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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司法鑒定

發布時間:2021-08-13 21:45:51

1. 去建築工程司法鑒定所工作有什麼條件

建築工程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建築工程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建築學理論和技術,對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問題進行鑒定並提供鑒定。最好是會運用建築學理論和技術的建築造價工程師
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工作中須注意的問題
(1) 司法鑒定時效問題
目前的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是以現狀為准去評判工程質量,而工程質量有部分是隨著時間而變化的,也就是說現狀評判不合格不能代表當時施工時不合格,因此有時無法去推斷工程施工時的質量情況。權宜之計是,根據保修期進行判定,即若工程質量在保修期內的出現了工程質量問題,就可以按照工程質量施工驗收標准進行判定,而不用考慮時間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
目前我國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約定有兩個方面:一是雙方約定正常使用年限;若沒有約定,則根據國務院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於建設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的規定。
(2)工程質量司法鑒定與施工質量驗收不同
施工質量驗收屬於過程檢驗,施工過程中隨時進行檢驗批的抽樣驗收,最後對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質量做出整體評定結論;而司法鑒定屬於現狀檢驗,無法對施工過程進行鑒定。受檢驗批抽樣比例和檢測手段的限制,相當多的檢驗項目事後無法進行復查。因此鑒定時,應讓委託方明確鑒定事項,針對檢測手段不能達到的檢測項目事先告知委託方。
鑒定意見的形式應為對是否符合標准要求,當需要對是否合格進行判定時,應慎重。判定不合格比判定合格要簡單的多。這裡面就存在一個問題,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檢驗批的驗收採用抽樣方案,合格率控制在一定概率范圍內。因此即使驗收合格的工程也可能存在不符合規范的部位和項目。局部可能存在質量問題,而當事人(作為單獨一戶)提出的鑒定內容就可能不符合規范要求,但是不能據此說整個工程不合格。從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角度,可以判定某項問題不符合標准要求。
(3)分清鑒定機構和法院責任,不可混淆二者的許可權
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機構作為中立的第三方機構,其法律地位決定了沒有任何審判的權利。鑒定機構只是法院或法官的助手,起到專家證人的作用。只是從技術角度對工程質量進行判定,並且技術鑒定內容必須在法院委託范圍內進行,不可超范圍鑒定。鑒定機構僅從技術角度分析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而不去評價工程責任問題,應由法院根據鑒定意見去審理判定。簡而言之,鑒定人員是技術專家證人,應分清與法官的責任劃分,且不可「以鑒代判」。
鑒定機構鑒定最終結果應表述為鑒定意見,而不可以稱為鑒定結論。因為鑒定意見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法院採信,則可稱之為鑒定結論,最終的鑒定結論應由法院給出。
(4)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其它專業方面的問題
目前的一般檢測鑒定偏重於結構安全性的鑒定,而忽略了其它專業方面的鑒定事項,根據我們所做的司法鑒定案例總結分析,結構類鑒定案件量只佔到總案件量的30%左右,結構類案件中嚴重影響工程安全性的案例占很少一部分。相比之下,涉及影響工程使用性鑒定的案例佔多數,所佔比率達到2/3,比如裝修工程、防水工程、暖通工程、日照等是工程質量類鑒定中常見案件。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工作有可能不是簡單的某些專業工程的鑒定,而一個鑒定案例中涉及到多個專業問題,這就需要鑒定人員具有廣闊的專業知識面和多學科知識背景。
(5)鑒定委託與鑒定收費問題
目前,法院一般採取委託鑒定函和簽訂委託協議書的方式,與鑒定機構建立委託合同關系。但是在繳納鑒定費的問題上,因為最高法明文規定法院不得代收鑒定費,所以鑒定費一般由鑒定繳費義務人(當事人)直接繳納給鑒定機構,這就造成了委託人與繳費人不同的矛盾,因此,法院與鑒定機構之間的關系應視為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
(6)委託及鑒定過程中的其他問題
在建築工程質量司法鑒定實踐過程中,有些法院在委託鑒定程序上不夠規范。比如,以鑒定委託函代替司法鑒定協議書、委託鑒定內容表述過於簡單、提供的鑒定資料不夠詳盡、當事人雙方提交的圖紙資料未經質證直接轉交鑒定機構、法官不參與現場勘驗工作等,給司法鑒定的實施帶來了諸多不便。

2.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費是多少

一、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收費標准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常見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收費,在《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均未作出規定。此類司法鑒定收費標准,依賴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相關規定。
法院入選名冊資格控制、司法局登記注冊公告行政許可、物價局的行政價格管理,最終對司法鑒定收費的控制,造成個別司法鑒定收費逐年增高,個別司法鑒定人員地位超越法院審判權力。
二、司法鑒定機構收費管理原則
1、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
2、司法鑒定執行收費標准基準價,參考《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基準價(試行)》。
3、在《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基準價(試行)》以外的鑒定項目收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形式和管理許可權。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
5、協商收費原則,《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託提供司法鑒定服務,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並載明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方式、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條款。」
三、建設工程司法鑒定費用由誰承擔
司法鑒定費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一般由申請鑒定方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雙方均要求鑒定的,雙方各預付一半。
同時,應注意:
1、當事人一方申請鑒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內繳納鑒定費,或接到通知後未參加鑒定程序或未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的,視為對鑒定請求的放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人民法院有可能以當事人另一方所提供的證據作為確定工程款的依據。在一審中放棄鑒定請求的一方不得在二審中以此為由主張一審程序違法。
2、一審期間,當事人雙方均申請鑒定,一方因未預交鑒定費,人民法院未支持其鑒定申請,而鑒定結論最終根據另一方的申請作出的。二審期間,一審時未預交鑒定費的一方仍然有權以一審時根據另一方申請作出的鑒定結論的依據明顯不足為由申請重新鑒定。
工程質量鑒定屬於司法鑒定的范圍,適用司法鑒定收費的有關原則。我國目前沒有全國統一的工程質量鑒定收費標准,各地因經濟等原因會有所差別。依據司法鑒定收費的原則,結合案件標的無價值的具體情況,還是可以計算出工程質量的鑒定費用。

3. 什麼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依據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部頒布的工程造價定額標准,針對某一特定建設項目施工圖紙和竣工資料來計算和確定訴訟仲裁活動中所涉及的工程價值並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就其本質而言是因委託而產生的專業行為,而非行政、司法行為,即不是國家行為,其公正准確程度並不取決於鑒定人員行政權力的大小,而是鑒定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包括造價、政策和法律)和職業道德水平。因此,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觀、科學的特點。其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合法、獨立公開;客觀、科學、准確;文明、公正、高效。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過程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由於工程造價鑒定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經濟性及法律性很強的工作,涉及的內容廣泛又復雜,因此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區別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與工程造價審計工程造價審計就是工程造價審核(審價),是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咨詢業務的一部分。是受業主委託對其工程項目的概算、預算及結算等,依據現行國家政策法規、計價依據及相關工程技術資料對送審造價的工程量、單價及取費等進行逐項審核的一種活動。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由法院委託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其所作出的鑒定報告,經法院審查和採納後將以司法鑒定的證據作為定案的依據,判決生效後,即產生強制性。司法鑒定的結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願,這一點是不同於工程審計的,鑒定報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簽字,但在開庭時鑒定人須解答當事人的質詢和書面向法院答復當事人的異議。
2把握技術路線和工作程序由於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既是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技術性工作,同時也是司法審判證據鏈的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必然有其二者結合的特點,表現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所具有技術路線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任務是收集工程造價鑒定計算的事實依據,具體環節有委託受理、查閱案卷、收集證據(包括現場勘探)、鑒定質詢、出具鑒定初稿等幾個方面。第二階段主要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對鑒定聽證勘誤報告和鑒定報告提出的異議,解決工程造價鑒定依據的事實問題和適用規范問題,具體環節有聽證質疑、修修鑒定初稿、形成鑒定結論、庭審質證等幾個方面。兩個階段均以當事人會議為基本形式,貫穿鑒定舉證、聽證、質證、認證的行為過程,鑒定人在充分聽取當事人對鑒定的主張、申辯以及對鑒定報告異議的基礎上,根據委託鑒定內容,做出工程造價鑒定結論。
3確保提供資料完整真實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環節就是資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實性直接影響到司法鑒定的准確性、公正性,因此,證據必須搜集完善,大體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當事人的起訴和答辯狀、法庭庭審調查筆錄;
②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各相關專業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技術聯系單、圖紙會審記錄;
③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各種補充協議;
④當事人雙方認定的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發票、加工訂貨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單;
⑤工程預(結)算書;
⑥招投標項目要提供中標通知書,及有關的招投標文件;
⑦鑒定調查會議筆錄(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
⑧經建設單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年度形象進度記錄;
⑨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其它與工程造價鑒定有關的資料。
從以上可以看出,鑒定的資料證據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確認。資料不齊全的,原被告雙方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補齊鑒定所需資料;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證據的真實性問題,當事人在提供證據時,必須提供復印件,同時出具原件,對自己提供證據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並要求當事人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及承諾書。鑒定方不負責證據真偽的鑒別。
4客觀公正解決舉證矛盾爭議對當事人雙方的舉證相互矛盾而又無法提供准確的資料時,理論上應當由人民法院來判定。但在實際鑒定工作中,由於工程造價的專業性,基本上還是以鑒定人的判定為主。鑒定人的判定原則應是:
①工程設計圖有矛盾以現場勘測或設計規范為准;
②計取費用等級有爭議,可根據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取費證或建築物類別等為標准;
③建築材料價格有爭議時,應以同期的市場價格信息為准;
④施工措施有爭議時,以正常的施工組織設計為准。
5認真做好勘查記錄和詢問筆錄由於建築工程的建造周期較長,很多單位的檔案管理較差,很難提供完整的竣工圖及結算資料,因此做好勘查記錄和詢問筆錄對整個司法鑒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註明時間、地點、勘驗人或詢問人、臨場人或被詢問人、記錄人;
②記清問答情況、當事人承認確認或爭議情況及關鍵語句,記准勘測數據。如需繪制勘測圖時應做到清晰准確;
③結束時當事人查閱筆錄後簽字(不識字的按規定宣讀按手印);
④記錄必須存檔備查。
6嚴格運用司法審判權在工程造價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發生以審代裁的問題。如造價鑒定單位確定鑒定范圍、確定鑒定依據、確定鑒定材料、確定有爭議的合同條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確定。這樣一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明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涉及司法審判權,可以讓造價鑒定單位、審判人員認識到,涉及的司法審判權,應由法院行使,從而防止發生以審代裁問題。

4. 如何做好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託。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5. 建築工程司法鑒定

建築工程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建築工程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建築學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訴訟活動的建築工程質量、材料和安全等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專業性問題進行鑒定與判定,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建築工程司法鑒定不僅為法院審判相關工程質量糾紛類案件提供了專業的技術支持,同時也擔當了面向社會服務的鑒定責任。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輕則引發糾紛和矛盾,重則會影響人身安全,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建築工程司法鑒定主要內容包括:
1、建築工程質量評定。
2、工程質量事故鑒定。
3、工程造價糾紛鑒定等。
司法鑒定程序如下:

1、司法鑒定申請。
2.、司法鑒定機構。
3.、委託受理(司法鑒定機構)。
3.1 、司法鑒定協議書。
3.2 、司法鑒定范圍。
3.3、 司法鑒定技術。
3.4 、司法鑒定現場。
3.4.1 、通知相關人員到場。
3.4.2 、現場鑒定人。
3.4.3、 現場鑒定信息不得透露。
3.5 、鑒定意見。
3.5.1 、標准套用。
3.5.2 、原因分析。
3.5.3、 鑒定意見(只是提供給法院審判的依據)。
3.6 、司法鑒定咨詢。
3.7 、鑒定時限。
3.8 、終止鑒定。
4、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

6. 建築工程檢測機構可以司法鑒定嗎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公司,成立司法鑒定機構要去當地省司法廳網站下載司法鑒定機構申請書,填報後送省司法廳報批資質。
一、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需要具備10個條件:
1、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和鑒定機構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
2、司法鑒定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由執業司法鑒定人擔任;
3、有規范的鑒定機構名稱,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在五項以下(含五項)的,稱「司法鑒定所」;六項以上的,稱為「司法鑒定中心」。
4、有司法鑒定機構(具獨立法人資格的提交)章程;
5、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
6、有50萬至100萬元以上的人民幣資金數額的證明;
7、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
8、有100平方米以上適合開展司法鑒定活動的執業場所;
9、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未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的應提交認證認可計劃);
10、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3名以上專職司法鑒定人,鑒定機構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人員(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應有3名以上本省戶籍鑒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於3人。
二、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司法鑒定機構設立申請書;
2、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申請表;
3、證明申請者身份的相關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證書、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業組織的批復以及法定代表人、鑒定機構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未被開除公職處分的證明等);
4、執業住所產權證或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
5、相關的行業資格、資質證書、許可證書或證明;
6、司法鑒定機構章程 (具獨立法人資格的提交);
7、鑒定儀器設備詳細情況目錄(包括儀器名稱、型號、主要功能、價值、出廠日期、所有權憑證、使用年限等);
8、檢測實驗室相關資料(未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的應提交認證認可計劃);
9、司法鑒定人申請執業的相關材料(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轉所登記表,或申報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有關材料);
10、需要備案的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司法鑒定程序制度等)材料;
11、司法鑒定機構申請登記呈批表;
12、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所必需的儀器設備評審申請書;
13、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配置評審表;
14、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書面材料均為A4規格,一式3份,復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對。

7.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公司,怎樣成立司法鑒定機構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公司,成立司法鑒定機構要去當地省司法廳網站下載司法鑒定機構申請書,填報後送省司法廳報批資質。
一、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需要具備10個條件:
1、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和鑒定機構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
2、司法鑒定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由執業司法鑒定人擔任;
3、有規范的鑒定機構名稱,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在五項以下(含五項)的,稱「司法鑒定所」;六項以上的,稱為「司法鑒定中心」。
4、有司法鑒定機構(具獨立法人資格的提交)章程;
5、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
6、有50萬至100萬元以上的人民幣資金數額的證明;
7、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
8、有100平方米以上適合開展司法鑒定活動的執業場所;
9、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未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的應提交認證認可計劃);
10、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3名以上專職司法鑒定人,鑒定機構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人員(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應有3名以上本省戶籍鑒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於3人。
二、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司法鑒定機構設立申請書;
2、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申請表;
3、證明申請者身份的相關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證書、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業組織的批復以及法定代表人、鑒定機構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未被開除公職處分的證明等);
4、執業住所產權證或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
5、相關的行業資格、資質證書、許可證書或證明;
6、司法鑒定機構章程 (具獨立法人資格的提交);
7、鑒定儀器設備詳細情況目錄(包括儀器名稱、型號、主要功能、價值、出廠日期、所有權憑證、使用年限等);
8、檢測實驗室相關資料(未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的應提交認證認可計劃);
9、司法鑒定人申請執業的相關材料(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轉所登記表,或申報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有關材料);
10、需要備案的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司法鑒定程序制度等)材料;
11、司法鑒定機構申請登記呈批表;
12、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所必需的儀器設備評審申請書;
13、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配置評審表;
14、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書面材料均為A4規格,一式3份,復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對。

8. 有關建築工程的工程司法鑒定的問題。

首先不明白你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哪一方責任主體,你是建設單位,還還是施工單位。如果你是建設單位,前期的施工資料和監理資料不知道你是否齊全,如果施工過程的資料不齊全,實在沒有辦法了,你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鑒定單位來對工程進行結構安全鑒定,這樣可以在以後的工程備案中出具,也就可以辦理房產證了。如果你是施工單位,你在前期過程中的資料不全,我只能對你無語了。

9.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出現糾紛,哪些可以請求造價司法鑒定

壹、確定管轄

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面臨的首要問題即是案件的管轄。本文僅就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管轄問題進行探討。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麼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糾紛,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我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一個環節,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並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無可厚非應當適用建設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第二,起訴時雙方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此時糾紛出現在招投標階段,那麼應按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則進行處理,即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貳、確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涉及招投標相關的案由有: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標糾紛屬建設施工糾紛的其中一項訴請,還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如既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也不屬於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雖然並不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對於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合同;此外,還存在以不當得利作為案由的可能;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可作為案由。

叄、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權基礎

1、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第一,招標人中止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31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即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簽訂書面合同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過投標有效期且未獲得中標通知書。雖然實施條例中沒有這一條規定,但是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第3.3.2條:「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可見,投標有效期屆至,意味著投標作為一種要約,要約本身的特徵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內未獲得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招標文件中約定的超出上述三點的情形。我們認為雖然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但是對於部分有關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屬於一個要約,故一般投標文件會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內容通盤接受,故一旦投標截止,則對於部分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所以招標文件中的此部分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們注意到,上述實施條例的三條規定(第31、35、57條)中,招標人撤回招標及合同簽訂兩種情況下,規定了返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標人撤回的情況下則沒有規定退還利息。所以,如果招標文件中對於是否一並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則該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參照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來適用。

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1、法定

對於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五種法定情形。

第一,投標截止後撤銷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第三,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四,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上述第二、三、四點的依據均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這一點的依據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到,此處與實施條例第74條有一個細小的差別,即增加了第五種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引發的爭議非常多,最為常見的就是主張「投標文件內容虛假」及「投標人存在串標、圍標、低價中標、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這兩種情況應當也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以及對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的理解,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只有在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標文件沒有進行約定,則不能主張,但是招標人可以通過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等來要求投標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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