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立案時需要哪些證據材料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建設工程法律關系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
三、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工程預、決算報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憑證和收款憑證;
3、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四、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1、支持訴訟請求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
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
2. 合同糾紛起訴狀範本是怎樣的
1、經濟糾紛起訴書是民事起訴狀的一種寫法和格式都遵循民事起訴狀。
2、
民事起訴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為維護自身的民事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裁判時所提出的書面請求。
(一)原告為自然人時起訴書格式
民事起訴狀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1.本訴狀副本×份(按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份;
3.其他材料××份。
(二)原告為法人時起訴書格式
民事起訴狀
原告: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被告: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訴訟請求:(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月×日
附:1.本訴狀副本×份(按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份;
3.其他材料××份。
【填寫說明】
1.當事人欄,註明自然情況。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要列出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填寫要准確,特別是姓名(名稱)欄不能有任何錯字。地址要盡量詳實,具體到門牌號。最好註明郵編及通訊方式。
2.案由。主要寫明當事人之間訟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
3.訴訟請求。主要寫明請求解決爭議的權益和爭議的事實,以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
3. 建設工程沒有簽訂明確的施工合同,起訴狀該怎麼寫。。
訴狀上把事實和要求說清楚就行。訴狀怎麼寫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有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的及主張的數額。
4. 工程款糾紛起訴狀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被告是某個單位的情況下,起訴書中被告應該寫以下內容:
1、被告的單位名稱全稱,最好與組織機構代碼書上的一致。
2、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聯系電話。
3、單位的通訊地址以及對公聯系電話。
5. 拖欠工程款起訴狀怎麼寫,拖欠工程款起訴需要准備什麼
工程款糾紛起訴狀
原告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系xx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浙江省泰順縣泰壽路9號。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系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陶小平,男,1959年4月18日生,漢族,出生於浙江省泰順縣,系原廣泰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住泰順縣司前鎮回瀾南路9號。
委託代理人魏維榮,男,1967年7月26日生,漢族,出生於浙江省泰順縣,系原廣泰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項目副經理,現住泰順縣羅陽鎮桃花園M幢603室。
被告景寧畲族自治縣某某學校,住址景寧鶴溪鎮城北開發區16號。
法定代理人周躍華,系某某學校負責人。
請求事項
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履約保證金壹佰萬元(¥1000000元);自2007年2月6日每日以應支付款0.5%計算違約金。
2.被告按月利率2%從2006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
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因興建景寧畲族自治縣某某學校的綜合樓,於2006年5月2日與原告就該綜合樓的興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對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准、合同價款等內容進行約定。後,原告依約定分二次向被告匯入工程履約保證金分別為人民幣貳拾萬元(¥200000元)、人民幣捌拾萬元(¥800000元),合計壹佰萬元(¥1000000元)。之後,被告以某某綜合樓不具備開工條件,多次拒絕原告進場施工建設。為此,原告於2006年11月14日授權委託公司副經理陶小平、魏維榮二人前往被告處,進行協商約定,並簽署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被告於2007年2月6日、2007年3月20日分別退款柒拾萬元、叄拾萬元給原告;被告按月利率2%從2006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被告違約的,每日以應支付款5%計算違約金。至今,被告違反《協議》的約定,拒絕還款和支付利息。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雙方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履行的義務,並經雙方協商後重新簽訂《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依照《民法通則》、《合同法》有關規定,被告依法應當承擔還款付息義務。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民事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訴請為盼!
此致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