境展覽的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展覽前6個月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一級文物展品超過120件(套)的,或者一級文物展品超過展品總數的20%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第四十九條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禁止出境展覽文物的目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未曾在國內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覽。第五十條文物出境展覽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需要,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第五十一條文物出境展覽期間,出現可能危及展覽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審批機關可以決定中止或者撤銷展覽。第五十二條臨時進境的文物,經海關將文物加封後,交由當事人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查驗海關封志完好無損後,對每件臨時進境文物標明文物臨時進境標識,並登記拍照。臨時進境文物復出境時,應當由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核對入境登記拍照記錄,查驗文物臨時進境標識無誤後標明文物出境標識,並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未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手續臨時進境的文物復出境的,依照本章關於文物出境的規定辦理。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剝除、更換、挪用或者損毀文物出境標識、文物臨時進境標識。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關、城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審批許可權、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擅自承擔含有建築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七條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罰款,數額為200元以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九條考古發掘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結項報告或者考古發掘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條考古發掘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文物出境展覽超過展覽期限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二條依照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單位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改變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的用途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B. 文物探測費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十七條 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第二十八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應當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或者審核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並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二條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條 非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任何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三十四條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
考古發掘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
第三十五條 根據保證文物安全、進行科學研究和充分發揮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出土文物;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調用全國的重要出土文物。

C. 長春市辦理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許可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許可」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包括:1/500或1/2000現狀地形圖(標出涉及的文物保護單位),設計方案要求上報1/100或1/200建築總平面圖、平面、立面、剖面圖。)
2.一般情況需提供:考古調查、勘探、結項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證明文件真實有效。)
3.一般情況需提供:其它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如規劃部門的規劃意見通知書。)
4.一般情況需提供: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
5.一般情況需提供:文物本體評估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信息完整。)
6.一般情況需提供:原公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件(文物保護單位)、建設工程選址批准文件(紙質: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證明文件真實有效。)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D. 國家文物局關於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 《關於建設項目涉及的考古調查與勘探費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到當地文物部門找<<文物法規選編>>中可以找到

E. 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誰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十九條 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第三十一條 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F. 開封市新項目是否一定要先進行文物勘探

所有留在地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條,內陸水域和領海,由國有文物。
第二十七條的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申請和審批程序;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地埋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挖掘。
?第二十八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科研,進行了考古發掘,應當提出發掘計劃,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劃,它應審核通過後,報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事先審核,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專家的意見。
?第29的大型基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報告的省行政管理部門的文化遺跡,自治地區和直屬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從事單位的考古發掘項目范圍內組織的直轄市可能是埋葬地點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發現的省文物,自治地區和直屬中央人民政府政府行政部門的文化遺存在與施工單位一起保護要求的文化遺物直轄市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各省的重要發現的情況下,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政府。
?第三十條需要配合建設項目進行的考古發掘中,各省,直屬中央政府,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開挖方案的基礎上,文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專家的意見。
?事實上,由於在緊張施工期間或急需的文物搶救發掘的行政部門的風險自然破壞,各省,自治地區和直屬中央人民政府政府組織的直轄市來探索古代文化的部位,古墓葬,而要通過審批程序。
?第31條在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建設單位在項目預算中列入成本。
?在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發現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第32條,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它應該是在24 - 小時在現場,並在七天內。的行政部門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要通知公安機關,以保護現場的文化遺物,發現重要文物應立即報告文物國務院的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的國務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後處理報告的意見。
??在按照由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應屬於國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掠奪,藏匿。
?非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特別批準的「第33條,任何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三十四條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報中央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政府直屬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管理。
?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清點保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移交給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自治區,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單位的國有館藏文物的收集。批準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留有少量的考古發現,為研究標本。
?考古發掘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
??第35,以確保文化遺跡,科研的安全和充分發揮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文物需求的作用,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的文化遺物人民政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出土文物;國務院部門經國務院批準的文物管理,可致電該國的主要出土文物。

G. 請問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時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的流程

大致流程如下:1、在建設設計之初,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於向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局)提出對工程建設范圍內進行文物影響評估的委託。2、由文物行政部門統一部署和安排具體文物保護工作,通常需要委託具有相關發掘資質的考古研究所進行實地調查,製作工程涉及范圍用地文物影響評估報告、考古調查及文物保護規劃報告。3、工程方與考古發掘單位簽訂文物保護工作協議書。4、開展考古工作。完成工作後,考古發掘單位向工程方提交文物保護工作報告,文物部門向工程方提供關於允許工程施工的函件。
是否有可能埋藏文物,首先看工程是否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其次主要依據文物考古部門以往的工作情況和所掌握的資料。以中國的文物情況,一般來說大型基建項目不涉及地下文物是不可能的。
考古勘探是對有潛在埋藏文物的區域進行探查,已明確地下埋藏古代遺址、墓葬的范圍、形制、尺寸、深度、性質等問題,為考古科研部門的發掘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據和資料。調查可以指不進行鑽探的地面踏查(有些遺址地表可見,無需鑽探),而勘探一般包括鑽探,在黃土分布區、平原地區特別是古代人類活動密集的地區,由於文物埋藏較深一般都需要鑽探。

H. 文物勘察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文物勘察需要的手續:

第二十八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應當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或者審核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並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8)建設工程應當進行考古調查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佔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I. 建築工程不在文物保護區范圍,也要進行文物勘探嗎

建築工程不在文物保護區范圍,不需要進行文物勘探。

建築工程在文物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並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9)建設工程應當進行考古調查擴展閱讀

《文物保護法》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1)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2)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相關規定。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①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②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③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④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3)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建設活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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