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質、作用和基本功能
一、性質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為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自收自支的事業性單位,而非政府機構。
二、作用
1、為建築市場進行交易各方提供服務。
2、配合市場各部門調解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三、基本功能
(1)信息服務功能: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將轄區內所有擬建工程的建設信息公開發布,符合條件的單位可以參加招標。
(2)集中辦公功能: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一般在一個地區只有一個固定的辦公場所,相關的招標投標手續和中標後的工程報建手續都可以在中心集中辦理,方便了發包承包單位。
具備條件
地級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設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經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協調小組批准。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建設工程交易場所和滿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務設施。
(2)有政府管理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名冊。
(3)有健全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工作規則、辦事程序和內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員必須奉公守法並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工程招投標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其負責人必須具備5年以上從事建設市場管理的工作經歷,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豐富的工程招標投標等業務知識。
Ⅱ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具備條件
地級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設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經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協調小組批准。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建設工程交易場所和滿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務設施。
(2)有政府管理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名冊。
(3)有健全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工作規則、辦事程序和內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員必須奉公守法並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工程招投標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其負責人必須具備5年以上從事建設市場管理的工作經歷,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豐富的工程招標投標等業務知識。
(5)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不能重復設立,每個地級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只設一個,不按照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設立。
Ⅲ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運行原則有哪些
1、有固定的建設工程交易場所和滿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務設施。
2、有政府管理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名冊。
3、有健全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工作規則、辦事程序和內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員必須奉公守法並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工程招投標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其負責人必須具備5年以上從事建設市場管理的工作經歷,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豐富的工程招標投標等業務知識。
5、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不能重復設立,每個地級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只設一個,不按照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設立。
(3)昌吉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擴展閱讀
職責
1、貫徹執行建築市場和建設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交易規則及時收集、發布信息。
2、為建築市場進行交易各方提供服務。
3、配合市場各部門調解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4、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交易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