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設工程中合同沒有約定可以直接引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嗎
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當中沒有約定,那麼可以直接飲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是可以的。
❷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於2011-1-26發布的建設部公告第894號中為繼續有效規范性文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而制定的辦法。
❸ 什麼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並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託管;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❹ 什麼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呢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❺ 為什麼要建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
建立原因: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工作的不斷深入,建築工程管理制度也發生了相應的變革,逐步建立了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度、建設監理制等基本制度,並積極探索工程擔保制度和工程保險制度。由於市場環境因素,工程擔保制度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在工程實踐中逐步形成了比較符合我國國情的保證金制度,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制度。建設工程各類保證金制度的施行,使得工程承包合同具有更強的約束力,增加了違約成本,促使有關各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保證金還可對潛在的參與者進行優勝劣汰,成為規范建築市場秩序的一種有效的經濟手段。
作用:
對推動工程質量建設水平的提高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有利於施工合同的順利履行,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有利於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有利於凈化建築市場,使失信者付出經濟代價
❻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否廢止
你好,現在據我了解的暫時是還沒有廢止的。你可以隨時查看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方面的條款,謝謝!
❼ 關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法律方面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1、保證金的含義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即質量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2、缺陷責任期及其計算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合同的附件。保修書中應該明確約定缺陷責任期的期限。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期限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
日起計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保證金預留比例及管理
(1)保證金預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2)保證金預留。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證金。
(3)保證金管理。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並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託管;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
由於用戶使用不當或自行修飾裝修、改動結構、擅自添置設施或設備而造成建築功能不良或損壞者,以及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損害,不屬於保修范圍。
三、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為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期限。但不能低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要求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要求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和供熱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二年。
❽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七條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
一、關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
(一)《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七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通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理解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針對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其在優先順序上高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不能對抗已經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的購房者(本文主要探討工程質保金的優先權問題,在此不做展開)。由此,想要探討工程質保金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就要明確其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價款。
二、關於工程質保金是否屬於工程價款范疇的兩種觀點
(一)觀點一:工程質保金不屬於工程價款
此觀點主張,從工程質保金的支付方式上來看,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由承包人用工程款之外以自有資金另行支付,但承包人與發包人在合同中約定預留一部分工程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實際上是以該部分工程款由發包人預先支付並轉為承包人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並不涉及到建築工人的利益,該種性質的轉變,使得該筆款項本身更具備擔保的屬性,不再具備工程款的屬性。
筆者僅檢索到四川省高院有相應文件載明此觀點,摘錄部分觀點如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於優先受償范圍。
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於優先受償范圍。
承包人、實際施工人請求確認對建設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筆者結合四川高院的觀點,檢索「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優先受償權」等關鍵詞,僅檢索到(2019)贛民終23號案件,該案終審未認定工程質保金屬於優先受償權范圍。
(二)觀點二:工程質保金屬於工程價款
最高院民一庭觀點認為,工程質保金是為法律明確規定,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在保修期屆滿後,施工單位依約旅行保修、維修的義務的,建設單位將暫扣的工程質保金全部退還給施工單位。因工程質保金來源於工程款,故屬於工程價款的范疇,理應屬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
筆者檢索到(2019)最高法民終519號、(2018)最高法民終482號、(2019)最高法民終277號案件中,最高院認可一審法院在認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將工程質保金涵蓋去的觀點。
三、分析探討
確定工程質保金是否屬於工程價款的范疇,首先要理解工程質保金的定義以及設置工程質保金的作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中對於工程質保金的定義及作用作出比較詳盡的解釋,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五條之規定,工程價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工程價格包括:合同價款、追加合同價款和其他款項。合同價款系指按合同條款約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的價款。追加合同價款系指在施工過程因設計變更、索賠等增加的合同價款以及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計算方法計算的材料價差。其他款項系指在合同價款之外甲方應支付的款項。
筆者認為,上述規定中,建質[2017]138號通知中明確說明,工程質保金系從應付工程款部分預留,此點可以說明工程質保金是屬於工程款的范疇。另外,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可以說明工程質保金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發包人應當支付的款項。結合最高院觀點及上述規定可以明確,工程質保金應當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
在實踐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關於工程質保金是否屬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要注意區分工程質保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通過第三方託管工程質保金的方式,某種程度上是將工程質保金分離出工程價款整體的行為,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無疑給承包人主張工程質保金的優先權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可參考(2018)最高法民終207號民事判決書)
2、工程質保金的優先權行使期限問題
一、關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期限及工程質保金返還期限的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第二十二條,「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上述司法解釋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期限以及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期限均作出了規定,但根據司法解釋的理解,可以看出對於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期限是有約從約,無約定按照自竣工驗收後兩年。
二、分析探究
結合上文中探討的工程質保金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在實際操作中,會出現一種奇怪的現象。發包人返還工程質保金的時間一般在工程竣工後2年,按照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期限,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六個月(該六個月的期限系法定期限,不被中止與中斷),那麼工程質保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期限必然已過六個月之久,權利也隨之滅失,除非發包人與承包人關於工程質保期的約定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期限相互吻合,但此種情形實踐中幾乎不存在。在上述情形下,就工程質保金是否還應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筆者認為,首先,如何理解和認定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之日,對於工程質保金期限屆滿後的返還是否已過優先受償權的法定期限,顯得尤為重要。審判實務中對於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之日優先採取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約定,無約定才從法定及相關認定標准。因工程質保金本身是工程款預留部分,所以發包人期滿返還工程質保金的行為,也應當視為支付工程款的行為。有觀點認為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應當理解為除質保金部分以外的工程款支付日期。但從《合同法》立法目的,及最高院通過司法解釋賦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精神上來看,工程質保金雖只佔到整個工程價款的5%,但其也屬於工程價款的一部分,不能僅因為該部分工程款作為質保金而忽視其工程價款的本身屬性。
其次,一般合同中約定發包人對於工程質保金的支付期限自質保期屆滿後起算,所以工程質保金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應當自工程質保期屆滿後起算六個月。
最後,具體到審判實踐中,筆者檢索到(2017)最高法民申4494號案例及案例中涉及到的各級法院判決書,該案承包人將工程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一並在訴訟中提起,雖工程質保期未屆滿,但由於該案該案訴訟過程持續較久,最終法院支持了承包人關於工程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而且經過分析該案判決,法院在論述工程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爭議時,也採納了此觀點,即是工程質保金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當自工程質保期屆滿後起算。
綜上,筆者建議,在涉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以及工程質保金返還的問題時,比較穩妥的方式在起訴時一並提出,也可在質保期屆滿後提出,具體訴訟方案的選擇,還需考慮案件的個例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