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的水辦[2010]80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的管理,水利部在認真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1988年印發的《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和《水利科學技術檔案保管期限表》(水辦[1988]7號)進行了補充、修改、完善,制定了《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Ⅱ 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的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水利科學技術檔案(以下簡稱水利科技檔案)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水利科技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水利檔案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水利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科技檔案,是指在水利科技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與載體的歷史記錄,是應歸檔保存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條 水利科技檔案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水利部的統一領導下,水利科技檔案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檔案業務機構分級進行管理,以確保其完整、准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條 各單位應認真履行檔案管理與保護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工作制度,統籌安排業務經費,依法保障水利科技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單位的水利科技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應全面、系統地反映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勘測與規劃設計、基礎數據觀測與分析、項目建設與運行維護、設備儀器製造等水利科技活動的過程與結果。具體內容見附件《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條 應歸檔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須由文件材料產生、經辦部門或項目(課題)組,指定專人進行收集整理後,按規定移交給本單位檔案工作機構集中管理,任何部門與個人均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按時歸檔。
第八條 各單位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同步管理」規定,把項目文件材料管理納入項目管理工作程序,列入有關部門及人員的職責范圍。在下達項目計劃或簽訂項目合同、協議時,應同時明確項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要求;在檢查項目進度時,應同時檢查項目相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況;在進行項目鑒定(驗收)時,應先期或同步檢查、驗收項目文件材料的整理與歸檔情況;在科技人員考核與職稱評審涉及有關項目時,應有該項目已按要求完成歸檔工作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完整、准確、系統的水利科技檔案是進行項目鑒定(驗收)的必備條件。各單位科技、基建、檔案等業務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把好項目的鑒定(驗收)關。凡水利科技檔案檢查、驗收不合格項目,不得進行或通過項目的鑒定(驗收),更不能申報科技獎勵。
科研項目在申請驗收(鑒定)前,其檔案應先通過本單位檔案部門的審查、驗收;重點科研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由項目驗收主持單位的檔案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水利部要加強對各單位檔案驗收情況的監督檢查,如發現未經檔案部門審查、驗收或檔案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項目,已獲得獎勵或正在上報科研成果,科技部門將按規定推遲或撤消對該項目成果的獎勵。
第十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歸檔時限:反映水文、水資源、水土保持、勘測、規劃設計等基礎業務工作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應按年度,在第2年上半年完成歸檔工作;各專業項目產生的科技文件材料,應在項目實施完成後3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周期較長的項目,可分階段或分單項計算歸檔時限);重要儀器設備的隨機文件材料,應在安裝調試或開箱驗收後1周內完成歸檔工作;項目鑒定或驗收形成的文件材料,應在鑒定或驗收後1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或系統水利科技檔案分類方案,細化歸檔范圍,明確整編要求。歸檔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應為正本,重要或有專門需要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可適當增加保管份數,其相應的電子文件材料應按有關要求同步歸檔。
第十二條 由若干單位協作或合作完成的項目,主持單位應負責項目重要文件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協作或合作的單位,應負責其承擔項目產生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並將階段或結論性文件材料,報主持單位歸檔。
第十三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應符合《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其中整理錄音、錄像、照片等聲像材料時,應註明材料反映的事由、時間、地點、人物、背景及作者等內容。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歸檔,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CAD電子文件光碟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GB/T17678.2—1999)執行。重要的電子文件歸檔時,應形成相應的紙質文件材料一並歸檔。
第十五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時,應編制歸檔文件材料移交目錄(一式2份),由項目或課題的部門負責人審簽,交檔案部門查驗,交接雙方應認真履行交接手續。對不符合要求的,檔案部門應不予接收。 第十六條 對已接收的水利科技檔案,檔案部門應及時進行分類、編目、入庫等管理工作,為檔案的保管利用創造條件。
第十七條 各單位保管的水利科技檔案,應使用檔案專用庫房和裝具,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確保水利科技檔案的保管、保護條件滿足規范要求。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庫房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對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及時修復,最大限度地延長檔案的價值時限。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利用制度,配備必要的檔案利用設施設備,積極開展水利科技檔案的利用與編研工作。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做好水利科技檔案的統計工作,認真執行檔案年報的統計、報送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積極開展水利科技檔案信息化建設,確保水利科技檔案管理與本單位信息化建設同步發展,不斷提高水利科技檔案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撤銷或合並時,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歸屬與流向的要求處置原單位的檔案;專業技術人員在工作調離時,須交清應歸檔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或借閱的檔案,不得擅自留存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依據《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規定》(水辦[2005]380號)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保密局令第20號)的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強對水利科技檔案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鑒定、銷毀制度,並按要求對水利科技檔案進行鑒定,提出保存或銷毀意見,報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實施。銷毀檔案,應到國家指定場所進行監銷,並由2名監銷人員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清冊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水利科技檔案保管期限劃分為永久和定期(30年、10年)兩種。劃分原則與標准,參照《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按水利科技檔案移交進館要求,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二十七條 對在水利科技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部門或個人,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應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改的,應按規定對相關單位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水利部設有專門的檔案工作部門,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依法對水利科技檔案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檔案法規制度,制定、完善水利科技檔案規劃與規章制度;
(二)督促水利檔案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
(三)檢查、指導水利科技檔案工作;
(四)組織重點項目(課題)的檔案專項驗收。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結合工作職責與任務,明確檔案工作部門和人員,依法加強檔案管理、認真履行檔案管理職責,為促進水利科技檔案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條 水利科技檔案工作人員應具備檔案專業和水利等相關專業知識,愛崗敬業,忠於職守,並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有計劃地開展對水利科技檔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逐步提高檔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1988年9月2日發布的《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和《水利科學技術檔案保管期限表》(水辦[1988]7號)同時廢止。
附件: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略)
Ⅲ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檔案驗收
第二十四條 水利工程檔案驗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應提前或與工程竣工驗收同步進行。凡檔案內容與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過檔案驗收;未通過檔案驗收或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或通過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水利工程竣工驗收,應有檔案人員作為驗收委員參加。水利部組織的工程驗收,由水利部辦公廳檔案部門派員參加;流域機構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工程驗收,由相應的檔案管理部門派員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有關工程項目的驗收,由組織工程驗收單位的檔案人員參加。
第二十六條 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驗收前要進行檔案專項驗收。其他工程的檔案驗收應與工程竣工驗收同步進行。檔案專項驗收可分為初步驗收和正式驗收。初步驗收可由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委託相關單位組織進行;正式驗收應由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的檔案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七條水利工程在進行檔案專項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組織工程參建單位對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與歸檔情況進行自檢,確認工程檔案的內容與質量已達要求後,可向有關單位報送檔案自檢報告,並提出檔案專項驗收申請。
檔案自檢報告應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檔案管理情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與保管情況,竣工圖的編制與整編質量,工程檔案完整、准確、系統、安全性的自我評價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檔案專項驗收的主持單位在收到申請後,可委託有關單位對其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前檢查評定,對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應成立檔案專項驗收組進行驗收。檔案專項驗收組由驗收主持單位、國家或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流域機構等單位組成。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單位的檔案專家作為驗收組成員參加驗收。
第二十九條檔案專項驗收工作的步驟、方法與內容如下:
(一)聽取項目法人有關工程建設情況和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管理與保管情況的自檢報告;
(二)聽取監理單位對項目檔案整理情況的審核報告;
(三)對驗收前已進行檔案檢查評定的水利工程,還應聽取被委託單位的檢查評定意見;
(四)查看現場(了解工程建設實際情況);
(五)根據水利工程建設規模,抽查各單位檔案整理情況。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於項目法人應保存檔案數量的8%,其中竣工圖不得少於一套竣工圖總張數的10%;抽查檔案總量應在200卷以上;
(六)驗收組成員進行綜合評議;
(七)形成檔案專項驗收意見,並向項目法人和所有會議代表反饋;
(八)驗收主持單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發檔案專項驗收意見。
第三十條 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檔案管理情況:
1、工程檔案工作管理體制與管理狀況
2、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質量與數量
3、竣工圖的編制質量與整編情況
4、工程檔案的完整、准確、系統性評價
(三)存在問題及整改要求。
(四)驗收結論。
(五)驗收組成員簽字表。
Ⅳ 如何加強水利部門的檔案管理
1、提高對基層水利檔案的認識 。水利檔案管理機構應深入基層水利部門,搞好檔案法規的宣傳,提高基層水利工作者的認識。要靈活運用各種方式,如配發宣傳手冊、現場講解宣傳,提高一線檔案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主管部門應督促下屬單位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進行合理的工作分工,明確各自職責,形成行之有效的監管監督體制。
2、建立專門的水利工程管理機構。單位管理者應指派專人來負責水利工程的檔案管理工作,努力實現「統一領導」、「協調配合」、「專人負責」的管理模式,如果是尚未具備設置專門的檔案管理部門,可以先行安排一名專業的工程檔案管理人員進行管理;若完全有實力創建一個專門獨立的水利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的單位,應全部按照專業的專職檔案管理人員。同時應注意與施工部門人員做好協調工作,將水利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真正的融入到施工建設的全過程中。
3、提高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水利檔案管理人員不僅要具備檔案專業管理知識,還應具備一定的水利工程專業知識,只有這樣,才能更細致、更合理、更符合工程特點地制定相應的水利工程檔案管理體系,有的放矢地要求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及時歸檔,更好地做好水利檔案管理工作。為此,要加強水利工程檔案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檔案管理水平,打造一支優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工作隊伍,使水利檔案實現標准化、規范化的管理有一個切實可行的保障。
4、改變管理方式,豐富收集手段。根據不同水利工程特點,拓寬檔案收集渠道,變被動為主動收集檔案資料,採取靈活多樣的收集手段,適應水利工程檔案管理的要求。對建設周期較長的大型水利工程檔案收集,應與施工現場資料員及其他施工部門保持聯系,及時溝通,隨時掌握水利工程進展情況,分階段催收檔案資料,盡量避免原始檔案資料遺失,從而保證工程檔案的完整性和連續性。對建設周期較短的小型水利工程檔案的收集,採取追蹤收集的辦法,主動到施工現場了解施工進度,及時掌握施工信息,指導和督促施工現場資料員,有針對性地收集檔案資料,從而保證檔案資料的完整性。
5、加強樞紐工程檔案規范化管理。作為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單位,為實現檔案管理規范化,根據國家《檔案法》、水利部的《科學技術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樞紐工程《檔案管理制度》、《檔案借閱制度》、《檔案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等管理規定,並嚴格按照執行,使水利樞紐工程檔案從產生到形成的那一刻起就對它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樞紐工程建立了檔案統計台帳,做到了帳實相符,做到查閱、借閱有登記,利用效果有記載,使檔案業務管理工作井然有序。
Ⅳ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水利水電工程檔案驗收規范》
無此規范,接近的只有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
相關檔案方面還有
1、關於印發《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的通知(檔發[2006]2號)
2、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范(DA/T 28-2002)
3、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
4、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 (GB/T 18894—2002)
5、水電工程竣工檔案整編細則(試行)(國電公司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