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單位如何確定合理工期
合理工期主要是根據《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進行計算,一般是以計算工期做為施工工期,如果將施工工期進行縮短,那麼就會增加趕工補償費用。
一、《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以下簡稱「本定額」)是在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基礎上,依據國家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施工及
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按正常施工條件、合理的勞動組織,以施工企業技術裝備和管理的平均水平為基礎,結合各地區工期定額執行情況,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修編而成。
二、本定額是編制招標文件的依據,是簽定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確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賠的基礎,也是施工企業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投標工期、安排施工進度的參考。
三、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氣候條件差別較大,故將全國劃分為Ⅰ、Ⅱ、Ⅲ類地區,分別制定工期定額。
I類地區: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ill、貴州、
雲南、重慶、海南。
Ⅱ類地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河南、陝西、甘肅、寧夏。
Ⅲ類地區:內蒙、遼寧、吉林、黑龍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區內由於氣候條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額地區類別劃分原則,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區域內再劃分類區,報建設部批准後執行。
設備安裝和機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區類別,執行統一的工期定額。
四、本定額是按各類地區情況綜合考慮的,由於各地施工條件不同,允許各地有15%以內的定額水平調整幅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按上述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建設部備案。
五、單項工程工期是指單項工程從基礎破土開工(或原樁位打基礎樁)起至完成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全部內容,並達到國家驗收標准之日止的全過程所需的日歷天數。
六、本定額工期以日歷天數為單位。對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經承發包雙方確認,可順延工期。
七、因重大設計變更或發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經承發包雙方確認後,可順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術規范或設計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導工序連續停工,經承發包雙方確認後,可順延工期。
九、本定額項目包括民用建築和一般通用工業建築。凡定額中未包括的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制定補充工期定額,並報建設部備案。
十、有關規定:
1.單項(位)工程中層高在2.2m以內的技術層不計算建築面積,但計算層數。
2.出屋面的樓(電)梯間、水箱間不計算層數。
3.單項(位)工程層數超出本定額時,工期可按定額中最高相鄰層數的工期差值增加。
4.一個承包方同時承包2個以上(含2個)單項(位)工程時,工期的計算:以一個單項(位)工程的最大工期為基數,另加其他單項(位)工程工期總和乘相應系數計算:加一個乘0.35系數;加 2個乘 0.2系數;加 3個乘 015系數; 4個以上的單項(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5.坑底打基礎樁,另增加工期。
6.開挖一層立方後,再打護坡樁的工程,護坡樁施工的工期承發包雙方可按施工方案確定增加無數,但最多不超過50天。
7基礎施工遇到障礙物或古墓、文物、流砂、溶洞、暗濱、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進行基礎處理時,由承發包雙方確定增加工期。
8.單項工程的室外管線(不包括直埋管道)累計長度在 100 m以上,增加工期 10天;道路及停車場的面積在 500 m2以上,在1000 m2以下者增加工期 ID天;在5 000 m2以內者增加工期20天;圍牆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十一、本定額凡註明「XXX以內(下)」者,均包括「XXX」本身,註明「XXX以外(上)」者,則不包括「XXX」本身。
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訴訟過程中工期怎麼辦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合同糾紛發生訴訟,如果因為訴訟而停工或者造成工期延宕,應當根據判決確定工期拖延的責任,由責任方承擔,如果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按照和解協議處理。
如果糾紛產生的責任在施工方,工期拖延責任當然由施工單位自己承擔。如果糾紛產生的責任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提出工期索賠。
Ⅲ 建築工程施工工期是如何確定的
工期一般是以定額來確定的,是經過科學測定的合理工期。
計算施工工期有兩種方法
①從開工到竣工按全部日歷天數計算,不扣除停工日數,稱為「日歷工期」;例子:計劃工期300個日歷,意思是合同的起始日至結束日期,包括周末、大小月歷天數的和。
②從全部日歷天數中扣除節假日未施工的天數及因設計、材料、氣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數,稱為「實際工期」。一般承包合同規定採用日歷工期,以便於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實際工期由於排除了客觀因素的影響,便於分析工期定額執行的情況。
Ⅳ 計算工期,計劃工期,要求工期和合同工期的區別
合同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包括開工日期與竣工日期。其中開工日期是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建設工期的計算,就是工期計算的終點減去計算的起始點。實際的工期還包括工期順延的情形。開工是指承包人進場開始施工。開工日期,是建設工程工期的起算點,也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一個重要節點。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說,工程竣工後,發包人均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後予以接收。竣工日期的確定有以下原則:1.
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2.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同之日作為竣工日期。3.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4.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