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什麼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國家法規,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由國務院於2003年11月24日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71條。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築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准,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託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貳』 《安全生產法》確立了什麼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安全生產法》確立了(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相結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綜合監管:是綜合安全項目的管理 專項監管:對於專門的安全項目的管理
綜合監管是各級安監機構的法定職責,安監隊伍對綜合監管工作的認識水平、把握程度、運作能力及實際效果,不僅對各級安監機構的地位、形象和權威至關重要,也對整個安全生產形勢有著重要的影響。
綜合監管工作主要特點:協調配合是綜合監管工作的主要方式.
綜合監管工作有著獨特的工作層次,主要表現在:
1.從工作定位看,綜合監管是層次較高、較為宏觀的監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綜合監管所處的層次要高於專項監管、行業管理部門,它們之間不是行政上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但綜合監管部門可以對專項監管、行業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協調、督促與檢查。
2.從工作性質看,綜合監管是綜合性、全局性、全面性的監管,其工作立足點、著眼點和著力點是要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方向、思路、格局和目標得以實現。
3.從工作內容看,綜合監管的工作對象主要是下級政府及安全生產專項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門,工作重點在於對這些部門的工作進行協調、指導、督促及檢查,而不是代替、包辦具體工作,也不是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具體的管理和檢查。
專項監管:就是對於有安全隱患的因素項進行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總結:只有通過綜合監管和專項監管的相互配合和完美的結合才能消除安全隱患的存在。
『叄』 《安全生產法》中確定了哪幾項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產法》作為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具有非常豐富的法律內涵,主要內容集中體現在它所確定的七項基本法律制度中。這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分別是: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職責、社會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的權利和義務等。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安全投入、從業人員安全資質、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建設工程"三同時"、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安全技術裝備管理、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社會工傷保險等。
三、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質及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四、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安全中介服務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從事安全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機構和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責任。
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的確定和責任形式、追究安全責任的機關、依據、程序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七、事故應急和處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事故應急體系的建立、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原則和程序、事故責任的追究、事故信息發布等。
『肆』 關於建設工程,法律確立了怎樣的什麼樣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章基本上明確了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1、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以下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1)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的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包括: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4)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6、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託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7、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伍』 安全生產法確立了什麼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制。有關部門合理分工、相互協調。
表明了我國安全生產法的執法主體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相應的專門監管部門。
『陸』 關於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下列敘述正確的有( )。
正確答案:A,C,D
解析:選項B,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選項E,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委託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柒』 根據什麼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體制是什麼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築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將各種不同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和具體崗位人員身上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是建築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安全責任制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從事建築活動主體的負責人的責任制。比如,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對本企業的安全負主要的安全責任。二是從事建築活動主體的職能機構或職能處室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比如,施工單位根據需要設置的安全處室或者專職安全人員要對安全負責。三是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必須對安全負責。從事特種作業的安全人員必須進行培訓,經過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作業。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職工群眾進行預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群眾路線在安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企業進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這一制度要求建築企業職工在施工中應遵守有關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對於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對廣大建築幹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只有通過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才能使廣大職工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廣大職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分析許多建築安全事故,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有關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安全技能不夠,這些都是沒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後果。
(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上級管理部門或企業自身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制度。通過檢查可以發現問題,查出隱患,從而採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滅在發生之前,做到防患於未然,是「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通過檢查,還可總結出好的經驗加以推廣,為進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礎。安全檢查制度是安全生產的保障。
(5)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制度。事故處理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6)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責任中,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由於沒有履行職責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