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投標及承發包階段十大問題淺析和建議
工程總承包試點實踐分析:困境與突破-工保網
1、工程總承包實踐困境
2016年是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快速應用發展的一年,國家相繼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住房城鄉建設事業「十三五」規劃綱要》等多份重要文件,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各地方也紛紛出台試點文件,在投資項目中積極採用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
目前,從各地工程總承包模式的試點實踐來看,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在發包方市場接受、承包商資質能力、項目投資控制風險、承包商責任風險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
發包方市場接受
從市場層面來看,大多數業主方受傳統發包管理模式影響較深,習慣於掌控項目管理的各項權力,在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占據主要的控制、支配地位,難以接受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下驟然的「權力失控」,如無法隨意左右設計變更、介入材料采購等問題。
同時,業主對於承包方的誠信、履約能力信任度有限,如擔憂承包商將工程層層轉包,工程費用剝削後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再如承包商是否確實具備工程總承包需要的綜合統籌管理能力,是否具備足夠的財務賠償能力等。因此,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市場推廣應用過程中面臨一定的業主市場接受阻力。
承包方資質能力
工程總承包模式,是實現設計(勘察)、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各環節階段深度融合的工程項目實施組織結構方式。這客觀上要求工程總承包的承包商主體能夠同時勝任設計、施工、采購等環節的管理任務,具備綜合的項目管理能力。
目前,國內不乏擁有設計和施工雙重資質的建築企業,但實踐中多數雙資質企業仍對設計服務內容進行了再發包。以設計單位為主導工程總承包企業,由於缺乏施工管理、招標采購、造價合約管理等實踐經驗,大多也選擇對施工進行再發包。
項目投資控制風險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階段通常為初步設計階段,這一階段由於設計深度不夠,前期不確定因素較多,容易出現漏項、深度不夠而導致後續變更較多問題,項目投資控制風險較大。同時,國內工程建設領域長期受低價中標影響,承包商的主要盈利途徑之一即是前期低價中標,後期通過工程變更索賠獲益,這種盈利模式也影響著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施效果,增加著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資控制風險。
承包商項目風險
由於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展時間較晚,實踐應用尚不成熟,業主方為規避項目管理風險,往往設置較為嚴苛的合同條款轉移自身風險。如採用單一的「固定總價合同」將風險全部或者絕大部分轉移至工程總承包單位;再如設置高額的合同賠償額度。同時,業主方明示或暗示承包商墊資、帶資,或拖延工程款發放,也會為工程總承包單位帶來較高的項目風險。
2、進一步政策引導,突破實踐困境
針對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試點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中央相繼出台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
分包管理
如上文所述,實踐中國內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普遍缺乏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造價合約管理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因此,大多數工程總承包單位往往對設計部分或施工部分進行再發包。
從工程總承包的長遠發展來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該同時具有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但基於目前國內工程總承包發展現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不得將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設計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即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自身不具備的資質管理任務進行再發包。正式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雖然並未如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對項目進行再發包,但也沒有提出限制性規定。依據「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文件並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設計或施工部分進行整體或部分再發包。
承包商資質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質要求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僅具有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除外)或者施工總承包資質」,即單資質要求。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正式稿則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即雙資質要求。
從這一不同對比來看,文件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不具備相應資質能力部分的管理任務進行分包,但卻用「雙資質」的資質等級,對未來工程總承包單位綜合業務管理能力提出要求。換言之,對設計或施工任務進行分包,或採用聯合體模式,僅為適應目前市場發展現狀的過渡措施,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長遠發展目標必然是具備設計、施工等綜合業務管理能力的建築企業。
投資控制風險
針對試點實踐中,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前期設計深度不夠、不確定因素較多,導致後續變更較多引發的投資控制風險問題,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發包人要求》、《項目清單》等內容,進一步提高工程總承包合同內容的精準度,減少工程履約期間爭議,有效控制投資風險。
發包人要求
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准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項目清單
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
承包商項目風險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同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責任限制」與「支付合同價款」內容。
1、責任限制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專用合同條件未約定,則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但對於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不正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
2、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當制定資金安排計劃,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發包人擬對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變更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人。如發生承包人收到價格大於簽約合同價10%的變更指示或累計變更的總價超過簽約合同價30%;或承包人未能依據「合同價格與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發包人的資金安排發生重要變更但並未收到發包人上述重要變更通知的情況,則承包人可隨時要求發包人在28天內補充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國內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在各地試點實踐中存在如承包商企業資質能力不夠全面、項目投資控制風險、承包商項目管理與財務風險等發展問題。針對這些實踐困境,國家研究制定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等重要文件,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推動工程總承包模式更有效的市場實踐應用。
B. 住建部強推的工程總承包模式,有哪些優勢和缺點
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長期以來,我國建築業主要採用設計和施工平行發包、由設計和施工對設計領域和施工領域分別負責的傳統工程建設模式,給建築工程領域帶來了不少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全面推廣工程總承包制。今年2月,中共中央、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提出:深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推廣工程總承包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副司長劉曉艷介紹,建築業和工程建設發展目前主要採用的設計與施工平行發包的傳統工程建設模式,使得設計與施工脫節,設計與施工協調工作量大,管理成本高,責任主體多權責不夠明晰,容易推諉扯皮,造成工期拖延、造價突破等問題。推廣工程總承包制,避免設計與施工脫節,可以有效解決上述問題,促進工程建設提質增效,推動建築業發展,更好發揮對經濟的促進作用。目前,工程總承包在化工、石化、冶金、建材等工程建設領域,已經得到一定范圍應用,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領域雖然部分地區和也進行了探索,但總體上發展相對緩慢。工程總承包發展中也存在一些障礙,如工程總承包主體定位不清晰,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基本條件不明確,工程總承包的選擇、分包管理沒有明確的規定等,都需要出台《意見》明確政策,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
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將給建築行業的相關帶來哪些重要改變?推行總承包模式,將有利於降低工程風險。工程總承包能夠引導建設單位強化項目前期工作,提高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深度,降低風險;減少建設單位協調設計、施工工作,降低管理協調成本;可以通過總價和風險分擔,控制總額。其次,有利於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工程總承包項目在設計階段就充分考慮施工的可行性,開展精細化設計和優化設計,有效節約;可以實現設計和施工的合理交叉,縮短建設工期;能夠發揮責任主體單一的優勢,由工程總承包對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明晰責任;有利於發揮工程總承包的技術和管理優勢,實現設計、采購、施工等各階段工作的深度融合和資源的高效配置,提高工程建設水平。
應該如何適應工程總承包的新要求?建設單位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後,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依法採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工程總承包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工程總承包可以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自行實施設計和施工,也可以根據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直接將設計或者施工業務擇優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總承包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
C. 住建部發布《新20條》看工程總承包之路怎麼走
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長期以來,我國建築業主要採用設計和施工平行發包、由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對設計領域和施工領域分別負責的傳統工程建設模式,給建築工程領域帶來了不少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全面推廣工程總承包制。
今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提出:深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推廣工程總承包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副司長劉曉艷介紹,建築業和工程建設發展目前主要採用的設計與施工平行發包的傳統工程建設模式,使得設計與施工脫節,設計與施工協調工作量大,管理成本高,責任主體多權責不夠明晰,容易推諉扯皮,造成工期拖延、造價突破等問題。推廣工程總承包制,避免設計與施工脫節,可以有效解決上述問題,促進工程建設提質增效,推動建築業發展,更好發揮投資對經濟的促進作用。
目前,工程總承包在化工、石化、冶金、建材等工程建設領域,已經得到一定范圍應用,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領域雖然部分地區和企業也進行了探索,但總體上發展相對緩慢。工程總承包發展中也存在一些障礙,如工程總承包主體定位不清晰,工程總承包企業、項目經理的基本條件不明確,工程總承包企業的選擇、分包管理沒有明確的規定等,都需要出台《意見》明確政策,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
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將給建築行業的相關企業帶來哪些重要改變?
推行總承包模式,將有利於降低工程投資風險。工程總承包能夠引導建設單位強化項目前期工作,提高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深度,降低投資風險;減少建設單位協調設計、施工工作,降低管理協調成本;可以通過總價合同和風險分擔,控制投資總額。其次,有利於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工程總承包項目在設計階段就充分考慮施工的可行性,開展精細化設計和優化設計,有效節約投資;可以實現設計和施工的合理交叉,縮短建設工期;能夠發揮責任主體單一的優勢,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對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明晰責任;有利於發揮工程總承包企業的技術和管理優勢,實現設計、采購、施工等各階段工作的深度融合和資源的高效配置,提高工程建設水平。
企業應該如何適應工程總承包的新要求?
建設單位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後,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依法採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自行實施設計和施工,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直接將設計或者施工業務擇優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
D. 建設部1992年4月3日發布的《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廢止了嗎現在是否有效
是廢止了的