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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事故責任罪

發布時間:2021-08-14 03:54:28

㈠ 什麼叫建設工程安全事故

工程安全事故是工程建設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工程建設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工程安全事故亦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為。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建設工程事故責任罪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於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築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㈡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哪些

首先,在建築行業內沒有你所說的施工質量安全事故這個說法,請知悉! 施工人員大意造成事故,即成為施工事故,根據事故造成的原因再細分為操作事故、安全事故、質量事故等等。 施工人員主要分為兩類,一類為持證作業人員,如各類木工、瓦工、電工、焊工、車工等等;另一類為普通工人,非持證上崗。 事故本身的責任與合法持證的工人無關,若工人所持證書涉嫌偽造,則該工人需承擔偽造責任的罪行。 工人操作失誤造成施工事故是常見事故,通常是不造成重大事故的,因為施工的管理是由總包方在現場按施工管理標准進行組織規劃的,任何一個環節的施工出現失誤,該事故隻影響該環節,不會造成重大事故。若一名工人的失誤造成整個工地的重大事故,則該事故責任應由業主方、總包方、監理方、分包方共同承擔,與工人無關,工人需接受的僅為工作失職及經濟處罰的責任。 操作事故即為工人自身失誤造成的事故,僅影響其自身或小范圍影響施工現場。 安全事故則為現場安全管理失職,業主方、總包方、監理方安全員未將現場安全整頓合格,該責任應由業主方、總包方、監理方三方承擔。 質量事故則為現場施工質量問題導致建築發生坍塌、損毀等事故,該責任需業主方、總包方、監理方、質監站四方共同承擔。

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什麼法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罪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㈣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什麼犯罪

本條是關於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單位,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其中「建設單位」,是指對建設工程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部門,也就是「業主」;「設計單位」,是指對建設工程進行專門設計的單位;「施工單位」,主要是指按照設計單位的設計及各種標准、要求進行建築物建設的部門。「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聘請,擔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單位。
行為人的目的雖然並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但為了投機取巧,從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觀方面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如降低水泥標號,使用不合格的殘次建築材料等。
必須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這里所說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該建築工程在建設中以及交付使用後,由於達不到質量標准或者存在嚴重問題,導致樓房倒塌、橋梁斷裂、鐵路塌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事故等。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後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多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㈤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性的內容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中,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所謂建設單位,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或者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具有工程建設者的資格,能支付工程價款的其他單位。設計單位,是指專門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其他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土木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建築裝飾裝修等工程新鼠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築業企業。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

㈥ 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後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企事業單位中的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㈦ 工程類重大責任事故罪

工作中的事情,又不是故意的,能隨便定你的罪?真是搞笑。

㈧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領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主體都是非領導嗎,怎麼區別

主體分別如下:

1、重大責任事故罪:

主體: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

區分點:

1、概念: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的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2、客體條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3、處罰情形:

重大責任事故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後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多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建設工程事故責任罪擴展閱讀:

按照事故發生的行業和領域劃分安全事故分類:

1、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

2、火災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農機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網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網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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