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叫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3家) 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由於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經常被各集中采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運用。《政府采購法》第38條給出了競爭性談判的一個操作程序,但相對比較籠統,對一些具體細節如何操作沒有明確,因此,各集中采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
拓展資料:
適用條件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Ⅱ 請問政府采購所有程序公告日都是幾天。公開招標不少於20天。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和邀請招標呢
公開招標公告的時間是最短5個工作日,20日是指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最少時間。
邀請招標的資格預審公告期限是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方式目前無明確統一規定,地方政府如山東省魯財庫〔2007〕35號文件《山東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中有提到:
(第十七條)競爭性談判資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自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參加談判供應商遞交報價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項目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大型或技術復雜項目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三十八條)從詢價采購文件或詢價函發出之日至規定的報價截止之日,不得少於2個工作日。
(2)工程建設競爭性談判會議日程擴展閱讀:
具體的政府采購制度是在長期的政府采購實踐中形成的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慣例的總稱。具體來說,政府采購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采購政策,包括采購的目標和原則;
二、政府采購的方式和程序;
三、政府采購的組織管理。
相對於私人采購而言,政府采購具有如下特點:
一、資金來源的公共性
二、非盈利性
三、采購對象的廣泛性和復雜性
四、規范性
五、政策性
六、公開性
七、極大的影響力
政府采購的主體是政府,是一個國家內最大的單一消費者,購買力非常大。據統計,歐共體各國政府采購的金額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14%左右(不包括公用事業部門的采購)。
美國政府在20世紀90年代初每年用於貨物和服務的采購就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26%-27%,每年有2000多億美元的政府預算用於政府采購。
正因為如此,政府采購對社會經濟有著非常大的影響,采購規模的擴大或縮小,采購結構的變化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產業結構以及公眾生活環境都有著十分明顯的影響。正是由於政府采購對社會經濟有著其他采購主體不可替代的影響,它已成為各國政府經常使用的一種宏觀經濟調控手段。
政府采購范圍
(1)采購主體
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采購主體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國家機關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以國家預算作為獨立活動經費的各級機關。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團體組織是指我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采購資金
采購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屬於政府采購的管理范圍。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視同為財政性資金。
(3)采購內容和限額
政府采購的內容應當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或者雖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采購金額超過了規定的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最低限額標准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一般是各采購單位通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計算機、列印機、復印機、傳真機、公務車、電梯、取暖鍋爐等貨物,房屋修繕和裝修工程,會議服務、汽車維修、保險、加油等服務。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內容還包括在中央部門內通用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防汛抗旱和救災物資、醫療設備和器械、氣象專用儀器、警用設備和用品、質檢專用儀器、海洋專用儀器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采購內容,無論金額大小都屬於政府采購的范圍。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內容,采購金額超過政府采購的最低限額標準的,也屬於政府采購的范圍。
Ⅲ 公開招標的流程和競爭性談判的流程是什麼區別在那裡
一、公開招標的流程如下:
1、編制招標文件,確定標底,發布招標文件。
2、投標商申請投標資格,購買標書,編制並投送標書。
3、投標商代表參加,開標。
4、開評標。對所有標書進行審查和屏蔽,最終給出評標報告。
5、決定中標人。
6、發放中標通知書,進行合同簽約。
二、競爭性談判的流程如下:
1、采購預算與申請。
2、采購審批。
3、代理機構的選定:程序與公開招標的相同。
4、組建談判小組。
5、編制談判文件。
6、確定參與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7、談判。
8、確定成交供應商。
9、評審公示。
10、發出成交通知書。
三、公開招標的流程和競爭性談判在招標數額標准要求、前期准備周期、招標的評審小組選擇等都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1、招標數額標准要求不同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准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需要採取競爭性談判招標,公開招標需要合同價值在五萬元以上的物資、五十萬元以上的工程和五萬元以上的服務。
2、准備周期不同
公開招標指招標人(政府采購中心或其委託的中介機構)在媒體上公開刊登通告,吸引所有有興趣的供應人參加投標,那前期的准備期和溝通期很長。競爭性談判是前期直接邀請三家及以上供應商進行談判,可以縮短准備期,能使采購項目更快地發揮作用。省去了開標、投標工作的時間成本。
3、招標的評審小組選擇不同
公開招標的評審小組是在開標前抽取,評標專家由采購單位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含5人(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專家的不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競爭性招標談判小組是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並邀請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進行談判,需是單數。
Ⅳ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嗎
應該在第二次公開招標的標書中就註明:「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投標人不足三家的,××單位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將該項目改為其它采購方式繼續進行采購。」
進入詳評的不足三家的,經監督部門批准,並以澄清函的方式確定投標人都同意後,當場將采購方式修改為競爭性談判繼續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報告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同意採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的,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廢標,並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
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