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施工單位
《建築法》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承包人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三種:第一,承包人出現工程事故的連帶責任。第二,合法權益無法保障的民事責任因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承包企業導致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施工合同特別是分包合同無效,則合同約定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無法追究逾期竣工違約金、未達到質量標准違約金等違約責任。第三,承包人欠付工程款,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直接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Ⅱ 建築工程發包方的主體資格有哪些
■建築工程發包方的主體資格的主要包括:
凡是具有獨立財產,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發包方,包括法人單位、其他組織、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聯營體等。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來源:巨程網]
Ⅲ 工程總承包需要哪些資質
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工程總承包兩種模式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根據《關於進一步推行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和最新的發布的《關於徵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建市設函〔2017〕65號)對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提出的要求,都明確提到「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託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可以是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單位,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具有利害關系」。
即表示一個項目建設可以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也可以同時委託項目管理公司對其進行監督。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企業利用自身在管理、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接受業主的委託,通過對總承包商的監督、管理和咨詢服務,將對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有利於工程總承包市場的健康發展。
Ⅳ 在建築工程合同中,發包人發包300平米以下的工程是否需要資質
你指的發包人是中標單位嗎?若是中標單位將300米得工程發包給你干,這個是不要資質的。若是發包人指的是甲方的話,這個規定是要有單位資質的,但是這是小工程一般沒有也行,也沒人去查的。即使真的要用,你可以找個小單位掛靠下他的資質。
Ⅳ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求解答
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作為合格的發包人應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對外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發包工程時需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等證件。建設工程項目依法應報建、立項、審批,辦理相關手續,建設單位辦理合法的手續後,才能對工程對外發包。如何准確判斷建設工程的發包人,首先,應審查是否具備一個發包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有建設工程項目的合法手續;其次,審查各種審批文件上的建設單位的主體是否與發包人的主體相一致。作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應具有合法性,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發包人。
在建設項目的建設方主體資格上,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還作出的一些具體要求的規定。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九規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從此規定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具體開發項目時,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當然,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只有在開發項目主體資格合法的基礎上作為發包人對外發包工程時,也才可能是合法的發包人。實際建設工程項目中,有的是合作建設項目,一方出資,另一方出地等情況,在確定發包人主體資格上,要具體分析。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中,有的合作各方共同組成新的法人實體;有的合作各方組成合夥性質;有的合作各方僅為協作性質。在判斷合作各方誰具有發包主體資格時,要從合法性上來判斷,是否具合法有開發資質,手續是否完備。
二、承發包糾紛中的確定發包人作為被告的范圍和依據。
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有些因審查發包人主體資格不嚴,在發包人主體資格都沒有搞清楚時,就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發生糾紛時,不知以誰為被告起訴對自己更有利,更能維護合法的利益。有明確的被告是提起訴訟的條件之一,要提起訴訟,就要解決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建設工程承發包糾紛中,經常會出現因拖欠工程款、質量、工期、造價確定等問題發生糾紛,當發生糾紛後,承包人如何選擇確定誰作為被告,就顯得尤為關鍵。有時承包合同中的發包人與實際上的發包人不是同一個主體,有些是合格的主體,有些不是合格的主體,確定發包人作為被告,應從簽訂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與合同的關系、民事責任承擔及法律適用等方面來考慮。可以依據合同將簽訂合同的發包人確定為被告;在共同發包中,將合同中各個發包人都列為被告;簽訂合同的發包人與實際上的發包人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就要找出實際上的發包人,以便確定將誰列為被告較好或者是將簽訂合同的發包人和實際上的發包人列為共同被告。
Ⅵ 工程總承包資質(EPC)和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是一回事嗎
不是。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合同乙方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能夠承擔EPC總承包的公司需要具有相對應工程規模的設計、施工等資質。
施工總承包是發包人將全部施工任務發包給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建設單位負責,承包完成施工任務。能供承擔施工總承包的公司須具有相對應工程規模的施工資質。
(6)建設工程發包人的資質擴展閱讀:
工程發包模式確定了業主與其他項目參與方之間的關系和相應的合同安排。不同的發包模式適應項目特性的功能不同,所反映出的合同關系和各參建方之間的職責的不同。
建築市場發展到現在,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出現了多種發包模式,發包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的建設速度、成本、質量和合同管理方式,不同的發包模式的特點不同,適用范圍不同。採用不同的發包模式,其技術經濟效果差異很大。
國內主要存在的發包模式有:①設計-招標-施工模式(簡稱:DBB 模式);②工程總承包模式(DB 模式,EPC 模式);③建築工程管理模式(簡稱:CM 模式);④設計-管理模式(DM 模式)。
設計-招標-施工模式為傳統的工程發包模式,指業主在發包時將建設程序中包括設計、施工、管理,分別分發給不同的承擔單位。施工總承包就是這種模式的其中一個步驟。
工程總承包模式是為了適應工程項目的多變性和復雜性而產生的。在這種模式下,總承包公司與業主簽訂合同,承擔工程建設中需要設計方和施工方完成的任務,並為整個工程建設的各個方面負責。根據總承包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可將其分為兩類:設計 - 施工(DB)總承包;設計 - 采購 - 施工(EPC)總承包模式。
建築工程管理模式代表的是建設與管理的模式。其指導思想是採用「邊設計、邊施工」的方法加快項目建設進度。
設計-管理模式可以被看作為 CM 模式與設計—建造模式的組合,由於該模式的運用較少不屬於經典的發包方式,但在某些特定的環境下,DM 模式比較適合工程項目。設計-管理模式的優勢在於可以對總包或是分包採用階段式發包的方式,選取最優的承包商,加快工程進度。
參考資料:網路-施工總承包
網路-EPC
網路-工程發包
Ⅶ 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怎麼審查
建設工程 首先,建設工程合同主體應具有一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一般應為法人單位。作為發包人,應為計劃機關批準的建設單位;通過工程建設新籌建單位,發包人可為籌建機關或經批准成立的工程籌建機構等。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進入建築市場進行建築業務活動而實際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具備這種資格的承包人一般應為建築企業法人。一般情況下,公民個人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只能是承攬合同的主體。 二是資質證書。所承包的工程范圍應與該企業的級別范圍相符。 三是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築管理部門辦理的施工許可手續。外地施工企業進入本地區施工,應根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 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一般應包括上述內容。合同當事人也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但實踐中,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在某些方面有欠缺,對此情況,是否一律認定合同無效,還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相關法律知識: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 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