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質、作用和基本功能
一、性質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為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自收自支的事業性單位,而非政府機構。
二、作用
1、為建築市場進行交易各方提供服務。
2、配合市場各部門調解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三、基本功能
(1)信息服務功能: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將轄區內所有擬建工程的建設信息公開發布,符合條件的單位可以參加招標。
(2)集中辦公功能: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一般在一個地區只有一個固定的辦公場所,相關的招標投標手續和中標後的工程報建手續都可以在中心集中辦理,方便了發包承包單位。
具備條件
地級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設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經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協調小組批准。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建設工程交易場所和滿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務設施。
(2)有政府管理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名冊。
(3)有健全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工作規則、辦事程序和內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員必須奉公守法並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工程招投標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其負責人必須具備5年以上從事建設市場管理的工作經歷,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豐富的工程招標投標等業務知識。
⑵ 建築工程質量控制的目的和意義
二、建設工程質量控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合同質量控制
《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質量不僅應當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設計文件等要求,還應當滿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發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質量標准,從合同上控制工程質量。
排查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
工程掛靠、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在掛靠經營過程中,往往是沒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借用高等級施工單位的資質。既然實際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則他們在施工質量控制方面發生質量風險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風險、人為因素風險、機械設備風險等。因此,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首先應進行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的排查,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
委託專業監理機構進行質量把控
由於建設工程的專業性極強,沒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無法駕馭工程的生產建設,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專業知識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實施全程監督管理,做到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使用、不予認可、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實防範工程質量風險。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工程質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參與主體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約束工程各參與主體的質量責任體系尤為重要。
1
首先,建設單位應做到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選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就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施公開招投標等。
2
其次,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工程項目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同時,設計單位應就其設計圖紙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便於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組織設計。
3
再者,施工單位必須依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其施工質量負責,履行工程保修責任。
同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盡職盡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准,以及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過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未經驗收不得同意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
⑶ 建設工程研究中心的意義與作用
培養企業技術人才隊伍;促進企業科技研發的實施和科技成果轉化為實際生產力;加強技術交流活動;提高企業形象。
⑷ 建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意義:為加快我省科技體制改革進程,促進科技與經濟的有效結合,提高我省產業技術水平,適應我省科技發展需要,加強對江西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組建與運行管理,保證中心建設目標的順利實現,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目的: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強技術創新體系、能力的建設,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間環節,提高現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為企業規模化生產提供技術支撐,培養並吸引一批高水平、高層次的科技人才,促進我省科技創新體體系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