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作廢了嗎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是建設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發布並實施的臨時性規範文件,但迄今為止並未被宣布廢止。就其規定內容而言,現在仍有具有使用價值,各地區、各部門仍然按照其規定內容處理工程質量投訴,也就是說其實際上仍然是有效的。
B. 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法定責任主要體現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中,主要有依法發包和招標;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真實、准確、齊全的原始資料;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使用未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等等。對於建設單位違反法定行為的責任和處罰,該條例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九條進行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